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00 次) 时间:2000-05-03 00:35:02 来源:由申 (由申) 原创-IT
我看东莞”女强人”抢注对手域名
由 申
(CPCW专稿)近日《羊城晚报》披露了东莞一家专业生产陶瓷洁具用品企业的”女强人”在互联网上玩”拦网” 利用抢注竞争对手域名的方式将对手商业信息”拦截一空”的事件。她除了给自己企业注册域名外,还又一口气注册了20多个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或商标的域名,并将他们的域名全部指向自己的产品主页,同时在各大搜索引擎上注册,在网上大规模推广。江门某同业请求其转让出自己企业的域名竟被”女强人”一口回绝:”不行,100万美元也不卖”。说她注册对手的域名,原本就不是为了敲诈,更不是为了从转让域名中谋取暴利,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域名,而在于商业信息……
众所周知,将他人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域名,而意图转售图利或欺瞒消费者属恶意欺诈行为。虽然该”女强人”并无将自己恶意抢注的对手域名用来谋取转让暴利,但是她将他们的域名全部指向自己的产品主页,同时在各大搜索引擎上注册,在网上大规模推广。这就是属于对同业和消费者的欺瞒和嘲弄。
据悉,仅半年时间,该”女强人”就从网上拦截获得100多万元的订单。这种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从网上将对手的客户”拦截”而去,增加自己贸易机会的行为与抢劫何异?商业的确需要存在竞争,但更应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目前国家的确没有相关此类事情的具体法律规定,但难道说没有就是其存在合理的充要理由?
在现今电子商务高速在各国发展的今天,域名这样一个代表着企业自身的标志越来越凸显出其自身不断增长的价值,这也代表着企业自身的延伸。冒用他人公司名义,恶意抢注他人域名以图商业利益从其本质上来说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不折不扣的”鹊巢鸠占”,也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裁决和调解中心已经在1999年12月起草生效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法案,该组织裁决和调解中心已对数起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因特网域名的案件作出裁决,判令抢注者把域名交还给商标持有者,充分实践了对商标所有者应有的保护。这是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并尽早实现的方式。该”女强人”盗用他人名义,恶意竞争的行为也理应尽早受到国家的禁止和取缔。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是在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今天发生的这起抢注事件被抢注一方完全可以在这里找到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
第一、她以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的域名是在商业上使用;
第二、利用域名经营、从事与商标权人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给网上商业对象造成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
诚然,今天我们讨论的事件仅仅是目前国内外难以数计的各种抢注事件的一个小小注脚,更多的侵权抢注事件已经或正在继续发生。然而笔者不认为这样的现象会长久的存在下去,随着人们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相关法令的完善,这些今日自鸣得意的小丑必然成为”遗臭万年”的谈资。所以,奉劝那些视此为发财捷径的人们及早醒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