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2 次) 时间:2001-04-08 23:25:14 来源:王寒晖 (dizen) 原创-IT
近年来,网络的发展不可一日而语,使各类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范围空前扩大。网络上使用的文字、图片、音乐、影视等作品有版权吗?当然有,但是如何建立网络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新的议题。
网络版权引发深思
网络有着资源高度共享与信息量巨大的优势,这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网络采编的”Ctrl+A”与”Ctrl+V”交替工作,着实给采编工作减轻了不少负担。但是,有些品质不良的人却钻了法律的漏洞,直接将网络上的一些文字、图片、音乐、影视等作品,经过一番改造后就掠之已有。这是主要是因为,大家的潜意识中感觉,目前国内还没有网络方面的版权立法,这样当然就不算违法形为。难道就只是传统媒体有所谓的版权,而网络就没有版权吗?
事实上也并非如此,最近频频传出网络侵权事件的案例,例如榕树下状告某出版社侵权……。笔者也不可避免地经历几个与自己有关的侵权事件。例如:某知名的门户网站(为了不影响该网站的声誉,这里隐去真名,下文简称为A网站),在未征得笔者及Chinabyte的同意之下,将本人刊登在Chinabyte的《网页制作简明教程》文章进行非法Copy,更严重的是A网站不仅未注明作者及引自出处的相关信息,还私自纂改此文据为已有。笔者得知此事后,立即自动与A网站取得联系并要求给个说法,A网站某人员当时答复是”我们要核实此事”,当笔者向他们索要稿费时,却答曰”我们不支持稿费”,此解释根本就难圆其说。笔者第二天再查看此网页时,发现已被A网站灰溜溜地给删除了。如另一例,笔者刊登在笔者网站上的原创文章,一知名的传统媒体在未征得笔者同意之下,私自将此文刊登在该杂志上。像这类网络版权侵权事件,比比皆是,的确引发深思。
网络版权立法义不容辞
造成这些网络版权的侵权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立法不健全,让我们无法可依;二是人们的网络版权意识淡薄。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依据1990年制订、199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按照该《著作权法》,作者发表在传统媒体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他媒体如果在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转载、剽窃或抄袭等形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如果将这些作品搬上了网络,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算不算侵权?所以该《著作权法》并不能顺应新形势下,网络侵权案件的依据。
国际知识产权界早就关注网络版权问题。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成员组织(WIPO)就参与讨论和制定了通过的网络环境下两个版权保护新规则,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虽然中国尚未承诺加入这两个条约,但为了顺应网络时代新形势的需要。200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个明确的依据。而且中国也正积极立法,加强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立法机关正在审议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吸收了这两个新条约中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网络未经作者许可传播其作品、对作品传输的技术措施进行破坏,以及篡改权利管理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界定等。
网络版权意识尚需提高
此外,我们还需要提高人们的网络版权意识。在大家的眼里,认为网络共享理所当然就是免费使用,当然就谈不上侵权。相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能让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更加健全。如果您的作品已被侵权的话,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网络侵权事件无处循行。
最后希望大家相互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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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寒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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