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网站的行为模式与归责原则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4 次) 时间:2001-02-14 13:57:19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电子商务网站的行为模式与归责原则
商建刚律师
位于加利福利亚的全球最大的网络拍卖公司eBay网近日在华尔街和圣地牙哥法庭双双告捷,法官判决eBay并未保证拍卖的商品是真品,因此不需要为出售伪造纪念品负责。
据悉,eBay公司每天都要在其网站上列出大约四百万件待价而沽的商品。此前,联邦调查局、美国国税局以及美国检查局共从非法卖主那里没收了价值一千万美元的假冒纪念品,而这些假冒纪念品中的大多数都是通过eBay网站拍卖出售的。在这起集体起诉案中,原告要求eBay公司对网上拍击假冒体育纪念品负责,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理由:(1)“eBay公司已经因此赚了不少钱了,而且它还在继续赚钱。卖主在该网站每列出一件假冒商品都必须向eBay公司交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这些假冒商品在该网站出售之后卖主还得向eBay公司再交纳一定的费用”。(2)eBay公司对在其网站上出售的假冒商品没有认真检查,并且该公司还触犯了加里福利亚州的有关“必须要求出售体育纪念品的销售商出具证明其商品为正品的证书”的法律规定。
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已经有过,国内一家B2B网站因该网站会员公司出售假货被一消费者起诉。在国内,原告起诉还有如下理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总而言之,在类似案件中,要求电子商务网站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认识是基于电子商务网站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因此,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电子商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有的认为是共同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是选择的连带赔偿责任。与消费者的愿望恰恰相反的是,美国法院的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完全排除了要求电子商务网站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经成为判例,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具有适用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判例为电子商务网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电子商务、网站相对于传统商业是新生事物,新生事物需要相应的行为模式、确立电子商务网站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违反这种模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寻求电子商务网站的行为模式,制订电子商务网站的归责原则一定意义上决定了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地位、行为模式、归责原则已经逐渐形成。
一、 网站提供交易机会,是交易行为的参加者,而不是交易当事人。
该判例明确了电子商务网站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网站仅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价的平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充分接触的机会。电子商务网站也因提供这种机会而从经营者那里获取相应的报酬。虽然这些报酬最终将会打进经营者交易成本,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不等于电子商务网站从消费者那里获取任何报酬。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网站不具有向消费者做出任何承诺的义务,消费者是否愿意从电子商务网站消费仅仅涉及到该电子商务网站的商誉问题。
我国最高法院去年低作出的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亦明确了ICP、ISP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精神和该美国判例是相通的。
二、 网站仅承担及时披露的义务,不对交易本身负责。
电子商务网站不对交易本身负责,除非网站另行作出明确的承诺。合同的当事人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当直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网站在提供这种交易机会中应当承担附随的义务,即向交易一方披露另一方。
三、 网站承担直接故意的过错法律责任。
该美国司法判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根据国际交易惯例,如果网站明知其会员公司出售的是假货、劣质产品等违反国家法律的商品,该网站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甚至行政责任。
联合国国及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两种人系中间人负责处理数据电文的传输:(1)“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2)“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系统。电子商务网站就是这样的“中间人”和信息系统。(作者单位: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欢迎访问网络法论坛http://bj.netsh.com/bbs/6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