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是否可以说“不”,思考海揽断讯(首发塞迪)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7 次) 时间:2001-02-24 19:11:07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近期,笔者在chinabyte上前后看见了于国富先生关于本次海揽断讯事件,中国电信以及国内的其他ISP是否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两篇文章,其中以《海缆事件:三驳中国电信不赔偿论》观点最为明确。于国富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从律师的角度适时提出了用户向中国电信主张权利的“角度”,这为用户如何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指导,同时也为中国电信公司如何面临用户的权利主张提供了思想准备素材。但是,“正本”才能“清源”,我也从法律的角度谈谈中国电信的理由所在,含义所在,与于律师商榷。
一、 也说“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术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于律师认为,据有关方面分析,此次海缆阻断有90%以上的可能性是由于渔船拖网作业造成的。当地属于公海领域,渔船在那里拖网捕鱼恐怕不是什么稀罕事情,“不能预见”无法构成;如果及时对渔船发出警告,恐怕不会造成此次光缆的断裂事件,“不能避免”亦无法构成。
我认为,“当地属于公海领域”的这一事实,正好说明了海揽断讯的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试想一下,这是公海,渔船是可以在哪里进行拖网捕鱼的,中国电信以及其他日、韩、美公司均无法阻止。可以说,中国电信对于渔船可能造成海揽断讯这一事实是“可能预见”了,但是对于“哪一艘渔船”将造成海揽断讯是“不能预见”的。那么法律上的“不能预见”到底是指那一种呢?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法律自有公断!
我从相关报道以及于律师的文章中,均没有关于中国电信及时警告渔船的相关报道。事实上,该海揽的维护义务在于“管理委员会”。上文已述,渔船在该公海海域使用拖网哺育是中国电信无法阻止的,中国电信哪敢去“警告”一下。反过来说,“警告”除了导致国际矛盾外,能否取到其他的任何作用呢?
二、 也谈“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有大、小含义之分。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反复应用的,各方均认为具有效力的规则或者做法,是一种“任意强制性”规范。若某一国家选择适用该“国际惯例”,那么该国际惯例将一直对该国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若某一国家拒绝适用国际惯例,那么国际惯例对该国家没有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国际惯例不是一种法律,不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能将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电信”公司与中国电信公司作出类比,二者没有类比行。
三、也谈“服务未停”。
“虽然海缆阻断造成了用户难以浏览北美网站,但电信的网络接入服务并未停止。况且,有很大一部分网民根本就没有浏览北美网站的习惯,这次事故对其上网基本没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损失是否没有必要?”
于律师针对性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并提出“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警句,应该让电信方面思考很多。除此之外,我们不得不正视:在目前的现行法律体制下,中国电信履行赔偿手续,的确缺乏操作性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即中国电信最多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没有服务,没有费用”。但是,中国电信赔偿用户的其他经济损失,则缺乏法律依据。
用户的其他经济损失,在法律上属于“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电信条例则更明确电信的责任范围。
最后,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电信在这次海揽断讯以后采取的一系列的积极行动:(1)及时分别为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吉通公司恢复了部分国际互联电路。(2)临时紧急调度增开的北京、上海至美国的250兆应急卫星电路。(3)临时增开了到北美地区的临时线路。(4)同国际卫星组织联系紧急租用国际卫星电路、同国际其他电信运营公司联系选择迂回路由。最后比预计时间早修复工程,中美通信恢复正常。从中我们看到一个年轻的中国电信开始面对WTO冲击,开始接受网民的挑战。这个不正是我们希望的吗?
我用于律师的话结束本文:中国即将加入WTO,电信领域内的开放也将不可避免。面临海外同行的巨大竞争压力,中国电信应当全面地进行反思。有关方面应当以这次海缆阻断事件为契机,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得民心者得天下”,在电信领域恐怕也是如此。

电信是否可以说“不”,思考海揽断讯(首发塞迪) - 于国富 - 2001-02-25 21:56:35

中国电信真应说“不”? ——与商律师商榷 (作者:于国富 2001年02月22日 15:59)   中国大陆至北美的海底光缆已经完全修复,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能够正常浏览北美网站,此次海缆事故似乎已经恢复平静。然而,在这个事件的背后,一场深刻的讨论还在继续之中。中国电信应否对此期间的服务缺陷负责,应否对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从一名专业律师的角度,笔者先后在CHINABYTE网站上撰文,对此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抛砖引玉。文章有幸刊出后,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发表意见,提出了大量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赛迪网上,笔者有幸看到了上海商律师的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我为中国电信说‘不’——答于国富先生”。该篇文章以笔者拙文为引子,运用大量反问句,对笔者提出了质疑。然而针对商律师的观点,笔者当然还有问题要问:   一、故意杀人算不算“不可抗力”?   商律师在文章中肯定了笔者对“不可抗力”一词的解释,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在具体理解上,商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我想引用他的一段文字——“可以说,中国电信对于渔船可能造成海揽断讯这一事实是“可能预见”了,但是对于“哪一艘渔船”将造成海揽断讯是“不能预见”的。那么法律上的“不能预见”到底是指那一种呢?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法律自有公断! ”   商律师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从其为中国电信说“不”的决心来看,我们可以推知他的观点——在事故发生之前,我们就要明确知道哪一艘船要撞海缆,并且能够把它撞断,否则就是“不可预见”,就得算是不可抗力,中国电信就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恐怕我们生活中的不可抗力太多了,甚至被人故意谋杀也得算是不可抗力——因为我们没有先知先觉的特异功能,不知道哪个人要杀我们!?   为了通俗地解释“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术语,笔者专门找来了《辞海》,它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法律用语,人力所不能抵抗的力量。如某些自然灾害等。”我也想反问一下商律师:“渔船捕鱼算不算‘人力所不能抵抗的力量’?”   二、两个电信公司凭什么不能类比?   在商律师的文章中,他谈到:“总而言之,国际惯例不是一种法律,不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能将我国台湾的“中华电信”公司与中国电信作出类比,二者没有类比性。 ”   也许是笔者的《三驳中国电信不赔偿论》一文没有写清楚,在此有必要提醒商律师——所谓“国际惯例论”是中国电信方面的官员提出的,作为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令笔者感到费解的是,商律师认为不能把同属中国的两家电信运营公司做类比,因为“二者没有类比性”。因为商律师并没有明确说明原因,笔者要冒昧地问一下:“两家公司同属中国、同样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在此次海缆故障中受到了影响,为何不具有可比性?如果这两家公司之间都不具有可比性的话,我们该和谁去类比?!”   三、法理俱在,为何不见?   商律师在文章中谈到:“中国电信最多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没有服务,没有费用”。但是,中国电信赔偿用户的其他经济损失,则缺乏法律依据。 ”   诚然,电信要以减免费用等措施向广大用户做出补偿。但对于用户的其他经济损失,则并不象商律师所说的“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在此事件中,中国电信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未能提供正常的网络接入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了财产损失(起码包括上网费用的损失),理应向用户进行赔偿。如果这还不算法律依据的话,什么叫法律依据?   四、驳商律师的“积极行动论”   在商律师的《不》文中,他谈到:“最后,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电信在这次海揽断讯以后采取的一系列的积极行动:(1)及时分别为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吉通公司恢复了部分国际互联电路。(2)临时紧急调度增开的北京、上海至美国的250兆应急卫星电路。(3)临时增开了到北美地区的临时线路。(4)同国际卫星组织联系紧急租用国际卫星电路、同国际其他电信运营公司联系选择迂回路由。最后比预计时间早修复工程,中美通信恢复正常。从中我们看到一个年轻的中国电信开始面对WTO冲击,开始接受网民的挑战。这个不正是我们希望的吗? ”   我还想讲一个故事:一天,张三在一家饭店进餐,突然椅子塌了下去。张三摔得不轻,向店主要求赔偿,店主当即拒绝——“我们正在抢修这把椅子嘛,修好了就可以坐了,至于摔伤吗?给你把能坐的椅子就不错了,还敢要赔偿?”   问我这是哪家饭店?   就是那家“接受网络用户挑战”的饭店!   五、兼答网友疑问   在笔者拙文《海缆事件:三驳中国电信不赔偿论》发表之后,很多网友做出了积极的反应。也有很多关心此事的网友致函,提出了一些问题,一并答复。   有些网友问,“停电、停水时我们也没得到什么赔偿呀,为什么要求中国电信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查,《城市供水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电信、电力、供水等行业长期进行垄断经营,忽视用户的利益,导致一部分用户的麻木心理。以至于把“不赔”当成了“不应当赔”,这是非常可悲的。   仅以此文向商律师请教,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