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8 次) 时间:2001-01-05 13:57:00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审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并要求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在60日内办理相关审批、申报手续。掐指一算,2001年元月4日,应当是这个期限的截止日。据说,目前只有两家综合性互联网站办妥了相关手续,取得了该规定所指的登载新闻的资格。笔者不禁为其他综合性互联网站捏一把汗。根据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综合性非新闻单位如何化被动为主动,签一份满意的协议,以较小的代价达到最大限度地登载新闻的目的,笔者提醒这些ICP的CEO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首先,如何选择一家相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新闻网站作为签约的对象。
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都具备登载新闻的资格,只限于较大的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具体指如下单位:(1)中央新闻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站;(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站;(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其他新闻单位不具有建立独立新闻网站的资格,只能在指定的新闻网站登载自己采写的新闻。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只能和具备上述条件的(1)中央新闻单位、(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3)省级直属新闻单位签约。但是,据说操作中有所变动,实际签约的不是新闻单位,而是国家指定的新闻网站,千龙网、东方网已具备了与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签约的资格。因此,在相关事宜没有明确之前,ICP签约尚需慎重。

在注意上述条件的同时,同时应注意这些新闻网站都是清一色的国资单位,由于实际上这些单位的市场化能力较差,如何在“矮子”中选择相对合适的新闻网站,则显得非常重要。

其次,签约的内容应属关键。
如何签一份漂亮的合同,对于ICP而言,应属关键。笔者建议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 合同名称。根据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与新闻网站签约的合同性质是“授权合同”或者叫“许可合同”。即通过该合同,综合性非新闻网站获得登载新闻网站所发布新闻的权利。
(2) 合同的标的是新闻网站首次登载的由某些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所谓“某些新闻单位”是指组建该新闻网站的股东。例如千龙网由北京各大新闻媒体组成,东方网由上海各大新闻媒体组成。根据规定,千龙网自己也没有发布新闻的权利,只有登载这些新闻媒体发布新闻的权利。其他网站通过与新闻网站签定这样一个许可登载协议,就有权登载(或叫再次登载)新闻网站首次登载的新闻。从法律理论上,这里存在一个授权与再次授权的法律问题,好在这些单位都是国有机关,在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经济活动,一般不会产生大的经济法律问题。
(3) 所谓新闻,是指“通过报纸、广播或其他适当的工具报道关于最新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为无法取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新闻网站和ICP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要求签订其他性质的许可合同,ICP可以拒绝。

最后,合同的形式与登记。
根据规定,该协议应当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因此,该协议应当符合政府新闻办的有关要求。对于这类备案合同,市场中容易产生其他变种。例如,有些当事人采取“阴阳合同”的做法,即报政府备案的合同是为了应付政府,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是另外一份合同。如果采取这种违规的做法,一旦发生纠纷,真实的合同反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还有些当事人采取了“备案合同”和“补充合同”的做法,即备案的合同条款比较粗,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在补充合同中规定的比较详细。采取这种方法稍微比“阴阳合同”好,至少不会导致补充合同无效。

审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 - 拿摩翁 - 2001-01-05 14:16:16

上海又没有专门的政府网站解释、受理这方面的问题?

Re:审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 - 千秋思过崖 - 2001-01-05 19:05:11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 还是不错的,具我所知有人为此受到过教育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