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为规范看网络经营模式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6 次) 时间:2001-02-20 18:11:03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网络行为规范看网络经营模式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如果说龙年中国收获了一大批IT法规,为中国的网络立法奠定了基础,那么蛇年中国则继续了这种高产的立法趋势。我们在去年争论不休的一些网络法律问题,今年已经有了相对明确说法。针对去年发生的出售电子邮件地址、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广告等存在普遍争议的社会现象,2001年02月0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为该网络行为的规范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现在,我们先来看看这份的文件的主要内容。第一:广告的发布者等因特网使用者在发送商业信息之前,应当征得邮件待收人的同意。根据相关规定,这种同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甚至可以是通过某种行为默认的。因此,需要提醒使用电子邮件的网友注意的是,网友在申请免费电子邮件时,系统往往会询问一个“是否接受系统邮件”的问题,其默认的答案为“是”,碰到这种情况,网友一定要选择为“否”,否则,系统认为你“同意”接受系统向你不断发送的“垃圾”邮件。
第二:通过电子邮件中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此,随着传统立法的逐步被明确引用到网络行为中来,网友、商家的网络维权有了法律依据。该文件同时也告诉人们一个信息,我国传统的法律将会逐渐通过明示认可的形式对网络行为提供规范作用。
第三:该文隐含了“免费不能免责”的立法趋势,为其他相关立法作了基础工作。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在维护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前提下,“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网友在使用免费电子邮件的过程中,虽然不支付任何费用,仍然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享有《消法》赋予的相关知情权、受尊重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第四:工商局慢慢扩张其网络行政管理权力。该文件的起草、颁布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该文件赋予其自身一定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并主动向网民承诺:对于滥发垃圾广告的网络使用者,一旦网民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我国网络经营行为的主管机关在政府本身,尚有一个逐步明确的过程,在此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主观能动性,为我国的网络行为提供规范模式,同时,该承诺将大大鼓励网民投诉不合法的网络经营行为,相关官司将大大增加。
有些网络公司看到该文件后,会认为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葬送了他们苦苦寻找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如何在网络上合法致富,网络公司如何寻求盈利模式是值得网民、网络公司思考的现实问题。所谓致富有道,即网络的发展以保障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
一方面,我们的电子商务网站苦于找不到盈利模式。另一方面,某些电子商务网站挖掘出的某种经营模式被政府所否定。我认为,这是电子商务这种商业载体本身成长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需要培养这种幼稚的商务模式而牺牲更大的社会效益,“树不修,不成器”,相对而言,在这种商务模式发展之初,我们政府部门就加大规范力度,就可以避免这种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后的救济成本,有利于培养积极的网络行为作风。
可喜的是,有些成功的网络公司已经找到了相关赢利模式。例如:B2B网站已经学会了会员费收入、交易佣金、出租网上商店、广告收入等盈利模式,以及AOL门户模式、yahoo搜索引擎模式、亚马逊网上零售店模式、EBAY个人物品拍卖模式、DELL直销模式等等。在某一种类的网站中,均根据自身的特点探索出适合本网站的经营模式,单就B2B网站,诸如你好万维网、拉拉手企业网、美商网、阿里巴巴、亚商网等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发展出合适自身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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