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5 次) 时间:2001-04-25 19:15:59 来源:冯晓东 (冯晓东) 转载
从成大事件看网路时代下载音乐问题将不欲视为犯罪是违背进化的反应模式
文/南方朔
人类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尤其是科技创造,都必然会冲击到原有的道德和法律边界,并产生许多我们认为的「不欲」现象。
而如何看待这种问题,乃取决于每个社会的文化:
价值观进步、创造力想像力丰富的社会,会用一种新的视野看待这种问题。它们不会草率的把由于原有的道德及法律边界被打乱后所造成的「不欲」现象视为「犯罪」,因为严格地来说,当原有的道德及法律边界被打乱,尽管会出现许多我们不同意的现象,但那只能算是道德及法律假期」下的产物,它已无所谓「犯罪」或「非犯罪」。进步而有想像力的社会,会根据冲击的形成,它所造成的利或不利的影响,加上整体社会力的角逐与互动,设定出新的秩序架构,将冲击吸收,并将它所造成的种种「不欲」现象重新加以规范。于是,一个新秩序遂告形成。由于它没有将「不欲」现象视为「犯罪」,因而原始的创造者不必担惊受怕,他们的再创造冲突也不会因此而被挫折。
而相对地,价值保守、缺乏想像力的社会则反是。它们一看到「不欲」现象,立即二话不说地即用旧法律和旧观念,将各种「不欲」现象视为「犯罪」,并对这些「不欲」现象做出道德性的指责或攻击。这是一种违背进化原则的面对冲击的反应模式。就深层的逻辑而言,这种反应模式乃是一种没有想像力、也没有能力的社会之表徵。它完全不懂得去对一种全新的问题去做研究,而后藉著想像去创造一种新的秩序架构。这样的社会除了被外国拖著勉强的往前走外,不可能依凭著自己的力量往前行。
而过去这段时间,由美国、欧洲,以及台湾,如何面对网路时代下载音乐档案这种新问题的反应模式,我们真的一眼就看出了三个不同类型社会的根本差异;而毫无疑问地,台湾乃是最差劲拙劣的一个。由台南地检处以违背著作权为理由,大举搜索成大学生宿舍;而我们的媒体也根据旧观念,指责学生在道德上「赚小便宜」,也涉及「违法」。这些人全都错了。问题根本不是这样的。下载音乐档案乃是一种全新的问题,它确实打乱了旧有的道德及法律边界,也产生了许多「不欲」的现象。但所有的这些都有待重新去定义,它和「犯法」或「不犯法」毫无关系。 美国的Napster案 成了重大的争论焦点
由台湾的成大被搜索案,或许我们就有必要去理解人家美国和欧洲是怎么在思考这种问题的。
以美国为例,由于它的网路发达,而各种不同的下载音乐档案的程式也相继出现,的确对原有的音乐产业秩序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而除了音乐产业外,任何其他有著作权问题的影像、出版等,也都有著同样的下载问题。也正因此,最大的Napster案,遂成了重大的争论焦点。
当然,控告Napster的几个大型唱片业者,由于自以为的「利益受损」,它们当然希望藉著控告成功,而一举扑灭他们称之为「小偷市场」的这个新而仍未被清楚定义的领域。
在过去这段时间,美国充斥著有关Napster案的法理及哲理性的讨论。让人印象最深刻的,乃是两位重量级人士的意见。他们分别是史丹福大学的法学教授戈斯坦(Paul Goldstein)和普林斯顿大学财经教授克鲁曼(PaulKrugman)。
戈斯坦不赞成用旧观念看待新科技的改变。戈斯坦教授指出,人类的权利观念与事实,经常随著科技的变化而改变。例如,百年前的乐谱发行商即控告过老式铁丝卷录音机制造商侵权,一直至晚近的电影公司控告录影带公司、唱片公司控告广播电台等均属之。这显示出一种科技改变,它必然会造成原有的与道德与法律有关的「权利边界」产生摩擦。而他认为,对于这种摩擦,吾人不宜用旧观念来看待,而必须以更宏观,也更长期的角度来分析判断。他认为,「科技的演变会造成今天的敌人,但却是明天的朋友」。例如,有了广播电台后,播放歌曲似乎使得唱片业受损,但事实上却是音乐市场反而更加扩大。而由过去一段时间美国唱片业者的销售纪录,亦可看出它并无减少的趋势,因此,所谓的侵犯著作权或智慧财产权,可能仍有进一步定义的必要。基于此,戈斯坦教授遂以进步而较公平的态度,认为网路音乐交换,与其视为「偷窃」,倒毋宁更应视为是一种和以前完全不同的音乐网路电台,只是这个电台的音乐可以自己随时播放想要听的歌曲或音乐,因而更特殊而已。以前的电台和音乐业者之间,最初被认为是敌对的行业,但事后证明是共利的事业,因而设定出业者付给电台广告宣传费,而电台则付给业者、演唱者,以及歌词歌曲作者著作权费的机制。这意谓著一种新生现象,实在不宜过早即论断,而应有更多的资料与想像力始能解决。而除了问题的本质仍有待厘清外,戈斯坦教授也同样指出,草率的关闭Napster网站,就法律的执行而言,也不能解决问题。Napster 的免费交换,乃是中央型的交换,但像另外一些如Grutella、Freenet等,则是分散型的交换,纵使要找出对象来控告都不可能。基于此,纵使告赢,甚至关闭了Napster也将毫无意义。
克鲁曼反对以简单诉讼 解决网路新课题
而克鲁曼教授的观点,亦相类似。他认为,如果Napster 不是设在美国加州,而是设在英伦海峡,及爱尔兰海的泽西岛(Jersey)、古尔西岛(Guersey)及人岛(Isle of Man)则情况将会变得更有反省性。这三个岛目前已成为著名的「税务天堂」,财产登录在此的,已使得这三岛的人,平均财产达到1300万美元。这三个岛,当然也是随著网路时代到来,财产移动快捷而造成的。设若Napster也说在此,法律对它难以惩罚,这种问题又将处理?这意谓著,克鲁曼教授对藉简单的诉讼,想要解决由于科技改变而造成的艰难问题,并不同意,而且也认为不可能有效。因而他指出:「真实的是,这个问题其实乃是大过音乐、大过智慧财产权。某种严肃的、艰难的问题正在发生,而我没有任何好的观念来解决此问题。」他并不是没有解决问题的观念,而是不同意藉著简单的诉讼,来解决这个不可能靠诉讼解决的新课题。
免费下载交换 是一种通路而非侵权
目前的Napster案已在旷日费时的纠缠中尚未终极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几家主要音乐业者已在网路公司的合作下,最近陆续开设付费的MusicNet, Duet 音乐交换网站,而BMG的负责人米德霍夫(Thomas Middelhoff)则投资6000万美元给Napster,他认为:「将Napster六千多万使用者视为罪犯,这真是疯了。我们应当做的,乃是将这些人的多数,转化到合法的,有利润的、付费的音乐社区中。
目前,Napster案仍在持续中,由于它所涉及的乃是个新问题,有关法理和事实的解读,也颇为纷歧,因而法院的裁定也颇见起伏。尽管由于当今音乐业者的保守与心态垄断,逼迫著法院不得不勉为其难地要藉著裁判来决定是非对错,但无论学界,舆论以及业者或一般人都知道,这个问题还有得纠缠的。纵使Napster被关闭,音乐档案的免费交换也还会继续,而且更难查究。 因此,就总体而论,美国有关音乐、影像档案下载问题所引发的诉讼,以及MP3藉著赔偿而私了,它都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方法。诉讼之后,问题还会继续,音乐及影像娱乐业者会赢到战役但不必然,甚至不可能赢得战争。这场战争将来必须等著更多的实证资料出现,更有创意的解决了方法被认定后,始有可能解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美国为了Napster和MP3的问题闹成一团,但有些进步的业者仍认为免费下载交换,乃是一种「通路」,而并非「侵权」。美国「丘比特传播公司」设为免费交换并不造成伤害,另一家以色列及美国的imesh网路服务公司也同样为「无伤害论」见证。最近已有多家业者以授权方式将歌曲让网路免费交换,有的公司则自设免费交换之网站。凡此拜拜皆显示,这个问题仍将继续发展。而谈论如何发展,美国至少有一个基本的认知,那就是它几乎已有了一个基本共识,就是不把免费下载音乐档案者视为违法且应被追究的对象。6000万以上的使用者使得追究成为不可能,因为原因之一,而更关键的,乃是它也违背了基本的义理——目前大家面对的是个全新的问题,这个问题打乱了原有的道德及法律边界。它制造出了一个真空期,旧的「犯法」或「不犯法」,已在它的门口停止。
对电脑及周边设施 课徵某种附加税的形式
美国的这个问题仍在纠缠中,而另外值得注意的,乃是欧洲也同样在面对这个问题,而它的面对和解决模式,似乎比美国更有效,且更有执行的可能性。它是由代表了娱乐和出版业者的著作权组织,希望透过立法而对电脑及周边设施,如硬碟驱动程式,影像扫瞄器,列印机等课徵某种附加税的形式,以一个大包裹的方式,将所谓的「损失」问题全部包罗其中——这是一种将原则性的而且不可能细部解决的问题,以另一种技术性的方式将其解决吸收。它的付费者乃是电脑及周边设备和软体制造商,然后再将这些费用转移给消费者。它当然也有缺点,但缺点并非不能解决。
目前,欧洲方面以德国最为积极,据估计,一组设备完全的电脑,不论它是否会用手下载任何有著作权的档案与资料,它可能必须多付80美元的费用,就单以德国为例,这些费用总加起来,一年将达5000万美元。不久前,德国Stuttgart法庭也已判决,对CD-RW驱动程式——它能让光碟得以拷贝影音资料——必须支付这样的费用。最近,法国的音乐业者也开始了同样的步调,包括认为空白光碟也应支付这样的费用,诸如比利时、奥地利、丹麦,也都将依循这样的模式来面对此问题。
而欧洲会采取这样的方式来面对问题,其实亦不会令人觉得意外。在以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对录音录影机,以及空白录音带和录影带,就已有了这种著作权费的制度设计,这些费用由政府向厂商徵收后,即交付给业者及艺术工作者组成并委托的著作权组织,而后由它们根据每年的市场资料,发还给唱片影像及出版公司和各类创作者。在美国,电台每年播放歌曲的付费,也以同样方式办理。比利时一年由传统式的录放影机和VCRs收取著作权税方面,即可获大约700万美元,而后再统筹分配出去。
将复杂的问题 从上游开始设定架构
欧洲的面对问题方式,当然也会有争论。以电脑设备的著作权费为例,的确有些人有了这些设备,不会去做任何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因而向这种用户收费,当然难以令人心服。但解决问题的政策设定,主要仍在于通盘之考量,费用的估算必须有其客观依据,而且不能打击到软硬体工业,也不能打击到电脑使用者的利益。但它能将复杂的问题,从最上游开始,设定出架构,简易可行,而且不违进化的趋势,不能说不是一种好的模式。
比较美欧模式,仍可看出其差异性。美国期望从上游开始,即建立一种资本主义式的消费秩序,而后将问题藉著上游付费秩序的建立,让每个个人自行决定其付费行为。美国模式的困难,则在于目前面对的这个难题,似乎已无法藉著这种方式而解决。上游问题解决了Napster的免费交换,但另外的免费交换仍将存在。
当免费交换一直存在,付费机制即不可能确定。欧洲模式的优越处,乃是它不去理会这些无法解决的难题,而从最基本的电脑设备和空白光碟等实施徵收著作权费用,而后发还给业者及工作者。它无法绝对公平,但易于执行且大体符合正义。而无论欧美,它们都没有像台湾一样,纠缠在最愚蠢、也最反智的犯不犯罪这种模糊的问题上。
因此,比较欧美,我们的落后可真不是一点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