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真应说“不”?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6 次) 时间:2001-02-25 21:54:45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简要说明:受chinabyte之邀,笔者写了《三驳电信不赔偿论》等两篇文章,对海缆阻断事故的法律层面进行了探讨。后来,有朋友提醒,说商律师在赛迪网上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让我去看看。
读完商律师的文章确实受益匪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笔者又有一些不同意见,一方面想和商律师探讨,另一方面也要向广大网民和中国电信负责,所以写下了下面的文章。
只作学术探讨。

中国电信真应说“不”?
——与商律师商榷
(作者:于国富 2001年02月22日 15:59)

  中国大陆至北美的海底光缆已经完全修复,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能够正常浏览北美网站,此次海缆事故似乎已经恢复平静。然而,在这个事件的背后,一场深刻的讨论还在继续之中。中国电信应否对此期间的服务缺陷负责,应否对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从一名专业律师的角度,笔者先后在CHINABYTE网站上撰文,对此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抛砖引玉。文章有幸刊出后,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发表意见,提出了大量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赛迪网上,笔者有幸看到了上海商律师的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我为中国电信说‘不’——答于国富先生”。该篇文章以笔者拙文为引子,运用大量反问句,对笔者提出了质疑。然而针对商律师的观点,笔者当然还有问题要问:

  一、故意杀人算不算“不可抗力”?

  商律师在文章中肯定了笔者对“不可抗力”一词的解释,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在具体理解上,商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我想引用他的一段文字——“可以说,中国电信对于渔船可能造成海揽断讯这一事实是“可能预见”了,但是对于“哪一艘渔船”将造成海揽断讯是“不能预见”的。那么法律上的“不能预见”到底是指那一种呢?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法律自有公断! ”

  商律师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从其为中国电信说“不”的决心来看,我们可以推知他的观点——在事故发生之前,我们就要明确知道哪一艘船要撞海缆,并且能够把它撞断,否则就是“不可预见”,就得算是不可抗力,中国电信就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恐怕我们生活中的不可抗力太多了,甚至被人故意谋杀也得算是不可抗力——因为我们没有先知先觉的特异功能,不知道哪个人要杀我们!?

  为了通俗地解释“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术语,笔者专门找来了《辞海》,它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法律用语,人力所不能抵抗的力量。如某些自然灾害等。”我也想反问一下商律师:“渔船捕鱼算不算‘人力所不能抵抗的力量’?”

  二、两个电信公司凭什么不能类比?

  在商律师的文章中,他谈到:“总而言之,国际惯例不是一种法律,不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能将我国台湾的“中华电信”公司与中国电信作出类比,二者没有类比性。 ”

  也许是笔者的《三驳中国电信不赔偿论》一文没有写清楚,在此有必要提醒商律师——所谓“国际惯例论”是中国电信方面的官员提出的,作为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令笔者感到费解的是,商律师认为不能把同属中国的两家电信运营公司做类比,因为“二者没有类比性”。因为商律师并没有明确说明原因,笔者要冒昧地问一下:“两家公司同属中国、同样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在此次海缆故障中受到了影响,为何不具有可比性?如果这两家公司之间都不具有可比性的话,我们该和谁去类比?!”

  三、法理俱在,为何不见?

  商律师在文章中谈到:“中国电信最多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没有服务,没有费用”。但是,中国电信赔偿用户的其他经济损失,则缺乏法律依据。 ”

  诚然,电信要以减免费用等措施向广大用户做出补偿。但对于用户的其他经济损失,则并不象商律师所说的“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在此事件中,中国电信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未能提供正常的网络接入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了财产损失(起码包括上网费用的损失),理应向用户进行赔偿。如果这还不算法律依据的话,什么叫法律依据?

  四、驳商律师的“积极行动论”

  在商律师的《不》文中,他谈到:“最后,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电信在这次海揽断讯以后采取的一系列的积极行动:(1)及时分别为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吉通公司恢复了部分国际互联电路。(2)临时紧急调度增开的北京、上海至美国的250兆应急卫星电路。(3)临时增开了到北美地区的临时线路。(4)同国际卫星组织联系紧急租用国际卫星电路、同国际其他电信运营公司联系选择迂回路由。最后比预计时间早修复工程,中美通信恢复正常。从中我们看到一个年轻的中国电信开始面对WTO冲击,开始接受网民的挑战。这个不正是我们希望的吗? ”

  我还想讲一个故事:一天,张三在一家饭店进餐,突然椅子塌了下去。张三摔得不轻,向店主要求赔偿,店主当即拒绝——“我们正在抢修这把椅子嘛,修好了就可以坐了,至于摔伤吗?给你把能坐的椅子就不错了,还敢要赔偿?”

  问我这是哪家饭店?

  就是那家“接受网络用户挑战”的饭店!

  五、兼答网友疑问

  在笔者拙文《海缆事件:三驳中国电信不赔偿论》发表之后,很多网友做出了积极的反应。也有很多关心此事的网友致函,提出了一些问题,一并答复。

  有些网友问,“停电、停水时我们也没得到什么赔偿呀,为什么要求中国电信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查,《城市供水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电信、电力、供水等行业长期进行垄断经营,忽视用户的利益,导致一部分用户的麻木心理。以至于把“不赔”当成了“不应当赔”,这是非常可悲的。

  仅以此文向商律师请教,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