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关村“基本法” - 李涛 - litao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0 次) 时间:2001-01-09 13:55:50 来源:litao (chinatvfm) 原创-IT

被誉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基本法”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然而,这个“基本法”将为中关村带来什么?《条例》的有关起草人1月5日说,针对园区中出现的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新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条例》作出了13个方面的创新性和突破性规定。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宗旨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权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但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是第一次出现。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这是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对教师、科研人员兼职创业和在校大学生创业从立法上首次承认了其合法化。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这是美国风险投资事业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

———“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串通定价、划分市场、滥用经济力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等具有垄断性质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竞业条款,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从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决策听证、依法检查、规范收费等方面对政府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为了帮助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要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政府财政要为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提供一定限额的补偿。

———中关村房地产价格高是影响园区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明确“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开发”的原则。

———增设园区企业投诉渠道。

———政府“不作为”要负法律责任。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初步计划要制定的配套文件有20个方面。第一批配套文件预计在今年2月左右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