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5 次) 时间:2001-04-15 15:29:08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解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实施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大家理解,现给大家解释一下,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需提请大家注意。
(一)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他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若不能完全理解某个条文时,大家可以参照上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许能从中找了答案。
(二)本办法提出了一个法律概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相应给出了定义。受本办法约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在中国境内。有权从事“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是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
学校、研究机构的网络实验室由于不属于营业的服务单位开办,若这些单位的上网场所存在“承包经营”的情况,是否受本法约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三)管理网吧的行政管理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牵头的,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分头管理的“多头管理体系”。企业必须取得《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企业登记注册证书》。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程序是:
第一步: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第二步: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步: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四步: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四)需要提请相关经营者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本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承包”经营,即不得转让、出租。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对未成年人上网作出限制规定。参考《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不得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六)根据办法,凡网吧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罚。
据了解,实际上目前在网吧上网的,网吧很少都备份上网的信息,若网民知道某个网吧备份了自己的所有上网信息,他就不敢在网吧使用电子邮件、使用OICQ、使用在线的电子商务了。因此,这一规定是否可行,是否侵犯了上网网民的隐私权值得商榷。不先进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往往容易陷入一个误区,顾了这头,丢了那头。甚至了违法的方法,预防违法的事件发生。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实施每个上网文件的备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的困难。网吧经营者被迫购置新的监控设备,同时增加相应的人员登记上网的人次。为了避免纠纷和不必要添置设备,网吧经营者可向当地公安部门“请教”,讨得网络信息备份的“多快好省”的妙计。
(七)根据办法,凡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实际上,本办法没有对于“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作出明确限定,导致可能文化部门权力的泛滥,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我建议,各地的网吧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触雷”,可将相关的游戏软件送交当地的文化部门确认,在征得文化部门的同意后,就完全可合法地在自己的网吧中安装并经营。这样一来,可避免相关文化部门随意以相关游戏含有不健康内容而为难网吧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