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的困境(1):一只空荡荡的杯子(首发enet) - 网络经济 - 白板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96 次) 时间:2001-01-11 12:45:34 来源:白板 (dql) 原创-IT

B2B的困境(1):一只空荡荡的杯子

白板 2000-12-20

当Amazon.com把亏损不断做大的时候,互联网业界开始热烈地拥抱B2B。直观看来,B2C是要搬箱子的,而B2B只需点点鼠标,更像是“新经济”。网友们把B2B解释为“Beer to Beer”,这让人联想北京三里屯酒吧IT白领们对B2B未来的幸福憧憬。泡沫渐渐褪去,我们看到的是一只空荡荡的杯子。

B2B怎么啦?

也许我们应该从“虚拟”回到“现实”中来,考察一个简单市场中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也许能得到一些答案。设想市场为商家提供交易席位,市场的管理者试图观察每一笔成交合同,从中提取交易费用。问题是,市场所有者的盈利模式能够实现吗?

显然不能。由于市场管理者无法观察交易中资金和商品的流动,交易双方可以合谋,隐瞒合同,把交易拿到市场之外,从而节省交易费用。作为市场管理者,他可以看到商家们彼此亲密接触,却得不到交易成功的报告。

当然,传统的证券市场与此不同,证券与资金在市场中封闭运行,任何一笔交易都在市场的控制之下,因此券商获得相应的交易费。但对一个普通商品的B2B网站,商品和资金游离于市场之外,交易者充分利用网站提供的信息和种种便利,最后隐瞒交易,逃掉应交纳的交易费用。

美国早期著名的垄断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案”中涉及到“场外交易”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交易所会员之间达成协议,在交易所关闭后,所有的交易只能以收盘价成交。很显然,交易者可以观察交易所提供的价格信息,在交易所关闭后进行交易,逃掉交易费用。“只能以收盘价交易”的规定阻止了这种行为,因为供求的变化使均衡价格偏离收盘价,使交易不能进行。按照美国的反垄断法,禁止操纵价格的行为,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规定阻止了利用交易所信息“搭便车”的场外交易行为,根据理性原则,并不违法。

那么,能不能有类似的办法阻止场外交易的发生呢?似乎不能。

在B2B交易中,主要涉及到两类合同:拍卖合同和采购招标合同。在拍卖合同中,成交是容易判断的,价高者得到拍品,网站可以收取相应的交易费。遗憾的是,在企业间的交易中,企业一般按照合同生产,或者按需生产,除非有特殊情形,库存产品进行拍卖的机会并不多。企业间交易更多的是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无法阻止交易双方的“亲密接触”。由于投标商品的差异性,决定最后成交的不仅仅是价格。从买方角度看,他必须考虑对方的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产品各个技术指标如何权衡。比如,购买一批计算机,各个厂家的产品在内存,CPU速度,硬盘容量,扩展能力等诸方面不尽相同,是买性能稍高但价格稍高的产品,还是买性能适中价格偏低的产品?厂家长期的服务能力如何?总之,没有双方深入细致的谈判,买方是很难决断的。买卖双方的“亲密接触”为他们隐瞒合同提供了机会。

在我们现实的经济中,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为什么电子配套市场按摊位的大小、位置收费而不按交易量收费?答案显而易见。消费者在电子市场买东西的时候不开发票可以拿到更低的价格,这里买卖双方的合谋偷逃了税款,在现金交易中,税务局无法控制,可行的办法是评估一个交易量,每月收取固定的税款。

B2B网站企图通过交易来收取费用是徒劳的,可行的是采用“摊位费”的办法收取会员费。但交易平台对所有的交易者的价值并不相同,有的商家可能频繁使用交易平台,有的商家可能偶一为之,一个固定的会员费可能导致一些商家过度使用交易平台,而另一些商家退出市场。

但现在大多数B2B网站还仅仅处在聚拢人气的阶段,这种状况不能长久;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的问题,它们将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交易双方在“亲密接触”之后,若无其事地告诉你:“我们可是什么都没做呀!”你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