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有关恒升案的只言片语 - 石头评论 - 陈奔妮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4 次) 时间:2001-02-18 21:30:31 来源:陈奔妮 (石头) 原创-IT

在跨世纪和迎新春的热闹中,恒升案似乎已经恍若隔世。
但是,此案的影响绝不会因二审终结而终结,而且,认真思考此案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生产者、经营者,都不无裨益。因此,完全有旧事重提的必要。
二审宣判前,关于恒升案的议论很多,二审宣判之际,这种议论达到了高峰,但此后不久,一切仿佛归于平静。可能是“前车”翻得太厉害了,人们变得出言谨慎、甚至闪烁其词……
2001年1月4日,《南方周末》在《消费广场》版上用整版的篇幅报道了各方人士对恒升案的评说,其中的只言片语颇耐人寻味,笔者斗胆摘引于后并略加点评。

恒升老总檀劲松:告王洪是为了揪出幕后人。他一直坚定地相信,王洪是受了恒升的竞争对手的操纵。如果不是怀疑王洪背后有恒升的竞争对手,恒升当初还会不会打这场官司?檀劲松说:“我不会,绝对不会。”

但是,恒升一直未能拿出关于幕后人的证据,当然也就无从“揪出”。如此说来,恒升除了获得王洪9万元赔偿,这官司不是白打了?话说转来,如果檀老板所言不虚,就牵涉到咱IT圈竞争的规范问题,值得反思。

檀劲松的个人感觉是:“(王洪)他不管怎么样,这是个刁民。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和传统的国家,但王洪和王海的出现,实际上是道德沦丧了,‘我是流氓我怕谁?’都变成这样了,那这个国家怎样?”

五千年文明和传统是什么?就是屁不敢放、牙往肚咽?那这文明和传统成啥了?真这样才会国将不国呢!在消费权益广受漠视、假冒伪劣日益猖獗之际,王海的出现是有积极意义的,对此,无论是官方还是媒体总体上是肯定的。至于王洪,尽管其“火候”把握可能不当,但其行为本身则是消费者的神圣权利,并无不妥。将王洪、王海斥为“刁民”、“流氓”,指其“道德沦丧”,檀老板要小心他们告你侵犯名誉权啦!

檀劲松也不同意说这场官司是“双败”:“一家公司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什么输赢。”一审判决之后,他甚至激愤地对本报记者称:就算公司为此关门,也无所谓,因为公司是他个人的。

打官司是干什么的?不就是分个是非曲直吗?怎么会没有什么输赢呢?就算公司为此关门,也无所谓,檀老板够酷!试问,假如公司为此关门是输还是赢?

尽管网上不乏抵制恒升的帖子,檀劲松说,恒升集团2000年销售业绩仍有3亿元,卖了2万台电脑,利润1000万元。这与恒升1997年的数字相仿。

恭喜贺喜!而且这一成绩是在“网上不乏抵制恒升的帖子”的情况下取得的,看来,“抵制”徒有虚名,无伤大雅。这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吗?一审中恒升提出由于“王洪事件”造成公司蒙受损失,由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1998年度销售利润率的专项审计报告》称恒升1998年销售收入约为8330万元,在其利润率高达11·70%的情况下,利润仅仅8万4千多元。恒升据此对王洪及两家媒体提出100万元高额赔偿!

“以后再碰到类似的事,你还会不会再上网发帖子了?”记者问。“百分之一千会!”王洪脱口而出,“不过,我会考虑得策略一些,包括措辞和事先的取证。”

在网络环境下,想“黑”人最简单的“策略”是匿名。王洪没这样做,说明他是个实在人,也是负责的。檀老板说不想起诉其他网民,甚至觉得可以忍受,其实是没招。一审、二审都强调旨在加强网上言论的管束,但判决结果是实在人倒了楣,那今后谁还做实在人?那这是在鼓励什么?这不成了违背初衷的悖论?

孙海龙(二审王洪代理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商家在明知或者应知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且在免费保修期内的情况下(从笔记本电脑的外形特点、商标以及序列号等很容易识别),而借口缺少保修凭证就索要高额维修费用甚至拒绝维修是明显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自己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修了不就得了,纠纷化解于无形,消费者还领你一个情。现在不是买方市场了吗?买方市场的质量概念已经从产品本身延伸到了服务。IT产品由于其技术特性,更应该讲究服务。IT企业们不是张口闭口“惠普之道”吗?千万别光说不练呀!

恒升案终审承办法官胡沛:王洪你说“上大当”,意思是被恒升骗了,但你并没有与恒升联系,因此不能说你是被骗。即便是质量有问题,也是产品质量纠纷,与故意欺骗他人是有区别的,性质也不一样,法律关系也不一样,所以他说“上大当”并且让别人抵制恒升产品那就构成侵权。

就算王洪没与恒升联系,但恒升与作为一消费者的王洪却时时时发生着联系,比如新闻、广告及产品说明等。如果王洪所购笔记本电脑质量与上述言辞不符也不能说是被骗吗?一审、二审始终回避了一个关键性问题,那就是恒升产品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在厂商和用户各执一词的时候,双方的申辩只能作为证据,而不能作为依据。依据应该来自第三者的评测,这个第三者必须是独立的,跟原告、被告和法庭都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业界必须是公认的权威。

胡沛:该案只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及法律原则下,就此问题做出了表态,但它毕竟是仅就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言。且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还需时间的检验。

时间无言,但时间做出的“判决”却更有力,而且,这个“判决”不仅仅将针对恒升案,也将针对恒升公司,更将针对咱们IT圈!

附:背景资料
恒升告王洪大事记

  1997年8月5日,河北保定市科华电脑公司职员王洪与公司经理王立成在北京中关村安特明公司购买一台恒升集团生产的SLIM—I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4200元。缴款收据记载的购机人为科华电脑公司,交款人为王立成。王洪将记载电脑编号及用户情况等信息的服务卡副联填写后留在了安特明公司。
  1998年6月2日,王洪因在使用该电脑时感觉显示屏晃动,将电脑送至安特明公司处。安特明将电脑送至恒升,因其未出示保修卡,恒升要求交纳修理费7300元。王洪认为电脑在保修期内,应无条件免费修理,又多次要求安特明免费维修。安特明让王洪自己去找恒升集团解决。
  6月9日,王洪在网上发布《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同时又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恒升集团。
  7月2日,恒升集团表示同意免费为王洪修理电脑,希望王洪能够道歉。王洪写一致歉函传真至恒升。恒升希望王洪能更改致歉函的篇幅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王洪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修电脑了。
  7月3日,王洪在网上发布《誓不低头》一文,该文中写到“你们的笔记本死机频繁,奇慢无比,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这样的产品比起其他的品牌来讲,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7月24日,王洪取回未修的电脑。
  7月25日,王洪收到一封署名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鸣”的E—mail。
  7月26日,王洪在网上发表《答“雷鸣”律师,致恒升的公开信》。随后在互联网上开设一个人主页,题目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
  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了该报记者郑直的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
  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记者张岩在该报上撰文《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
  8月12日,恒升致函王洪表示:恒升从未表示过拒修,并让王洪尽快将机器带来修理。
  8月13日,王洪将电脑再次送至恒升集团。
  8月26日,王洪将修好的电脑取回。王洪的文章及与恒升集团的往来函在其个人主页上的接连发表及有关报刊的报道,吸引众多网民在BBS上留言,其中含有大量的对恒升集团带有侮辱性的内容。
  1999年4月,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微电脑世界周刊》上级法人)、生活时报社,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999年12月15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洪赔偿5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万元;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赔偿24万余元;生活时报社赔偿24万余元。
  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洪赔偿恒升9万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无须赔偿,但仍须登报向恒升致歉。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