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3 次) 时间:2001-04-09 08:10:38 来源:白板 (dql) 原创-IT
偷车,一种低风险的职业
――兼谈“恒升”与“掌上通”
白板 2001-3-28
老师给学生出了一道练习题:自行车被盗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天天发生,我们的城市每年有数十万辆车被盗,而真正找到车贼被追回的不足百分之一。如果经济处罚可以制止这种行为,那么这种处罚有多大才会起作用?
简单的计算我们发现这个处罚应不少于赃车价值的一百倍,这让人大吃一惊。也就是说盗车贼在决定是否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他的收益不会大于预期的处罚,否则他会偷下去。但现实对偷车贼的处罚却远远比这轻得多,偷车成了一种低风险的职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北京人偏爱旧车的原因:要想天天有车骑,你就得骑破车。
很多事情我们可以熟视无睹。小偷可以天天偷车,商家可以天天蒙骗消费者,这都是合理的存在。感觉315似乎过去很久了,现在谈起来似乎不合适宜,因为那毕竟只是一个节。
(一) 消法,滑落在道德与法律之间
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就像过去经济困难的时候一样,过年吃一次肉。今年中央电视台关注的是公共安全问题。医院用工业氧气给病人输氧,有毒的猪肉盖了检疫章到处卖,医疗垃圾回收后又流回各地的诊所、医院里,而我们的记者暗访的时候竟跟贼一样,让人替他们的安全担心。我们除了佩服记者的勇敢外,我只能为市场感到悲哀。
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给人印象最深的似乎是双倍赔偿。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消费者明知是假货却购买意在双倍索赔,而非消费,似乎不能称之为消费者;而真正的消费者购买前不知道,事后也永远不知道,除非产品质量有重大缺陷造成了损害引起了消费者的警觉。所以,只要遭到索赔的概率小于50%,商家就有动机把假造下去,除非他造假的水平太低或者运气实在太坏。
有一个黑色幽默。一个汽车配件商店销售伪劣刹车皮。第一个消费者来了,他是个汽车专家,他没有雷锋那样高的境界去向工商局报告,也没有动机买假索赔,因为消法不支持,他走了。第二个消费者买了装上,几天后就觉得不太好使,心里有些起疑,但觉得和商家纠缠实在不值得,自认倒霉。第三个消费者买了几天后刹车失灵,车毁人亡。事故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调查查到了那家汽配店,该消费者死后得到了消法的“保护”。
当律师们为如何定义“消费者”争执不休的时候,商家们偷偷地乐了。假药只要吃不死人就可以照开,假酒喝不死人可以照卖,但东西得卖出去。只是随着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提高,商家要花点功夫提高造假水平。这也算是一种“进步”。
我们陷入了一个奇怪的悖论:有道德的人不会去偷车,而对偷车贼来说,道德已经没有价值,而处罚相对于收益微不足道,他会继续偷下去;诚实的商家不会造假,而对造假者来说,商誉已无足轻重,消法的威慑微乎其微,所以将造假进行到底。试想,为了赚几块钱医院用工业氧气,道德还能值多少钱?
如果一种行为是靠道德来维持的,那么规范这种行为的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
更严重的是,在一个不诚实的市场中,诚实的商家会被逐出市场或者被“逼良为娼”。电视上记者采访制售有毒大米的农民,我们听听农民是怎么回答的。别人都造假,他不造假就活不下去,他之所以被抓住是因为运气太坏。
现在一些地方的经济乃至地方政府已被造假“套牢”了。法不责众,你看着办吧。
(一) “恒升”与“掌上通”案
最近IT官司中出名的是“商务通”诉“掌上通”案和“恒升”案中王洪不能履行判决被拘的新闻。但对两个官司的判决似乎让人感到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一部法律的出台一定是出现或者预期出现某种尚未界定的行为,法律规范这种行为以避免可能的不良后果。既然是规范,它应该关注于行为者的事前决策,而不仅仅在于事后追偿。但我们现在打官司的通常理由是“讨还公道”。是的,公道应该讨还,但有些不诚实的商家为什么还是我行我素?
对法律的丈量应该基于一种社会尺度。所以,任何一个判例,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个案本身,而在于它对未来人们行为的影响,它在警示什么?或者鼓励什么?
我们来看看“恒升”案。这恐怕是IT界最热闹的一桩案子。分析一下当事人的决策是很有意思的。在整个事件中,“恒升”可以一开始就答应退货;如果不退,王洪起诉到法院, “恒升”需要做的也仅仅是退货,但由于诉讼的潜在成本,消费者可能自认倒霉。所以,只要“恒升”面对的不全都是“刁民”,赖下去就是一种更好的决策。而对于王洪来说,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通过漫长的诉讼来维护,实在不公平,把事情闹大不就解决了?自己不是“上帝”么?
这就像那种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丈夫打老婆,老婆要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予离婚,所以,老婆接着打。最后这老婆实在不堪其苦,一剪刀把丈夫捅了,自己上了法院。难道真要出了人命才好么?
事情真是一了百了。“恒升”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做了一把名人,代价是几年的时间精力和9万元赔款。但最大的输家是整个社会。以后遇到无赖的商家,您只有耐心地找消协,温柔地找法院,嫌麻烦么?那您就只当把钱捐了希望工程好了。看把商家们乐的。
“恒升”继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法院的判决意味着什么。最近另外一个“王洪”把“恒升”告上了法院。“恒升”承诺产品不满意一周内可以退货,该“王洪”也就当了真。但“恒升”却要签一个协议书,说是退货过程要两个月,退货期间顾客不得投诉、起诉,而且这期间产品降价损失由客户承担。单看看这些条款就知道中国有些商家跋扈到了什么地步。接着就是马拉松式的投诉、调解、告状,这回“恒升”输了官司,但还要提起上诉。“恒升”打官司是打出甜头来了。
如果我是“恒升”,我也会这么做。毕竟像“王洪”这样有“闲情逸致”去打官司的人少之又少,有这份精力早把钱挣回来了。所以,要打官司,我奉陪,而且还要上诉,为什么不?给我一个理由!
当我们为如何定义“消费者”争论不休的时候,我们独独忘了,我们的法律精神在哪里?
另一桩是“商务通”诉“掌上通”案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掌上通”在自己的广告词“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诋毁了竞争对手“商务通”而被告上了法庭,索赔100万。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主张。100万的损失很难作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但法院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将来许许多多可能发生的类似的案件,我们的判决究竟要鼓励什么,阻止什么?如果100万的赔偿能够让行为者觉得违法行为得不偿失的话,这个判决就把握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我们不敢说对谁有多么公平,但我们敢说赢者是整个社会,它避免了社会将来可能为之付出的代价。
一个判决应该明白地向公众表达这样一个信息:“你错了,你将受到惩罚”,这是法律所应有的精神和尊严。
但消费者的维权却总是这样艰难。为什么造假售假屡禁不止?因为在我们的维权案件中,尽管个别消费者讨还了公道,但这并没有告诉商家,你错了,至少从经济上是如此。我们已经看到了社会在为之付出的沉重代价。
(一) 一个命题:“刁民”改造中国
什么决定行为者的行为?很显然,行为者在实施某种行为之前,对行为所预期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如果值得,他就会去做。一个小偷,在一个人人见义勇为的环境中他是不敢偷的,因为他预期到了人人喊打的局面;但在一个人人都明哲保身的环境中,小偷大可以明火执仗地去抢。一个造假的商家,如果它面对的消费者中“刁民”比例小于50%,那么它就有理由把假造下去。
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中,但对于犯罪行为却很少有有人愿意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每一个消费者都希望一个诚实的市场,而一旦遇到欺诈,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很多人会忍气吞声。这里我们遇到了公共物品问题。我们说任何一个维权者都是值得尊敬的,这不仅因为他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且在于他提供了一种公共物品,即违法者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预期。任何一次维权行动都增加了违法者对违法风险的预期,从而降低违法的可能。如果商家预期面对的是100%的“刁民”,那么它造假就失去了意义。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任何一次维权都不是一个个案,而是一个社会事件。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可以说是“民不告,官不究”,因为这种案件的影响是非常有限。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维权纠纷似乎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很大的不同,同样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轻易大量地复制,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由于消费者对个案诉讼成本的权衡,人们很难想象为几十块钱去打一场维权官司,这我们就不难理解商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知假售假,不难理解垄断行业会明目张胆地违规收费,每年多达数十亿,这还是帐面上可查的。消费者个人的维权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谁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似乎政府是一个合适的角色,因为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当然提供者和维护者,这其中除了有形的公共财产,还包括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我们从上世纪末几个重大案件中似乎可以得到某种启示。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裁定,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必须向两名妇女和四个孩子赔偿四十九亿美元。这不仅仅是本世纪,而且是世界历史上对产品责任和个人伤害案赔偿金额最高的裁定。此案的关键在于厂商的“价值分析”,他们明知道油箱设计存在的隐患,解决这个问题的成本是每辆车8.59美元,而按照事故概率推算的赔偿损失是平均每辆车2.4美元,利润动机战胜了良知。世纪赔偿向厂商发出了警示,“利润置于公共安全之上”是得不偿失的。
在我们的维权中,个别的消费者得到了双倍的赔偿,但我们有多少消费者受到了欺诈不知道,又有多少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如果维权的成本大于讨回的权益,他们有理由维权吗?没有。如果商家对个别消费者付出了赔偿,但正欺诈更多的消费者而获得利益,它有理由停止欺诈吗?没有。“刁民”在为几毛钱讨说法,但我们的垄断行业可以从全国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每年不明不白地攫取数十亿的不义之财,我为什么不收?给我一个理由!
对于微软垄断案的世纪审判一直是毁誉参半。政府直接介入对垄断案的调查每年花费纳税人大量的钱,这是让人诟病的地方,但正是这种不懈的努力给企业一种威慑,维护了一个公平的商业环境,美国IT产业的活力和持续时间最长的繁荣正得益于此。不仅仅如此,法律还鼓励企业提起垄断诉讼,可以得到3倍于损失的赔偿,因为受害企业不仅仅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秩序。MCI在诉AT&T垄断案中得到了18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但我们从媒体中不难看到,有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乃至执法机关对造假者的保护不遗余力。我们的“消法”不鼓励个人打假,因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你什么也得不到。剩下的只能靠为几毛钱讨说法的“刁民”了,但这种 “刁民”又能有多少?
谁来保护消费者?我们只能指望商家的良心了。那还要消法作甚。
(首发 千龙网2001-3-30)
For more articles, pls access http://www.dql.donews.com direct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