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4 次) 时间:2001-02-28 08:37:14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从合同法看海揽断讯的损失如何分担!
2001年2月9日上午8时左右,中美之间的一条海底光缆(北线)在我国上海崇明海缆站以东375公里左右的公海中(日本横滨维护区)发生阻断,出事地点估计水深为70米左右。
海缆阻断导致了网民与北美地区网站的因特网信息交流发生阻塞或中断,主要表现为:(1)对国际互联网进行监控的Keynote系统公司发现亚太地区的用户网上速度明显减慢,当天上午至下午1点访问美国40个站点所需的时间为16.1秒,这比平常6.4秒的访问速度慢了许多。(2)更有数以千万计的网民无法登陆北美站点,很难或几乎不能收取自己在Yahoo!和Hotmail等邮箱中的E-mail。
据了解,这次维修费用估计在500-600万元人民币左右(中国也要承担一部分)。除上述直接损失外,间接经济损失则无法估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人数突破2250万人,上网计算机约892万台,国际线路的总容量2799兆。因此,海揽阻断造成商业活动受到的影响更是无法评估。事实上,由于因特网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由于网络中断造成的损失将更加难以控制。目前,利用因特网进行的远程教学、远程医疗、远程会议等都已经起步,而今后这些应用将更加普遍。因为网络故障造成的信息中断,如果造成救险、手术等的信息受阻和关键信息的延迟,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目前已经有具体的损失案例。2001年1月10日中午12时,一个常驻中国的韩国人,通过因特网在韩国股市做股票。昨天8点,正是韩国股市开盘的时间,该韩国人和韩国股票网站的连接中断了,使得其无法控制其的股票。
对于这次海揽阻断导致的修复费用不是本案讨论的问题。根据中国电信与美国、韩国、日本等公司的相关约定,这部分损失将有相关方根据约定分担。
对于这次海揽阻断导致其他经济损失,则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探讨。现在,中国电信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由于中美海底光缆由多个国家、多家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而维护则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国际惯例,该管理委员会向网站提供的是不可修复电路,即一旦发生问题,其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此中国电信将不负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中国电信这位负责人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实际上,该国际惯例澄清的是“管理委员会”与中国电信等各国家ISP之间(以下以“中国电信”作为叙述对象)的法律关系,即管理委员会对于中国电信维护海揽畅通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后果是:一旦海揽阻断,管理委员会负责及时修理的责任,但不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从法律关系上讲,这是一种“国际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当事人是管理委员会与中国电信。一旦海揽阻断,管理委员会的义务和责任是及时修复海揽;免责条款是不赔偿中国电信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条款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即这“免责条款”只约束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信,对于合同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知道,国内的用户、ICP、以及其他中国电信的用户,并不是该国际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不受国际合同的约束。在中国电信与国内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
此外,从法的适用角度来看,中国电信与国内用户之间的发生纷争能否国际惯例?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具体见《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写到这里,我想起网友“拿摩温”,他一看见我把法律条文生般到文章中,就要骂我故弄玄虚!今天,我破例将该条文写出来,是希望网友认真地阅读一些该条文,以及该条文在《民法通则》中的地位。作者注)。
但看这法律条文,中国电信该负责人的话可能有一定道理。所谓国际惯例嘛!即便我国的《电信条例》中规定了要求中国电信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文,那么该条文与国际惯例冲突,而不适用。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国内法来认定双方责任。根据《电信条例》,中国电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于国富律师在chinabyte上已经撰文。文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
这一条文仅解决或者讲至少解决了一个问题:即中国电信等ISP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个前提问题。至于这个责任的性质是仅仅“丧失了收取相关服务费的权利”,还是需要继续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尚待进一步探讨。
于律师提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用户的合法利益,并据此要求中国电信赔偿用户因海揽断讯而造成其他损失,即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总体趋势,《消法》迟早要适用于电信服务业中来,但是,从目前来看,笔者就本案是否适用《消法》问题作如下探讨:
首先,《消法》与《电信条例》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调整范围上,二者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和重叠。根据消法,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仅承担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赔偿用户间接损失的规定。《电信条例》则明确规定了中国电信等ISP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不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这实际上免除了中国电信的赔偿责任,因为,在这段期间,中国电信没有提供“服务”,没有服务当然不能收费,这本是小学生都能明白的道理。因此,根据《电信条例》与《消法》,中国电信等国内ISP基本不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电信与部分用户之间签订了协议,对于这部分用户(以上海热线为例)和中国电信之间存在协议,他们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处理。在上网的网民(老百姓)与上海热线之间也存在一个协议,网民可认真看看自己当初申请入网时,电信单位与自己是怎么约定的。
合同法给间接损失获得赔偿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一旦《合同法》的视角引入本案件,与合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对本案的性质产生影响。诸如《上海市格式合同》等规范文件,这些文件给网民主张间接损失带来可能性。(作者单位: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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