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27 次) 时间:2000-05-30 17:25:29 来源:东东包 (bao) 原创-IT
悬崖边的音乐
东东包
时代的背景:(世界性的难题–MP3音乐是否侵权?在网络上上传,复制,收集和传播音乐及其歌词是否合法?这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让所有音乐制作公司,歌手,传统经销渠道,法律界和政府组织头痛的问题。)
突如其来的律师信!
5月26日对于一般人来说,只是一个让人期待周末的普通的日子;但是对于身在武汉的蟑螂音乐歌词库网站(http://ipismusic.yes8.com/)站长Ipis来说,则经历了惊诧,害怕,忧虑和愤怒等等情绪的起落,因为这一天,他收到了一封意想不到的律师信。信的内容如下:
音著协法字〖2000〗第45-69号
蟑螂音乐歌词库制作公司:
我这里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音乐著作权人对我会的授权,管理着中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贵公司的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在未经我会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及提供公众点播、试听及下载,严重侵犯了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声明:
1、 要求贵公司从即日起,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删除所上载的侵权音乐作品,停止侵权。
2、 尽快与我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
3、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我会将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2000年5月26日
经过了短暂的大脑空白以后,Ipis开始四处询问朋友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这令他感到再一次的吃惊。音乐殿堂(http://music.zkinfo.ha.cn/),天籁村(http://member.netease.com/~fengt/tlc/),紫龙音乐歌词库(http://www.freeshine.com/zlong/)等等国内知名个人音乐网站的站长们都接到了类似的律师信。信中措辞强硬,坚决要求所有收到信的个人站长删除所谓的侵权音乐作品,否则将采取法律行为。
个人站长们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以后,做出了第一反应。天籁村的村长天才小风在首页上写道:“本站一直就是个个人站点,为大家提供网上音乐试听,从来没有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过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可是就这么一个小小的站点也面对着太多的纷扰和问题,最近歌曲试听下载服务可能就要停止了,走到这一步不是大家所愿意的,村长也很心痛,不管怎样在最后的时间里村长还是尽力给大家提供最好的服务… 同时请大家配合村里的制度,任何下载歌曲请在24小时内删除,并购买正版CD支持你的偶像!”音乐殿堂的站长则写道:“今天收到了律师信,由于众所周知的版权问题,本站很可能要关闭。请大家尽快下载自己需要的歌曲。”
站长们的无奈和网友们的惋惜让东东包的心里很不好受。因为东东包知道作为个人网站,在商业化利益的重重压迫之下已经面临着一个全面溃退的形势了。任何经历过那段个人网站和个人主页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的人们,都不会忘记那是一种怎样的快乐和艰难。就是现在炙手可热的网易当年也是因为个人主页的高昂人气而在今天笑傲诸侯的。可以说,在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史上个人网站的作用永远值得大书特书,没有这些先驱们的全身心投入和创造,我们绝对走不到今天。但是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是在高楼大厦背后小庭别院的衰败。
是耶?非耶?
尽管个人网站弱不禁风,但是还是有不少的人愿意并且依旧在做着自己想做的事情,因为这不是一种商业的动机在驱动,而是一种发自心底的爱好和兴趣。对于这种个人的爱好和兴趣,我们是该保护和珍惜,还是该践踏和摧毁呢?当然,这一次,法律的交涉来了。
对于律师信,个人站长们纷纷表示无可奈何但又满含着气愤与不平。站长之一Ipis说道:“因为我们的个人主页一向都只是提供网友想要的资讯,从来没有用作任何商业用途,现在要我们关站,很不高兴。而且从做站一开始,我们的网站上就注明了:本歌词库所有歌词版权皆属于歌词作者或相关唱片公司所有,本歌词库仅提供查阅,请勿作为任何商业用途!(或者本站的音乐档案只作试听用途,请在下载后的24小时内删除,多谢合作。全部歌曲的所有权均为其歌手及歌手所属的公司拥有。请购买正版的唱片以支持您们的偶像!各唱片公司或歌手如果认为本站哪首歌曲侵犯了您的着作权,请来信告知。)等等。我觉得现在中Internet发展到今天,主要是靠个人主页才能把各种信息资源做得如此丰富,现在他们要向我们个人主页下手,无非就是阻碍Internet的发展”
站长之一的紫龙认为:“我建立这个网站是1998年3月,当然是的日访问量为个位数!!对于访问量上千的网站,真的感觉好遥远的事。网站的建立到现在,确实让人很有成就感!现实我却实在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人。但在网上做到如今相信也算有一定知名度了。侵权虽然在网上很普遍!但我想确也极大的丰富了网上的信息。对促进的网络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力。目前我国上网的比率还是相当低的,个人认为象我的网站是以歌词收集为主,应该不会影响销售。因为人们不会只是看歌词。”
有站长一时气愤,就打电话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想讨个说法。协会的工作人员这样答复道:“不管是中国外国月球地球流行不流行严肃不严肃的音乐,只要是没有书面协议同意你使用的,统统删除!当然,如果你想要继续使用这些音乐的话,也不是不可以。。。。”
“不是不可以”的意思就是网站必须交纳给协会年收入的10%,然后还有每首歌20¥RMB/年。这样的条件让个人网站的站长们难以接受。有站长惊呼:“如果象我收集了一万五千余首,不是三十万!”。有热心的网友解释道:“三十万也不是很多啊?按照北京这边音乐人的算法,每首歌提供网上试听至少收费一元,那么一首歌试听二十次就是二十元了,你有那么多歌,人家一定以为你每天点钞票都来不及呢。如果你是免费提供,那是你自己的问题,谁让你免费提供呢?从几乎至少一百年前开始,音乐已经成为彻底的商品了,商品是有价值的,你如果免费提供牺牲的是别人的利益,别人当然要找你讨债了。”
是罪?非罪?
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东东包拨通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电话,找到了忙碌的负责人曲景明(音)先生。曲先生爽快的答应了采访要求。
首先东东包确认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个人网站发出了律师交涉信的事实。接着东东包问道,协会是如何判断那些个人网站上有不合法的内容的?曲先生说,“根据中国的民事法律,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82年就出台的两个国际公约《WITO版权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伯尔尼公约》,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个人网站大量使用和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并没有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属于一种侵权的不合法行为,因此必须加以制止和干涉。”
东东包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许多个人网站上已经注明了纯属于个人爱好收藏性质,并不用于商业用途,而且所有作品属于著作权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是不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呢?还有中国有无相关的立法来对这些网络上的行为进行规范呢,也就是说贵方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曲先生继续解释道:“在网络上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是一种公开的行为。根据民法等相关条文的公开性原则,那么就认定这种在商业场合进行的公开性行为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权利。也许网友们的个人行为可以理解,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类似的行为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有些事情是合情不见得合理,合理不见得合法。现在有一种不正确的认识。”说到这里,曲先生的语气略显激动。“现在有很多人认为,网络上没有立法,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对网络上的各种行为进行说明和规范。其实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我们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体系是能够在任何条件下进行规范的。并不是出来了一种新的技术新的东西就要破坏原有的法律规范,就凌驾于或者超脱于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外。比方说适用于飞机的法律条文,并不是说现在出来了一种超音速的飞机或者更尖端技术应用的飞机,我们就断定法律不适用于这些飞机上了。一样的能够适用。当然如果新的形势或者历史要求要去掉那些不合理的不适应于时代进步的旧有的规范,也应该通过一种相应的立法程序来修改和进行。并不是谁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
东东包继续就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向曲先生请教。曲先生说:“协会获得的授权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协会会员对协会的授权,保护其拥有的作品的合法权利;第二是国家对于协会的授权;第三是国际间各个国家的相关协会的相互授权。每个国家只有唯一的一个这样的协会,具有垄断性。每个国家的协会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国家内部的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且通过相互授权,保障了全世界的音乐作品。比如美国的一个音乐人,他不可能管理在中国发生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可以通过协会之间的国际性合作来管理。我们希望通过合法有序的法律行为来支持网络的发展,来促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协会发出的交涉函有两个行为,一是提醒网站不要继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终止其不合法的行为。二是将在适当的时候通知其ISP,根据“过错”的法律规定,ISP有责任和义务去处理其下面的站点的不合法行为。我们常常思考,为什么英美的,港台的歌曲能够占据了我们国内的市场,而国内的音乐创作总是上不了一个大的台阶。就是因为我们的保护不到位,影响了音乐人和音乐公司的创作,危害到了他们的合法的商业利益,使得没有足够的发展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我们的一系列手段加强保护。我们有三个专门的电脑工程师来处理网络侵权问题,目前已经向近千家网站既有商业站点也有个人站点发出了交涉。我们希望那些向协会支付了使用费的合法的网站比如网蛙,FM365等等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痛苦的悖论
看完了上面两方面的采访和说法,相信大家跟东东包一样,一定有一种难以言喻的复杂感觉。一方面,是我们曾经真正热血沸腾过的个人网站,另一方面,是时代要求用合法有序的手段来进行市场行为的趋势。这两方面冲突起来,我们应该站在哪一边呢?情感和理性在内心世界里跌宕起伏,互联网的自由价值观念和商业利益的内在要求难以调和。仿佛这是一个痛苦的悖论,无法求解。
这次事件还要引申出一些更深的问题,国内那些人气最高的个人网站如果具有不合法的内容将如何生存?个人的兴趣爱好在互联网上能不能被尊重?曾经为丰富互联网的中文信息内容立下汗马功劳的个人网站如何评价?那些曾经熬更守夜,苦苦挣扎的个人站点是不是就要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有没有商业性的网站为了自身利益而通过协会来采取这样一种剿灭竞争对手的方法?有没有一些不合理的垄断性的行为?立法的滞后如何解决?
不管怎样,我们都知道我们曾经珍爱的东西,也许以后就不会存在了。但是互联网的发展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极大化和共享的准则,我们必须要避免一些人为的伤害,而让每个人的兴趣和要求得到满足。所以,我们仍然愿意期待着大家用最大的诚意和善意去化解这场纠纷。
一支袅袅的乐曲在悬崖边响起,我们忍心它成为空谷绝音吗?我们忍心让它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吗?我们真的忍心吗?
公布歌词算是侵权? - 刘善斌 - 2000-05-30 17:35:39
这个世界简直太不可思议了。 MP3可以认为是侵权,但是对歌词来说,情况应该允许不同。因为一首歌曲制作完成发行后,作词者已经取得回报了。而且歌词的流传对扩大音乐人的影响有很大的好处啊,目前许多歌曲大家仅仅知道是谁唱的,但是却不知道著作者是谁。我喜欢蟑螂,但愿他能活下去。
Re:公布歌词算是侵权? - 东东包 - 2000-05-30 17:43:16
他只有19岁,也算不容易啊:)
我个人觉得著作权所有者更让人同情! - 徐远明 - 2000-05-30 18:14:56
Re:公布歌词算是侵权? - 卓越更夫 - 2000-05-31 08:27:08
只要是谋取了商业利益,而未经作者许可的,均属侵权。
Re:公布歌词算是侵权? - 东东包 - 2000-05-31 09:05:53
通过采访和了解,其实我被人告知在中国的音乐界伤害著作权人权益的最大者也许可能不是那些个人站点而是。。。。现在还没有收集到足够的材料,所以先不说。
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幼虫 - 2000-05-30 21:01:12
我每天都在用盗版软件、今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将 主要使用盗版软件,盗版软件无论是对我个人还 是对我国的计算机普及发展都是有很大功劳的。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使用盗版是一种可耻的侵 权行为,并不能因此对使用盗版一事理直气壮。 如果说使用盗版软件是一种可耻的行为,那么使 用盗版还振振有词则近乎无耻! 关于这些个人主页,我认为: 第一,无论出发点如何,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以前 别人不管,放一些完全可以理解,但现在既然别人 找上门了,就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如果直到现在还 觉得自己委屈,甚至愤愤不平,就很难令人佩服了。 第二,我不知道如何界定商业行为,但我发现这些 个人网站中都有一些广告,而通过广告获利是很多 商业网站的唯一收入来源。 第三,关于希望别人下栽以后24小时内删除,不知 道有多少人相信下栽者会真的删除,他们自己相信 不相信,考虑到下栽者下栽一个MP3的所要花掉的 上网费用很多情况下接近买一张盗版MP3光盘的价格, 我个人觉悟不高,不相信有人会辛辛苦苦下栽, 会在24小时内删掉。 第四,个人主页的作用是无须置疑的。但我认为,只要 使用合法的手段,即使完全功利性的希望通过个人网 站来实现自我创业或者寻找商业发展也是完全可以理 解得,只要客观上对网络发展有帮助,一样是值得尊 敬的。所以我希望有些调子不必唱得太高,就象金山 老要扛红旗一样,让人感到很不舒服。 第五,其余的废话尚在编造中。。。:) 以上纯属个人瞎扯,大家尽可一笑置之。
Re: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卓越更夫 - 2000-05-31 08:36:55
您说的非常好,网络一定会秩序化.未经作者许可提供免费下载,也为ISP创造了商业价值,并使正版市场受影响...
Re: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东东包 - 2000-05-31 08:42:29
我同意你的部分阐述。但是就我个人而言,把这篇东西放在这个网站上,就是想请大家帮我看看有什么问题没有。所以非常感谢你的直言。 通过我的采访,当然还有许多内容没有放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在互联网上有些传统的规则是否应该被修改或者值得商榷?打个比方说当年凤阳的几个农民开始土地改革的时候与当时现行的规定也是相抵触的。那么为什么现在他们的创举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呢?就是因为时代变化了,规则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否则就不能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出现,我个人认为与传统的盗版行为是有一定的区别,我相信个人网站在一定的时期里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的,我们不能否认。 当然他们的有些行为跟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违背的,所以非常希望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Re: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kent - 2000-05-31 09:19:04
如果谁用盗版还理直气状,那这个世界就真的是有问题了。
Re: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卓越更夫 - 2000-05-31 09:46:22
就音乐而言,盗版的特点是:假冒但不伪劣;用官方的原话讲:“我们走了不少大城市,发现盗版目前是统一包装、统一标识,市场占有量已在95%以上,大有长期占领正版市场的势头。” 如果再提供非许可的免费下载,那末国产唱片业将更为艰难。
Re: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0:35:37
我所做的音东文档是realaudio 3.0格式24k mono 的一点收藏价值也没有,完全只能作试听用途, 当你想去买正版cd的时候当然要先听一下好不好听才会买 像四哥个仔这些歌,连盗版我也不会买,我也不会录他的歌
Re:非常不同意东东包的观点和立场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1:08:13
那些所谓广告 每天只有一两个人点击 比起那些商业网站是不能比的 每个月因做个人网页的上网费 那些广告两年都不够 个人主页上的广告只是一种点聚,因为本来内容就少 也没有精力去做更多的内容 还要应负读书考试,
公开性值得置疑 - 发条鸟 - 2000-05-30 22:42:28
曲先生的解释说:“在网络上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是一种公开的行为。根据民法等相关条文的公开性原则,那么就认定这种在商业场合进行的公开性行为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权利。” 这里所断定的“公开行为”是值得推敲的。如果没有网络,我把一盘自己喜欢的刘德华(啊,狗虱,随便举个例子)忘情水磁带录音后给我朋友听。这不存在侵权吧。这是私人之间的交流。 而如果放到网上,网址无人问津,三五个人访问。那应该也是私人空间吧。如果访问量如潮水一般,那我就不好说了。 另外,各高校BBS上有无数小说。你能把这些东东全都说成是公共传播吗?如果上站者人数不多,恐怕也只能算私人空间。 一句话,在现实世界中,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划分比较明确。而在网上,界线就不太清楚了。而现有的著作权法是建立在公私空间区别的基础上的。所以,网络的问题不能用现有法律轻易套用。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卓越更夫 - 2000-05-31 08:43:49
出租车应属私人空间,但车内放音乐是对乘客的服务,其目的是更好的进行经营,同样产生了商业价值,属于侵权。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东东包 - 2000-05-31 08:48:49
我征询了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他们认为在网络上进行的活动是一种面向公众的行为,所以符合公开性的原则。比如商店开在无人问津的地方和开在闹市区是一样的,要面对公众的,并不因为人多人少就判定是私人的空间。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东东包 - 2000-05-31 08:51:29
我非常同意你的“网络不能轻易套用现有的法律”的观点。因为有些立法的根据在发生变化。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发条鸟 - 2000-05-31 10:00:40
法律界人士的话,也值得推敲吧。 比如现在许多网上论坛里的帖子是转贴自传统媒体的,你能说这些转贴行为都是侵权吗?其公共性不太好断定吧。在公众网,这个问题也许还不严重。在各高校的BBs上,各版的精华区里,什么样的小说没有啊?以后技术发展了。ftp加bbs,除了小说、肯定有歌和影片。 我曾经对网上版权写过一点东西。主要是美国人的思考吧,中国的情况没太深入。摘了一些放在下面,我主页上也有: http://go.163.com/~clockbird/wb_ethics/copyright.htm 上载:出版的新概念 网络版权这一新现象给人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以数字编码方式表达的作品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问题在很多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版权法一般认为,一项作品能够享有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是它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或称原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3月Rurai电话服务公司诉Feist出版公司一案的判决中认为:所谓原创性是指独立的创作(而不是对他人的作品的抄袭)加上一点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但数字化形式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呢?如果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那么可以肯定,该作品的数字形式并不是完全独立于该作品原有形式的新作品。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则无论是该作品的原有形式还是其数字形式,都应该享有著作权。如果作品直接以数字形式出版(如以磁盘、光盘形式发行)的,那只要它具有独创性,当然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有人擅自复制该作品的数字形式,则是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作品直接上载到互联网络上,这种行为算是出版吗? 它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互联网络的出现,对传统的出版观念都提出了质疑:一旦数字化的作品上载到网上,复制与传送只是举手之劳。不需要大型印刷机器和类似设备,敲几下键盘就能随意发行。作者与读者直接联系,不再经过传统的复制出版、市场发行环节。而且,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也可以完全由自己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出版业可能不再是社会的需要,而以出版业独立存在这一现实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著作权制度也得进行根本改变。 美国已经开始把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当作出版物对待了。美国1995年的白皮书,即《关于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的报告》建议,把“向公众传输”补充进美国版权法“出版”的定义中,以与修订后的发行的概念一致,“如果数字传输在接受者的计算机中生成了复制本,那么明显能通过传输使公众获得复制本;公众通过数字网络获得作品复制本,作品就如同有形复制本在商店出售一样被出版了。法律确认向公众传输为出版,只不过是对这一现实的承认而已。”事实上,这也符合美国版权局的一贯作法和内部规范,从八十年代开始,美国版权局已经承认版权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属已出版作品,并给予注册。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订伯尔尼公约的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文本中,也提到交互式的、按需向公众直接提供作品的电子出版应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这种新型的出版方式正在取代某些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它与传统的出版并没有本质的不同,结果都是使公众获得复制品。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将作品下载到计算机内存的方式访问该作品。专家委员会建议,应将电子出版包括在伯尔尼公约第3条3款内容内,因为该款指出“就作品的性质而言,无论复制本以何种方式制作,只要可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即构成出版”。既然“无论复制本以何种方式制作”,那么既包括传统的出版——复制本先制作再发行,当然也包括通过网络实现的电子出版——复制本在传输的末端由接受者的计算机制作,这无非是把当地复制(Local reproduction)换成“远程复制”(tele-reproduction)罢了。 上载权与公平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版权法)通常都规定: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权利人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各种方式如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录像或者改编、注释、编辑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作品著作权中一项最基本的专有权利。而在互联网络上,数字形式作品能够轻易传送到接通互联网的千家万户。传统的复制概念需要加以变动,因为一次上载就能造成无数次远程复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是否应该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呢?是否应该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把其作品上载到互联网络上呢? 对这一问题,有各种不同观点。对传统作品的著作权,美国有法律有一条“第一次转让”规则(first sale),该规则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权限制于第一次转让,这样可以保证公众接触到有关信息,从而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面对网络出版的新特点,美国1995年白皮书建议,对以数字方式发行的作品取消“第一次转让”规则,从而对制造和贩卖盗版作品的行为进行惩罚。不少专家对白皮书的条款作出质疑,认为它不切实际,并有可能阻碍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人拥有是否上载到互联网络上的专有权,但作品一旦上载,则意味着作者许可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作品。这种观点尽管有些激进,但是,它的确非常切合网络传播的特点。 人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合理使用与非法复制的区别。按照各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既禁止非法复制,又允许合理使用。即使在过去,非法的复制同合法的合理使用本来也不太容易区分。而在互联网上,情况就更为复杂了。 我国的《著作权法》在第二章第四节中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而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当决定对某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fair use)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商业性质还是非盈利的教育目的),该作品的性质,对该作品的使用的数量和使用给该作品潜在市场价值带来的影响。而在决定可否利用合理使用这一辩护理由时,实际起作用的是以下两个因素,即自由传播特定有版权保护作品的部分内容对公共利益的益处,这样的自由传播会带给特定的有版权保护作品的财产价值或收入的影响。 在网络出现以前,图书馆为人们学习知识提供了便利,人们可以不花钱或只花费少量的钱就能使用图书馆的资源。如果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访问图书馆,并获取图书馆里的任何资料,那将极大的促进社会利益,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但是,当互联网将全球联在一起,人们可以从各种图书馆获取自己需要的资料时,对版权的保护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看来,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严格限制将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即使这种上载可能受到合理使用理由的保护。不过,这种限制也许会窒息网络的正常发展。如果网络资源少得可怜,还会有谁兴冲冲的冲浪呢?互联网络的实质特点--信息自由流动从根本上就是与严格的版权保护相对抗的。人们无法作出两全其美的选择,鱼与熊掌兼得是不切实际而又永远诱惑我们的东西。 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谁来负? 在新型的网络版权法颁布之前,不断有侵权纠纷出现。确定被告是其中的一个难题。传播物一般通过在线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上载到互联网上。那么,在线服务提供者是不是出版者,应不应该为网络版权侵权承担责任呢?这一问题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 .....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东东包 - 2000-05-31 12:06:00
非常感谢黄兄提供了这么多的资料,让东东包又上了充实的一课。看来我要好好修改一下文章了:)
个人网站是否会枯萎在知识产权争议中?(一) - 音乐浪子 - 2000-05-31 12:17:07
这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强硬举动,如果最后出现对中国个人网站不利的结果,相信将会给中国的个人网站带来一次清洗,因为,有了音乐网站的开头,接着文学网站,艺术网站,新闻类网站,.....大到一个网站的内容,小到网页上的一个图片,都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如果要追究的话,肯定会有的,几乎很少有网站能避免吧.... 虽然说现在的配套法律相对滞后,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越来越快,在国内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越来越大,最终还是会在INTERNET上广泛展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一种舍小利而谋大利的行为,不过涉及到INTERNET上个人网站,应该还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考虑自己的去向.如何做到个人兴趣与合法相符,应该是许多个人网站站长现在就应该考虑的事. 其实可以想象的是,在这次事件过后,肯定许多个人网站会相继关闭,而且ISP对个人空间的开放会更加严格,以后也许许多HOT的东西只有在商业网站上才会出现,这对中国网络的发展绝对是个打击.难道说INTERNET网站也会发展到最终出现垄断的地步吗?这是浪子不敢想象的.
个人网站是否会枯萎在知识产权争议中?(一) - 音乐浪子 - 2000-05-31 12:17:25
这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强硬举动,如果最后出现对中国个人网站不利的结果,相信将会给中国的个人网站带来一次清洗,因为,有了音乐网站的开头,接着文学网站,艺术网站,新闻类网站,.....大到一个网站的内容,小到网页上的一个图片,都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如果要追究的话,肯定会有的,几乎很少有网站能避免吧.... 虽然说现在的配套法律相对滞后,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越来越快,在国内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越来越大,最终还是会在INTERNET上广泛展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一种舍小利而谋大利的行为,不过涉及到INTERNET上个人网站,应该还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考虑自己的去向.如何做到个人兴趣与合法相符,应该是许多个人网站站长现在就应该考虑的事. 其实可以想象的是,在这次事件过后,肯定许多个人网站会相继关闭,而且ISP对个人空间的开放会更加严格,以后也许许多HOT的东西只有在商业网站上才会出现,这对中国网络的发展绝对是个打击.难道说INTERNET网站也会发展到最终出现垄断的地步吗?这是浪子不敢想象的.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 2000-06-02 10:40:14
那么出租车司机就无权听收音机了? 那人权何在? >标题:Re:公开性值得置疑 >出租车应属私人空间,但车内放音乐是对乘客的服务,其目>的是更好的进行经营,同样产生了商业价值,属于侵权。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0:40:27
那么出租车司机就无权听收音机了? 那人权何在? >标题:Re:公开性值得置疑 >出租车应属私人空间,但车内放音乐是对乘客的服务,其目>的是更好的进行经营,同样产生了商业价值,属于侵权。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1:00:28
简直就是抢钱 20元一首歌 本来都贴上网费来搞 现在还要交钱去买歌 痴钱 交了钱之后不就成了真真正正的商业网站了吗 所有网站都变成商业网站,网络不再是免费资源及信息的获取地,以后要取得资讯就只有通过注册,要忍受注册后一堆堆的垃圾邮件,严重被侵犯的私稳权等问题.网络上再没有私人空间,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世界,本来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internet本来就不应该看作媒体用途,而是未来个人的生活方式。本来社会上人权已受到不小破坏,就连网络上也加以振压,这完全违反internet的原意.个人的发展及创作再一次受到制约 严重影响中国网络的发展,相信以后没有个人空间后,我宁愿去国外网站,
Re:公开性值得置疑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1:15:38
我们在申请空间的时候,提供商还写明我申请的是私人空间 这样一来私人空间何在
internet并非只是一个媒体更是将来个人生活的模式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1:17:41
所有网站都变成商业网站,网络不再是免费资源及信息的获取地,以后要取得资讯就只有通过注册,要忍受注册后一堆堆的垃圾邮件,严重被侵犯的私稳权等问题.网络上再没有私人空间,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世界,本来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internet本来就不应该看作媒体用途,而是未来个人的生活方式。本来社会上人权已受到不小破坏,就连网络上也加以振压,这完全违反internet的原意.个人的发展及创作再一次受到制约 严重影响中国网络的发展 而且我们在申请空间的时候,提供商还写明我申请的是私人空间 这样一来私人空间何在
Re:internet并非只是一个媒体更是将来个人生活的模式 - 幼虫 - 2000-06-02 11:20:41
不用那么悲观:)
借机会抢钱,硬把internet商业化 - poprealmusic - 2000-06-02 11:38:44
简直就是抢钱 20元一首歌 本来都贴上网费来做自己的网页 现在还要交钱去买歌 交了钱之后不就成了真真正正的商业网站了吗 原来联想的fm365也是20/首歌买回来的,还要交什么会费,难怪亏损那么利害,还要把成本计到个人电脑上, 这样的代价试问一个个人用户怎样负担?
Re:借机会抢钱,硬把internet商业化 - - 2000-06-02 12:35:42
有道理!换一句话说你也可以这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