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中国特色 更要与国际接轨 - 网络春秋 - 黄果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0 次) 时间:2001-02-06 09:56:45 来源:黄果 (黄果) 转载

黄果
许多东西一到中国便有了中国特色,而有时,中国特色的重要性到了决定这个新事物是否能够生存下去的地步,IT业同样如此,看看有多少电脑厂商与网站在虚报自己的业绩。但是从域名这个市场来看,有一条很清晰的脉络就是与国际化接轨。
为什么要与国际化接轨,这是大势所趋,首先,国际上多数国家与机构认可的规则与条文应该是代表了先进的管理思想与解决争端的思想,它平衡了各方利益的,就拿域名注册来说,应该是平衡域名注册人的利益与要保护自己域名权的一些传统的企业的利益;其次,随着网络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在域名领域越来越多的纠纷将是跨国的纠纷,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根据自己本国的一些“有特色”的方法来处理涉外纠纷当然别人是不认同的。就像.com们想要拿到风险投资,必须要用风险投资商们听得懂的“故事”来打动他们,域名也是如此,要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用国外明白的“规则”来处理,而这规则 就是国际通行的管理与监测办法。好在我们现在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原来的《合同法》分为国内与国际两个版本,而新《合同法》合二为一,经济的发展使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域名市场也同样如此。
中国域名发展的与国际化接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域名注册的与国际接轨,二是域名的管理与国际接轨。

域名注册的市场化

我国国内英文域名注册采用的方式一直与国际不同,国际通行的注册方法是先来先到的不审查的制度,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则通过仲裁与法律方式来解决。而国内英文域名注册采用事前审核的制度,CNNIC注册国内英文域名时要进行两方面的审查,一是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注册人必须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如此一来,管理倒是严格了,出的问题也少了,但域名注册的周期也变成了十多天,后来几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还是要五天左右才能办理一个国内域名注册,为域名注册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东方网景负责人员告诉笔者:“以前注册国内域名要注册人将文件准备齐后,交由注册服务商转至CNNIC审查,审查非常严格,任何的出入都有被退回的可能,造成了注册时间长,周期不定等多种情况。”此外,注册手续的复杂也容易使得域名注册过程中出现差错。
在中文域名注册方面CNNIC对域名的管理主要有四种方式:一、 防范措施:要求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包括域名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点、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并且同意接受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约束;二、预留措施:为避免恶意抢注行为,CNNIC在正式开放注册之前,在“.公司”和“.网络”下对我国驰名商标、著名企业名称、行业名称、地理名称等几万个名词进行了保护性的预留;三、 审查措施:CNNIC要求注册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域名审查职责;四、争议措施: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由此可以看出,在中文域名保护方面所制订的规则要比英文域名还要严格。
但是,事实证明,这种对域名保护的方法于事无补。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收到了这么多起国内域名的起诉案。其中包括科龙域名案、PDA域名案、宜家域名案、whisper域名案、杜邦公司起诉Dupont域名案、宝洁公司起诉Tide域名案、微软公司起诉hotmail域名案等一系列的案件,使得法院的法官应接不暇。海淀区法院法官李冬涛感叹道,从法院的角度来讲是很重视域名问题的,“法院始终是域名纠纷最重要的、最终的解决机构。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域名争议,光靠法院肯定处理不过来。”
严格的事前审核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国内英文域名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在新增的域名中国内域名的比例只占15%,中国万网高级副总裁朱长勇认为国内英文域名与国际顶级域名本不存在竞争关系,对于一个在中国开展业务企业来说,注册了国际域名肯定要注册国内域名,反之亦然。而现在事前审核要牵扯注册商大量的人力,而且价格固定,与国际顶级域名相比没有优势,打击了域名注册商的积极性。
好在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据笔者了解到,新的《域名管理办法》将于明年3月出台,届时,对域名注册的规定将有不少变化。 新办法将简化域名注册的手续,减少域名注册的限制。按照原来的《域名管理办法》,注册域名受到许多限制,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等。而修改后的《域名管理办法》仅规定:域名注册不准违背社会公众和第三方利益。而且,国内域名的注册也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在线申请的方式,所有的国内域名都可以在线申请并在交费后即时获得。最后,新办法将对个人开放国内域名,目前有两种意见还在讨论中,一是在国内域名中设立专门的个人域,二是个人可以自由地申请国内域名的各个域。 据悉,新的域名管理办法还将承认域名可以转让,而原管理办法是禁止域名交易与转让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原来CNNIC的作用是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组织(域名注册管理者)和提供域名运营的技术服务商三位一体的机构,这也是前一段有些媒体与网民将其视为垄断而加以批驳的重要原因,其实CNNIC并没有错,在1997年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其中“ 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成为了CNNIC工作的法律依据。但现在CNNIC有意只承担域名运营的技术服务商,而将面向最终用户的域名注册交给了各个注册商,而CNNIC不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在域名的市场价格上,尽管CNNIC一直否认价格是国内英文域名发展的障碍,但还是引进了市场化的机制,CNNIC将只公布域名的指导价格,而最终的价格将由各个域名注册商根据自己的市场策略与战略来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中国域名注册领域正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它有利于提高CNNIC的效率,最终注册人的利益与提高域名注册商的积极性。

域名管理与国际接轨

CNNIC本打算通过域名注册的事前审核来减少事后的争执,但这个好心被各个专家认为是行不通的,而且有可能引火烧身。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薛虹博士认为域名注册组织究竟应被看作民事活动的主体还是行政授权机构,对其责任风险影响很大。如果把域名注册组织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域名注册是其提供的服务,那么任何因素(非可抗力除外)给域名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域名注册组织都应当负责。但如此一来,承担域名注册任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则不堪重负。如果把域名注册组织看作行政授权机构,其责任风险相对小一些。域名注册就类似于一种行政许可,域名注册组织与注册人之间就是行政授权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因行政授权机构的工作失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适用于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处理,但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域名注册组织处于行政授权机构的地位,而且还需要财政专项拨款建立赔偿基金。因此像我国的CNNIC这样的域名注册组织来说,向这方面发展会遇到不小的制度性障碍。
因此,薛虹提倡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在世界上采用像CNNIC对本国域名进行严格审查制度的只有加拿大,但这只能算是例外。国际目前通行的域名注册管理方法为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这是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与能力相适应的,而且将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实行先申请不审查原则的域名注册组织,作为中立的纯粹技术性管理机构,一般不承担因域名注册引发的侵权责任。可是CNNIC既然对域名申请实行了审查,是不是就应当对没有审查出来而造成侵权的域名注册承担责任呢?薛虹指出:“将来CNNIC要么像商标局或专利局那样建立公告、异议、复审、撤销等程度,使审查更加规范和有效,要么就干脆不做任何实质审查,纯粹按照先来后到及域名唯一性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前一种趋势是以牺牲域名注册速度为代价,而且CNNIC也要做大的改组,而成本将由域名注册人承担,社会成本过高,因此可取之处甚少。从CNNIC承担的职责、自身的资源、网络发展的要求及域名注册的惯例来看,后一种更为可行。”
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前,CNNIC曾就此向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咨询,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唐广良研究员将其总结为:“第一,域名注册组织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第二,除了不得在其自身的活动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外,它也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三,它也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第四,制订某种政策,为涉及域名的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 是域名注册组织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
而根据国际惯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于1998年7月成立专家组,开始了互联网域名制度协调问题的讨论,并于1999年4月30日通过《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互联网络议题报告)。该报告向ICANN及其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三大程序: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并于1999年下半年先后发布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及实施细则。1999年11月,ICANN批准WIPO成为首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此后又相继批准Disputes.org、eResolution Consortion 以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成为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 一年以来,这一方法得到了众多域名注册人的肯定。其中仲裁作为解决域名争端的主要方法其意义不容小看。
与解决其他民事纠纷方式一样,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有四种: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况大量发生在民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以有价或无价方式转让域名。在非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是常见的方式,也应当是受到鼓励的方式。调解方式虽然日益成为一般民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域名争议解决领域不太常见。仲裁具有体现当事人意志、一裁终局、有跨国执行效力等诸多优点,但是仲裁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而且仲裁比较适合复杂的案件情况。诉讼是当事人最终的诉求手段,但是法院的管辖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常带来困扰,尤其是解决跨地区跨国界的纠纷问题。
CNNIC在中文域名管理中尝试采用中立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这个仲裁机构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CIETAC成立于1954年,当时成立的目的是为发展独立自主的新中国经济贸易,顺利解决对外贸易中的经济纠纷,而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也由此建立。CIETAC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组织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CIETAC法律部部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仲裁员李勇认为:”这种新的处理机制通常是由仲裁机构承担的,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其目的是快速、高效与低成本地解决大量出现的域名恶意抢注现象。通过仲裁机构在网上进行审理,通常15天左右就可以结案。参照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指定或正在指定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而在今年3月将颁布的新的《域名管理办法》中可能将会取消域名的事前审核而转向以事前不审核,事后仲裁的方法,届时CIETAC还将成为国内英文域名的仲裁机构,CNNIC还将考虑选择多家机构共同担任域名仲裁的责任。
由此看出,我国域名管理已经逐渐走上国际化的道路,而这种新的管理办法将有效地减少很多域名的争端,同时也为国外公司与国内公司的域名争端提供了解决方式,日前越来越多的国际域名争端已经将采用新的管理办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尤其是近日CNN诉美亚案,ICQ诉金字塔案,在国内企业提高域名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相当的法律政策与大环境的改善。

背景资料
域名注册组织反成被告
随着域名注册市场的繁荣,各国域名注册组织在域名纠纷中成为被告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英国的一个域名纠纷案件中,两家都叫“皮特曼”(Pitman)的公司就因为英国域名注册组织的计算机系统故障而大动干戈。1996年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了域名pitman.co.uk,但是没有创建网站。同年3月,皮特曼培训公司也向英国域名注册组织Nominet申请注册同样的域名,由于英国域名注册系统的一次偶然事故,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的域名被注销,皮特曼培训公司拿到了这个域名,并在同年6月利用该域名创建了网站。1996年1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得知皮特曼培训公司的网站,并立即与皮特曼培训公司和Nominet联系,主张其重新获得对域名的使用权。皮特曼培训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一次系统故障就让英国域名注册组织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上述这个例子只有技术问题,而域名注册组织没有料到它们还将经常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及法律责任。著名的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拥有的服务商标“Skunk Works ”,注册于“工程性、技术性咨询,与设计、建造、设备、测试商用和军用飞机及相关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的类别。但自从1994年有人注册了域名“skunkworks.com”开始,围绕“Skunk Works”注册的域名就纷纷涌现出来。洛克希德公司利用NSI的争议程序不断提出请示、争议,甚至抗议,最后向NSI发信,要求NSI提供所有包含“Skunk Works “及其变形的域名的清单,NSI表示无法提供这类清单,于是洛克希德一张状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与他人共同侵权等一系列诉因将NSI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