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毒软件市场的“鱼目混珠”(首发天极网IT说法) - 法眼看网 - 张樊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28 次) 时间:2001-04-13 14:37:28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市场上的杀毒软件有单机版和网络版之分。网络版主要是为局域网反病毒提供解决方案,与单机版有着本质的区别,可以解决单机版在局域网中的功能缺陷,。因此,价格也就不菲。但据北京晨报报道,国内大部分网络版杀毒软件与单机版并无区别,只是”服务器版+单机版”的简单组合,并不具备真正的网络防守实力,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版”反病毒软件,“鱼目混珠”,却卖出好价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软件厂商将并不具备真正的网络防守实力的杀毒软件宣传成“网络版”,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那么软件厂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这要视购买者的购买目的来区别对待。

(一)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属于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拥有知悉真情权,也就是拥有了解所购买的杀毒软件具有的功能;从另一个方面说,经营者应该提供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软件的真实功能。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在购买软件后,对软件的使用和其他权利的行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中还列出了公平交易的条件。经营者应该保障质量,做到价格合理。商品质量能保证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中标示的产品标准,不得牟取暴利。

软件厂商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杀毒软件,是为了预防和消除病毒,保护自己的电脑和文件资料等财产的安全。不具备真正的网络防守实力的“网络版”杀毒软件,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消费者的财产随时都有受到病毒危害的可能。

同样的功能,换个名字,身价飞涨。杀毒软件厂商在没有投入资金,进行科研开发的情况下,软件功能没有变化,换了一个时髦的名字,就可以一本万利。对于这种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厂商按软件价款双倍赔款,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二)以生产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

杀毒软件网络版是为局域网反病毒提供解决方案,也就决定了大多数企业、单位是为了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这种杀毒软件。因此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寻找其他的法律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办理。

我国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强调市场经济条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一分为二,区别在于所侵害的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对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无效;侵害私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撤销。企业单位购买杀毒软件网络版的行为,也就是订立了买卖合同。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厂商生产的产品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杀毒软件网络版应该具有网络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否则产品就有缺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购买、使用以次充好的杀毒的情况,企业、单位可以撤销购买行为,要求厂商退货,给生产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厂商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