(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0 次) 时间:2001-04-27 19:37:03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某社区迫于电信公司的压力,不得不中止与北京蓝波万维公司的社区宽带网建设协议,改与电信签约。这本是一个很普通的违约事件,但我们细究,为什么某社区会违反协议?原来北京电信在此之中,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提供工程的电话线布线图纸,把电话和宽带业务捆绑在一起,“电话线和宽带接入同时开通”。而电话的开通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交工。
宽带接入年初开始在神州大地如火如荼的展开,电信由于各种原因在三月份才投身其中。因此很多人乐观的认为宽带将和IP电话一样打破中国电信的垄断。但这个事件的发生
使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认真分析宽带接入市场竞争行为。
(一)北京电信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市场中,企业通过竞争可以推动科技的不断发展,促进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质量。但是,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有控制的竞争型经济。为了限制竞争另一面消极的作用,必须把竞争置于法律调控之下。这里北京电信公司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的限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就是说市场竞争中企业不得有排他行为。排他行为主要是指采取利诱、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交易。
在某社区建设中,电话的安装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交工。而工程不按期交工将会使房地产商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北京电信公司在这个社区建设中,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提供工程的电话线布线图,不予安装电话,以借此获得铺设宽带网的协议。
北京电信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胁迫行为。它采取足以使社区建设的房地产商受到损失的强制手段要挟,迫使房地产商终止与蓝波公司的协议,改为与己签定。这种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北京电信公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北京电信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蓝波公司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北京电信公司的行为,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予以严惩。
蓝波公司在社区宽带建设中因为合同中止所带来的损失,除了依合同向房地产商求偿之外,还可以向北京电信公司求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蓝波公司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电信在宽带接入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否则电信市场打破垄断所进行的努力将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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