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转载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3 次) 时间:2001-01-16 21:41:26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首席律师)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刚有电子邮件时,随便写点东西,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把问候和祝福送到远方亲友面前,于是渐渐疏远了信封和邮票。后来,发现网络上竟然还可以读到新闻,于是干脆就不再订阅报纸杂志,每天的最新消息仍然“尽在掌握”。于是高呼:网络万岁!
  然而,网络仅仅是现实社会的一个信息传播工具而已。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最近出台的几个“涉网法规”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一、网络新闻——新一轮“国家专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在2000年11月6日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据说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从这个目的出发,有关部门把“网络新闻”变成了另一种国家专卖的商品。
  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只有国属新闻单位才有资格建立新闻网站,而其他新闻单位则无法享受此殊荣。同时,网络新闻的始作俑者——各大门户网站根本没有登载自己的网络新闻的权利,他们只有一个出路,那就是“转载”!
  即便是转载,也要先和官方新闻网站签订协议,然后再向国家新闻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以后才行。换句话说,“你想买还得看人家卖不卖哩”。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从11月6日算起来,60日已经过去,据说只有新浪等两家网站取得了登载新闻的资格,那么其他网站怎么办?
  笔者带着疑惑浏览了平时常去的几家网站,发现天极网(www.yesky.com)、CHINABYTE.COM等网站的新闻栏目中仍然是一片繁华景象,丝毫没有被关门的迹象。倒是硅谷动力(enet.com.cn)聪明,其首页的“新闻”标签已经不动声色地改成了“eNews”。其格局“首页、eNews、下载、游戏、学院、社区”虽然显得有点不土不洋,但必竟不见了“新闻”二字。挂着“洋”头卖新闻,实在也是被逼所致。

  二、高法解释:网络作品著作权
  正当人们对网络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争论不休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不失时机地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其全称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网络作品享有著作权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得到了业界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该文件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案件管辖方面,该文件规定,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案件交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否则,只能由“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这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如果一个国外网站侵犯了国内作者的著作权,国内这位侵权者就只能远涉重洋到国外去起诉对方,去讨要自己的稿酬,而这些稿酬与他的出国费用相比,将会非常地微不足道!
  在稿件使用方面,该解释规定,只要没有特殊声明,网站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与作者打招呼而使用!
  同时,在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赔偿额度的规定等方面,该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方面等待着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三、法规冲突?利益冲突?
  把《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比一下,我们会发现一个矛盾的现象:网站转载新闻时,必须与新闻单位签订协议,经过对方许可;而转载个人作者的作品则无须授权,只需在使用之后支付稿酬即可!
  同样是作品,前者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享有著作权的“时事新闻”,却得到了有关方面的特殊保护;后者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却被司法解释剥去了皮!
  法规之间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冲突,其原因何在?抛开其他因素不谈,从利益的角度上来讲,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
  根据《暂行规定》的说法,新闻属于国家专卖的“产品”,等同于国有资产,当然不能被他人白白拿去。而个人作者的作品嘛,当然不能享受此优待啦!
  所以,我发现了一个新大陆——没有取得转载新闻资格的网站不用着急,因为转载个人作品也能充实你的网站,而且也省去了签协议、报批等等手续,多方便呐!当然,不要把它叫做”新闻”就行啦,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