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5 次) 时间:2001-02-01 23:00:58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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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专稿】新年刚过,按照传统的说法,旧历新年应当是除旧迎新、继往开来的日子,人们在这一天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已经过去的农历龙年,是中国IT法律法规的一个丰收年。在这短短的十二个月里,不断有法律法规出台,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
2000年4月,《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出台,有关部门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应用到了互联网上,把网上炒股严格规范了起来。同时,通过规定一系列严格的准入条件,把网上炒股“拉回了网下”。
2000年7月,为了推动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布,IT产业终于感觉到了春天的气息。但是由于缺少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支持,这一政策的实施势必会遇到重重困难。造就一个“中国的微软”必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2000年8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注册”,注册后的网名将享有注册商标一样的专有使用权。对网站的名称进行注册,这恐怕在世界上还是首创。如果这一举动得到世界各国的效仿,知识产权领域将会派生出一个新的权利——网名权。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北京市工商局有没有权利对全国网络企业和个人网站进行管理?网名权和注册商标权以及域名权出现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如何实现网名权管理的国际化?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有关方面会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2000年9月,《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指标》正式出台,根据指标的规定,电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客户办理装机、移机、变更、障碍修复等业务。从此以后,如果你对电信部门的服务态度不满,可以拿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指标》两个法规,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电信消费者从此有了自己的“尚方宝剑”!
200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正式亮相,电信改革终于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的口号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电信业务被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分别规定有不同的经营条件,由于该条件中并未对投资方的国籍做出规定,使人误以为中国的电信市场已经向外资开放。但事实并非如此,该条例的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外资进入国内电信市场的问题恐怕还得等以后再解决。
与《电信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部法规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并分别实施许可证制度和备案制度。同时,它还对“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公告服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部中国的互联网“宪法”。为以后出台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打下了基础。
面对NSI的竞争,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指定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互联网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CNNIC同时推出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条例》,对尚在萌芽中的中文域名进行严格管理。然而,由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的原因,中文域名之争还远未结束,我们不得不面临这样几个严峻的问题:中国政府单方面做出的《通告》是否能够在国际上产生排他效力?以”.com”、”.net”、”.org”、”.edu”等结尾的中文域名是否应算国际域名而不应由CNNIC管辖?中文域名的解析能否作到国际化?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圆满解决将最终决定中文域名之争的结局。
2000年7月出台的另外两个法规对网络业的影响更加巨大。根据《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只有省市级以上的国家新闻单位才有权建立新闻网站,登载网络新闻。而“综合性网络门户”将只能转载这些新闻单位的稿件,而无权采写自己的“独家新闻”。这一规定的实施必将对国内ICP的经营模式造成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强调:网站所有者要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经过专项的审批或备案。而所谓“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多种形式。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个人主页的留言板、论坛、聊天室大多没经过备案,是否都应当取缔?
2000年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做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把网络犯罪分为五个大类,并宣布要严厉打击。但是,由于篇幅有限,这个决定规定得并不具体,所以,这部法规更象是一部宣言。
鉴于2000年频繁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2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承认网络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这为保护网络著作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同时,这部解释还把原来只适用于报刊杂志的“合理转载制度”移植到了网络媒体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为中国“硅谷”的发展奠定了政策法律基础。同时它给中关村的发展指明了一个方向,即要把中关村科技园建成世界一流的科技园区。但光有此条例还远远不够,这只是在宏观上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还需要有更具操作性的细则,清楚地告诉我们怎样做,明确执行者是谁,受保护的是谁,有什么样的奖罚措施。可喜的是,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正在紧张制定之中。
龙年,我们丰收了一大批IT法规,它们为新经济的平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网络人的共同努力,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必将迎来一个辉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