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47 次) 时间:2001-04-20 11:31:20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日前,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建立有序的网络广告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下列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一)烟草(二)性生活用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我们众所周知。《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其中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利用网络发布烟草广告,那是由于通过《广告法》时网络还没有作为广告媒体走进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禁止利用网络发布烟草广告符合立法目的。
对于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一条概括性和补充性的规定。我们在《广告法》中找到同样的规定,也不存在任何异议。
问题就在于第二款,“性生活用品”。是不是该禁止在网络上发布“性生活用品”广告?在《广告法》中也没有找到对“性生活用品”广告的直接的限制性规定。有关“性生活用品”广告,只是在《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性不等同于色情、淫秽,这是我们都知晓的道理了。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对网络色情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我们不能谈“性”色变。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性教育一直做得不够,目前很多部门都提出加强,甚至对中小学生。这里岂不是历史的倒退!
上面也说到《广告法》有一个灵活性和补充性规定: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在这里北京市所发布的《办法》,根据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第48号令,应该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而行政法规是由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因此它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补充广告的禁止情形。即使网络广告是新生事物,还没有其它法律法规作调整,它也无权补充。
并且从法的效力上看,《广告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要优于北京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办法》应该以《广告法》为原则,不得与其相抵触。“性生活用品”的广告在《广告法》中没有加以禁止,《办法》也就不能加以禁止。
退一步讲,“性生活用品”中却有一些淫秽的东西,但也不能全部加以禁止,比如避孕套。较之网络,对社会生活有很大影响的其它广告媒体都可以刊登,为什么网络不能刊登?
所以我认为只要“性生活用品”广告,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要求,就可以在网络上发布。
作者OICQ:952387 E-mail:[email protected]
觉得,现在的《办法》除了“左”,还非常幼稚! - pig - 2001-04-20 13:19:45
建议应该由中央全面制订新的《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只有这样才能根除极端地方落后保守的意识。幸好,在广州还没有这种《办法》,否则真得一点办法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