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ews.com面临的法律问题——IT企业法律顾问之(四) - IT企业法律顾问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3 次) 时间:2000-12-31 14:05:45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作为一个网络写作社区,斗牛士(donews.com)的运作无疑是成功的。在短短的时间内便在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网罗了国内大量精英级的网络作者加盟。在此,我们应当感谢刘韧、杜红超、小林、牛角尖、温柔大盗等人的工作,他们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民主、自由的言论和交流空间。
与此同时,作为斗牛士的一员,我不得不提醒大家注意一些法律问题。正确分析和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将使斗牛士更加健康地发展下去。
一、原创首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斗牛士又称为“网络写作社区”,是网络作者们的乐园。有文章的地方就存在著作权问题,斗牛士当然也不能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网友贴在斗牛士中的文章当然也要算是“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这些文章将会被其他网站转载而“不构成侵权”。同时,因为我国并没有网络作品付酬期限的规定,网络写手们可能面临这样的困境:自己贴在斗牛士上的原创首发文章被各媒体摘得到处都是,而稿酬则成了“千年等一回”!
斗牛士已经面临这样的风险:网友为了避免稿酬的损失,而不在社区中贴入自己的原创首发作品,只是在作品被其他网站发表后才过来贴一下,作为自己的“回忆录”。
我们不希望斗牛士变成“过期文章集中营”,要想留住原创首发文章,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解决办法:建议各网友在发表原创首发作品时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字样”,并留下自己的详细通信方式。同时,斗牛士也可以在每页文章下面注明版权信息:“各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所有,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二、转贴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斗牛士中专门有一个“转贴文章”栏目,供大家转贴他人的精彩文章。笔者也经常在该栏目中看到难得一见的妙文。但是,这里面会不会存在著作侵权问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文章作者没有特殊声明,其他网站就可以转载、摘编作品,但是,同时要负责向作者支付稿酬。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对于作者已经作出了版权声明的作品
对于作者已经作出了版权声明的作品,建议大家不要任意转贴,否则容易引起侵权纠纷。同时也会给斗牛士这个社区带来麻烦。
2、对于作者没有作版权声明的作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作者没有作出版权声明的作品,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但是应当支付稿酬。那么斗牛士是否应当向作者支付稿酬呢?恐怕从donews.com目前的经营模式来看,我们认为不会,那么侵权诉讼会随之而来,怎么办?

三、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审批及责任
斗牛士提供的这个“IT写作社区”从其实质来看,属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BBS服务。国家法律对此类服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服务责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同时该法规还对违反以上规定应当给予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照此看来,斗牛士肩负的责任可真不小哇。
建议:迅速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加强文章内容监督、在页面刊登警示信息,保存相关备份。

donews.com面临的法律问题——IT企业法律顾问之(四) - farmer - 2000-12-31 14:41:20

是的,来这里这么久了,现在想来的确是有这些问题!! 大家齐来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