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的法律问题初探——IT企业法律顾问系列 - IT企业法律顾问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6 次) 时间:2001-02-04 20:07:59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http://www.yuguofu.com/]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在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市场销售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网络销售活动尚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难以调控和监督的状态,大量“网店”、“网上超市”的产生给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一、网络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在网上销售活动中,网络公司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专门上网进行了调查,浏览了国内外著名的在线销售网站。

    网络销售网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大多数“网店”、“网上商城”自己实际上并不出售任何商品,而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让商家与买家通过这个平台完成交易。采用这种方式经营的有“新浪商城”、“MY8848网上商城”、“易趣”等;

    相比之下,另外一些网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店”,他们通过网络来经销自己的商品,例如:“当当网上书店”、MY8848的“网上超市”就属于此类。

    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以上两类网络经营者在网络销售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差别。前者侧重于提供交易信息和网络服务,但不直接经营商品,因此处于中介者的法律地位;后者侧重于经销商品,其法律地位明显属于商品销售者。

    二、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网络经营者在“网上销售”活动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不一样。

    对于在线销售自己商品的“网上商店”来说,网络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责任。如果在线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依法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

    而对于仅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的ICP或ISP来说,它只须承担“适当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任。由于这类网络经营者并非产品的真正销售者,所以,要求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无疑是苛刻的。

   在最近的一个判决中,美国法官便采纳了这种观点。著名的拍卖网站ebay.com因为销售伪造的体育用品被告上法庭,原告索赔1亿美元。法官在审理后认为:eBay只是聚合买卖双方的场所,本身并不涉入任何实际的交易,并未保证拍卖的商品是真品,因此不需要为出售的商品负质量责任。

    三、完善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上购物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传统交易下所产生的纠纷及风险并没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消失,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及无国界性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多的课题。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局的资料显示,1999年该局收到10700件有关网络欺诈案件的申诉,其中有一半以上与“网络销售”有关。我国也经常有“网络欺诈销售”的消息见诸报端。

    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加紧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12月8日通过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导原则》。该原则包括:提供实际劳动商业登记地址、在线付款安全性信息、消费者申诉渠道、隐私权政策等内容。目前,此《指导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进行国内立法时有意义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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