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疏”是“堵”? - IT时评 - 枣庄张伟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5 次) 时间:2001-02-27 06:36:22 来源:枣庄张伟 (zwzyp) 原创-IT

是“疏”是“堵”?
枣庄张伟

恐怕大家都听说过“大禹治水”的故事:大禹的父亲被皇帝派去治理水灾,完全采用“堵”的办法,结果根本无法“堵”住,因为水往低处流,自有其本身的规律,最后招致杀身之祸;接着又委派大禹去治水,大禹采用“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该挖沟处挖沟,该挖河处挖河,让水流到它应该去的地方,最终成功,受到世人的爱戴。现在IT行业也有一些问题可以归结到是“堵”是“疏”的问题上。
被评为2000年十大尴尬事件之一的青海证券的“数码证券网站”案件,让人体会了企业改革的艰难,也使人深深理解张静君为什么哭了。数码证券网站曾经开创了证券网上交易佣金打折的先河,是想借助于电子商务节省运作成本吸引大量的股民来股市投资,结果被其主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勒令立即停止这种于青海证券于股民都有益的事,原因简单却又让人费解“不得擅改原有的佣金标准”,青海证券也只有“立即停止”,所有的努力都付之东流。实际上,证券业是最适合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业之一,因为它不涉及到物流、信用体系,再说它本身的支付体系就已比较完善。但是由于以上事件所隐含的原因,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也只能停留在股市信息的发布与分析上,成为一块“电子黑板报”或“电子报纸”。这是不是一种典型的“堵”?
其它行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音像行业发布了《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图书行业、医药行业也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公告或暂行规定。虽然这些规定的初衷是想形成本行业网上经营的规范,但出发点大都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堵”的成分大于“疏”,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事与愿违。
2000年年末出台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的暂行规定,其本意(如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也是好的,有“疏”有“堵”。互联网的本质就是“自由”,不可否认互联网上的电子公告版上、电子邮件也经常有散布谣言、反党反社会的言论,但是从跟从的帖子你不得不承认“群众的眼睛是亮的”,但这些暂行规定“堵”的成份大于“疏”。因为互联网也可是一个揭露腐败、议政、议论国家大事的平台,也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渠道。从《南风窗》一些时评中在对一些腐败现象的深思中总是得出“监督渠道不流畅”,个中原因不是不清楚,再说报导的杀害、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比比皆是。对于一些敏感性的社会新闻,政治性的报刊不大过问,现在的报纸大都是“报喜不报忧”,有很多记者深有感触地说“报忧得忧、报喜得喜”,殴打记者的野蛮行为在中央台、地方台也时有播放,所以互联网的出现可以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安全举报、揭露平台。但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我们看到互联网的新闻只能是传统新闻单位的“复制版本”(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体现的更明显,特别是第十三条的内容限制的前八条是很正确的,但第九条让人难以理解。)但此规定并未否定网站的媒体地位,它否定的是无传统媒体背景网站的新闻采编权,而强化了传统媒体网站的地位,这无疑有它的好处,除了常说的可增强新闻的真实性外,将促使商业网站的专业化发展,但“疏”、“堵”的分寸是否恰当?
对于百害无一利的事物如“法轮功”、毒品、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一定要“堵”,并且要化大力气去“堵”;对于百利无一害的事物,要想方设法“疏”之,使之流畅,帮其扫清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但对于有害有利两面性的事物,既要“疏”也要“堵”,“堵”其有害的一面,“疏”其有利的一面,是否掌握好分寸便是判定所采取方法优劣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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