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6 次) 时间:2001-02-24 19:07:58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电信赔偿,于法无据
——再答于国富律师
(作者: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2001年02月23日 18:21)
看到于律师对我坚定的“否定”,我有话说。我的总体感觉是我和于律师对于本此事件看法的立场不同之处在于:于律师从宏观上、从法的角度给我们讲述了很多“应该”发生的事情,让我们看到相关事件的合理性和“应然性”;我作为一个小律师,希望谈得更具体一点,努力从“法律”和“证据”的角度看看这个事件的操作性,和实际的可行性。
“故意杀人”与“海揽断讯”系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混淆。
(1)例子不能说明问题。在生活中,“没有先知先觉的特异功能”的我们,的确“不知道哪个人要杀我们”,这不等于“恐怕我们生活中的不可抗力太多了,甚至被人故意谋杀也得算是不可抗力”。本次海揽断讯事件存在三方关系或四方关系,有电信和用户的关系、有电信和“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有“管理委员会”与渔船之间的关系,而在于律师的举例中只存在杀人者和被杀之人之间的关系。一个是连环法律关系,一个是单一法律关系,二者是否可以类比呢?在本案中,显然不能。关于杀人,我也举个不恰当的“杀人”例子,当然我是就杀人举杀人的例子,与本次讨论没有任何联系。在公海上发生了海难,两个人同时抓住了一个救生艇,这个救生艇只能承受一个人,也就是说,这里只有一个人的生存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将另外一个人推到海里救活了自己,请问这是否为一种“故意杀人”,这种故意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说到“故意杀人”,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有系统的故意杀人体系:执行死刑。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在于说明,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不能举例子,不能讲类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原则。
(2)何谓“不可抗力”需要明确界定。非常谢谢于律师给我们提供《辞海》对于“不可抗力”的解释:“法律用语,人力所不能抵抗的力量。如某些自然灾害等。”于律师问:“渔船捕鱼算不算‘人力所不能抵抗的力量’?”我答:渔船捕鱼算不算人力不能抗拒的力量,需要看如何定义这里“人力”。“人力”有大小,概念有不同。这里的“人力”是普遍意义上的人力,还是相对于某个个人、相对于某个单位的人力。如果从普遍意义上讲“人力”是自然灾害等“自然力”以外的一切力量,那么,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绝大部分“不可抗力”条款则失去法律意义。我经手的某些法律文本中,有些当事人还专门就何为“不可抗力”作出明确约定,诸如:国家政策变化、某项物价的国家定额、国家汇率发生变化等等,这些算不算不可抗力,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我也经手过把“自然灾害”不作为不可抗力的合同,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七级台风以下”、“轻微地震”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讨论。
(3)讨论不可抗力这个概念,还要注意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必须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来讨论,即这样一个事件对于这样一个当事人来讲,是否不可抗力。本次海揽断讯是否不可抗力?用户和电信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作了原则规定,这是我们看待这个事是否“不可抗力”的唯一法律依据。从报道提供的事实看,该海揽的管理权和维护权属于“管理委员会”,在公海上进行拖网捕鱼是相关渔船的权利。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中国电信的“人力”是否可以控制这些渔船的“人力”,显然不能。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中国电信向这些渔船提出警告,是否能取到这些渔船不用拖网的效果,显然不能。可以说,只要这些拖网存在,只要海揽的深度不足以“避免”拖网的钩断,这种后果是难免的或者讲“不可避免”的,也是可能继续发生的。目前,中国电信唯一的办法是把海揽埋的更深一点,或者开发新的通讯渠道,别无他法。
二、两个电信公司只能参考,不能类比。
于律师问:“两家公司同属中国、同样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在此次海缆故障中受到了影响,为何不具有可比性?如果这两家公司之间都不具有可比性的话,我们该和谁去类比?”道理很简单:
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先例或者判例的法律效力。因此,台湾地区的“中华电信”公司作出的赔偿承诺,在我国相关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或者依据。
其次,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不属于同一“法域”,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点。在我国台湾地区,用户和中华电信公司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三、法理可以指导法律,但不等于法律。
于律师多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用户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我们仔细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因此,于律师认为:“中国电信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未能提供正常的网络接入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了财产损失(起码包括上网费用的损失),理应向用户进行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要完成一个“赔偿”法律程序,应当有一些基本问题要解决。现在以报道中提及一韩国人在中国通过网络在美国炒股,由于海揽断讯,导致其无法控制其股票,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例。假设这位韩国人要向中国电信主张权利,他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用户举证证明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损失需要明确和量化。即便这位韩国人没有断讯之前炒股一直在赚,他能保证在短讯期间就一定赚吗?第二、该损失与此次海揽断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假设在断讯期间他的股票亏了,他能证明这肯定是海揽断讯惹的祸吗?第三、中国电信对于海揽断讯,存在过错(这是我们在前文一直讨论的问题) 。假设你是代理律师,想必你要考虑这些问题。
四、请理解我的“积极行动论”,冷静看待此次事件。
我在《不》文中把中国电信在事件后积极纠错看成“善举”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中国电信一点没有错(这也无法证明),而是说,中国电信从原来的“知错就改”到现在“知错马上改”,这是一个进步,这是一个希望。
每每看于律师的文章,我同时也读到了很多生动的故事,给我很多体会。我还是说,中国电信还没傻到“挑战网络用户”,古话说“病来如山倒,并去如抽丝”,我们农村人说 “孩子不争气不能拤死,自己的孩子还得自己慢慢教”。
五、3.15来了,也答网友疑问(这里谈现实)
有些网友问,“停电、停水时我们也没得到什么赔偿呀,为什么要求中国电信赔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查,《城市供水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我的观点是,这些法律只是口号性的原则性规定,导致消费者在主张权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缺乏操作性。因此,不是“不应当赔”,而是“想赔也不知怎么赔”。这有待于我国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规定出台。
从目前来讲,我国消费者主张权利面临四大难题:(1)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不发达,我国缺少“公益诉讼”制度,缺乏代表消费者群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组织,这使得消费者很难形成合力。(2)我国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实体法律缺乏。相关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仅限于宣告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把握相关赔偿的尺度。(3)我国的民事证据法律制度不发达,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4)相关权利部门缺乏公平的平等的法律意识。
我今天为一件行政官司去法院告状,法官跟我说,现在让老百姓告已经是很民主了,要是按照民事案子这种立案方法,那我们的政府部门要成天应付官司了。所以这个法官要求虽然收下了我提交的诉状,但告诉我要“请示”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想想中国电信,原本有“财编”的,现在“停薪留职”下海经商,也是被迫的事情。这也是现实。
“横看成岭侧成峰”,和于律师商榷,供各位网友参考,以冀看看“庐山正面目”。
http://www.ccidnet.com/html//news/analysis/2001/02/23/81_44606.html
法与法律的距离,谈海揽断讯事件(首发塞迪) - 徐远明 - 2001-02-24 21:25:39
感觉上两位律师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很注重。 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来说,当然要重视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我感觉上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之外的东西必须考虑。 一个是法律条文受历史的局限性比较大,在调整传统传统经济的法律关系时比较有效,而在调整新经济的法律关系时相对来说并不是很见效。这一点同样表现在中国改革过程中的法律滞后问题上; 另一个是考虑社会效率问题,把电信和用户作为一个整体去思考,如何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效率。比如说赔偿用户的费用、预防光缆中断的费用,用户的损失等等,许多时候,并不是法理上要多少,而是如何安排费用的分配能够使社会效率更高的问题。 不知两位律师的意见如何?
Re:法与法律的距离,谈海揽断讯事件(首发塞迪) - 于国富 - 2001-02-25 22:07:17
远明兄的说法很有见地! 但是,从长远来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最大的效益。 不知远明兄意下如何?
Re:法与法律的距离,谈海揽断讯事件(首发塞迪) - 徐远明 - 2001-02-25 23:23:39
消费者除了有和经营者对立的一面之外,还有和经营者统一的一面,他们可以共同促进互相的发展。 你可以把他们比做大公司内的两个不同的部门。 法律本身的尊严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还是人,社会的发展。
好快的笔头 :) - 于国富 - 2001-02-25 22:03:51
关于中国电信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的问题,我已经写了三篇东西。感觉实在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可写。但是仍然没能说服商律师,可以说是很遗憾。 对于这个问题,法学专家和公众自有公论,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们前面的文章。 如果能通过拙文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我将不胜荣兴。 另外,对于商律师的快笔头,我真是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