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6 次) 时间:2001-04-20 15:00:41 来源:黄果 (黄果) 原创-IT
电子商务立法与税收:两只拦路虎
本报记者 黄果 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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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分歧较多
是否应该尽快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规在学术理论界一直都有不同的意见。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法律要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 支持者则认为,“电子”是新概念,“商务”则是老问题,在网络空间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及早介入。
在本届电子商务大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部主任阿拉木斯列出了“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的4大理由:①以几何级数增长的互联网用户与上网企业标志着电子商务正逐渐走向成熟。②现在各地区、各部门都出台了不少的网络法规,但这种“令出多门”的情况步入了传统立法的误区。目前中国网络法规已经出现了条块分割与部分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必须协调各地方与各部门共同做好法律的衔接工作。③从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有积极的一派,如美国、德国与新加坡,它们的经济基础好,而且多是技术输出国,企业可以通过这些国家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样板得到更大的利益,同时像马来西亚、印尼这种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网络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很主动。而消极派的代表则是日本与新西兰,它们想等到国际组织公布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律样板之后再采取行动。因此中国必须明确自己的电子商务法律立法思想。④中国加入WTO在即,如果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可以实际操作的法律,就无法完全与国际接轨。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则表示,中国政府高度注重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已在政策上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在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30多件法律与法规。如在网络建设与网络安全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在网上交易方面,制定了《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在惩治网上犯罪方面,先后修订了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积极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他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在法制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主要有:现有法律法规的若干内容稍有欠缺,缺乏对电子商务的针对性,难以适应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赖性,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等。
他介绍,如何制订相关法律,为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议题。因此需要在贯彻已有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尤其是电子商务发展得较快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立法。
电子商务税收障碍未除
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东在本届大会做了题为“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的报告。她认为,电子商务无国界、流动、隐蔽、虚拟的特点使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
首先,常设机构标准难以判断,企业是否在某地设有常设机构是判断是否对其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重要标准。其次,电子商务的商业行为性质难以确定,在传统商业领域,销售实体货物要征收17%的增值税,提供服务要征收3%~8%的营业税,而特许权经营要征收5%的营业税,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税种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网络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再次,电子商务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税收依照收入来源地或居民税收来划分管辖权,而在电子商务时代,这一切都变得难以捉摸。最后,电子商务的征税工作难以开展,传统的税收将核查企业的账本、销售凭证等单据,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无纸化、交易记录的可修改性等特点使征税过程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