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T业风险投资分析(首发计算机世界网) - IT时评 - 枣庄张伟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7 次) 时间:2001-04-27 06:17:37 来源:枣庄张伟 (zwzyp) 原创-IT

中国IT业风险投资分析(首发计算机世界网)
枣庄张伟

【中国IT行业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高科技发展的孵化器、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观点,已逐渐为社会各界所接受,风险投资带来的并不仅仅是钱,还有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都呼唤着风险投资的介入。
近几年,随着中国市场对外的逐渐开放,中国与其它国家的经济交流也日趋活跃,高速发展的中国越来越吸引了外国风险投资者的目光,从1999年超境外的风险投资忽然涌入中国互联网产业。 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外国风险投资在中国市场的投资额度,可以看出“投石问路”者居多。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有些风险投资公司并不是专业公司,如IDG。它本来是一家重点发展纸介媒体(专业报刊)和网络媒体的媒体公司。由于近年来在与中国的纸介媒体合资经营中受利颇丰,采取了滚动发展的模式,以在中国的收入投资于中国的IT行业,投资总额名列国外公司投资总额的前几名,因此给人以风险投资公司的印象。二、.即便是真正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直接在中国互联网产业投资的规模也相当小,同样具有探路性质。譬如软银在美国的投资达50亿美元,在日本投资近25亿美元,仅在雅虎就投入近4亿美元,而在中国投资的总和才达到1亿美元左右。按照中国与日本市场规模的比较,预计今后软银在中国投资20亿美元并不为过。目前的1亿美元投资显然是试探性的。 三、在我国扮演风险投资角色的往往是境外大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母公司还没有亲自出手。
中国本地化投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刚一开始,本土化的风险投资就已经开始萌芽,随着九十年代民间私人财富的快速积累,这种投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并且不断地造就出一批批民族化的创新企业。其实在中国,很多已经颇具规模的民营IT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本地化风险投资的影子。现在有一些发展势头比较好的传统IT企业也逐步涉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如联想、海尔。但从整体来看,可能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够,大都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企业与行业,“风险投资是孵化器”的作用从中国本地化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来看还不能体现出来,中国本地化的投资行为从整体上来看还不能称之为“风险投资”,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种潮流,一般意义的投资所占的比重较大,这种状况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利的。“风风火火闯九州,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什么导致风险投资家在中国迟迟不敢“出手”?

【是什么造成了现在“不该出手”?】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资本都是以利润作为追求目标的。是中国IT行业缺少产生利润的领域吗?不是,在中国风险性较小、相对成熟的IT项目可以说有很多。但风险投资家为什么就是不敢大规模地投放呢?以下的几条应该是主要的原因。

第一、缺少熟谙风险投资的人才,具体地说,就是缺少既掌握海外风险投资理念,同时又了解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人才。中国风险投资业在1998-2000之间的大起大落中,感觉到了在这方面的欠缺。不了解风险投资运行机理的中国本土风险投资就在这场大起大落中感到的是迷茫,而不了解中国国情的海外风险投资家感到的是困惑,迷茫与困惑的情绪直到现在还困扰着很多风险投资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没有钱,也关键是缺乏成熟的风险投资家。民间、国外的投资人很难找到可以信任的投资管理人。

第二、缺少适宜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制法规环境。中国本土风险投资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然而能够为其正身的相关法律直到今天都没有出现,名不正则言不顺,中国本土风险投资虽然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势力,但是在没有法律和制度保障和引导的前提下,它们只能作为暗流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无法集中并发挥它们在经济生活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更不能确立他们所应当担当的主流地位。不安的情绪使他们在开展风险投资方面保持着相对谨慎。在其它行业出现的大额非法集资就是这种现状的产物。外资风险投资在中国的遭遇比本土化的风险投资还要艰难,他们除了面对本土风险投资家所面对的障碍外,还要受到《合资企业法》的限制,海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在中国办实业,生产产品并创造利润,其实他们投资的产品恰恰是不断升值的企业的产权,并且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实现收益。而在目前,中国还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对这种游戏规则进行确认。

第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还没有解决好。很多风险投资者寄希望于所投资的公司能在中国二板上市,然后收回部分投资,可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却规定必须在上市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风险投资才能退出,这无疑更加大了风险,造成了风险投资者的谨慎,结果也使很多需要“雪中送炭”的公司迟迟等不到“炭”而夭折。
【解决办法】
有人主张风险投资领域政府不宜介入,但是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还是应该介入的,特别是中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企业要想发展壮大,更离不开政府的介入,关健要选取合适的介入形式。

首先,应该从法律和政策角度体现对风险资本市场的保护和支持。西方国家都是市场建设,法律先行。尽管这些国家大都没有单独颁布有关风险资本及其市场的法律,但其有关金融及企业投资的法律体系却比较完备。与其他投资一样,风险投资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且在法律有关条款的修改中总体现出对风险资本市场的关怀。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体系本身尚不完善,因此,制定旨在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诸如《风险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就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应对风险投资进行直接和间接的资助。直接资助主要是政府利用财政资源实行向高科技倾斜的政策,增加科技投入。资金主要用于组建混合型风险投资机构,用少量的政府资金启动大量的非政府资金投入高科技领域。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科技、金融、人才、信息资源,借助政府权威合理安排风险投资。但国有股权不能只顾超额利润,在股权获得增值后即应退出企业,再资助其他项目。间接资助则是政府不直接投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而是发挥政府政策资源及其财务杠杆的作用。如设立政府风险补助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通过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以及财政为企业提供利息补贴,利用贴息这一财务杠杆,带动大量的信贷资源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政府在介入时千万要避免政府作为单一的风险投资主体这种情况,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会导致风险投资的高度市场化特点与官办机构的计划性相互矛盾,这从本质上决定了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体难以取得成功。这主要是由于:首先,风险投资是一种专业投资,而政府官员中能够胜任这类工作的人才比较少。第二,政府充当投资主体意味着政府官员同时身兼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入,在我国相关领域监控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使投资者远离压力和监督,不必对其投资结果负责,权力腐败难免出现,从而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选择。第三,在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公司中,资金运作者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行政干预。

2000年中国政府出台了相当多针对IT的行业的相关政策与暂行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对中国的IT的发展肯定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这对于已经成熟的行业是一件大好事。但对于新兴的高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IT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已成为当务之急。加上最近印度、南韩、以色列等其它国家信息业的崛起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国际上的大部分的风险投资正在有转移的迹象,所以如何吸引国外风险投资、使风险投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风险投资对于本国经济来说,比“借鸡下蛋”更合算,因为连“鸡”也不用借,还能得到“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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