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冲突,ICP该听谁的?——IT企业法律顾问之(三) - IT企业法律顾问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6 次) 时间:2000-12-30 19:18:46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2000年,中国的IT业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一件接一件的官司给人们带来了太多的迷茫。为了解决网络业的各种法律问题,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网络法律法规,给网络经营者们指明了道路。
最先是《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标准》出台,让人们在历数“电信N宗罪”的时候更有法律依据。后又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的网络市场,净化网络文化氛围无疑是有极大意义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法规之间发生了一些冲突和矛盾的地方,让互联网从业者特别是ICP们无所适从。
仅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站从事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分析一下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一、未经许可转载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的互联网官司大多是与著作权有关的,例如“赛迪资讯诉硅谷动力侵权案”、“彼阳诉新浪案”等等,这些案件无非是缘于“未经许可的非法转载”。那么,未经许可的转载是否构成侵权呢?两个法规给了我们两个不同的解释:
根据《互联网站从事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之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也就是说,如果要转载其他媒体上的文章,你必须和对方签有协议,否则无权转载其文章。如果没有协议而转载了,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不这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你可以任意摘对方媒体的文章,只要注明其出处并付作者稿酬就可以了——根本无须对方的许可!
那么,未经许可转载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两部法规给了我们两个截然相反的答案。要解决这个问题,恐怕还需要有关部门出来进行协调和解释才行。
二、著作权纠纷,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们在办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都要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然后才能办理起诉事宜。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陷入了迷惑之中,不知道该找哪个法院。
从网络的特点来看,作为一种高科技媒体,它具有超越时空的特点。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往往相隔千山万水。为了便于原告的起诉,人们一般选择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作为管辖法院。
实践中,选择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结果”当然是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而这一“侵权结果”肯定是发生在原告所在地的。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却将管辖问题规定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这一解释中,虽然也承认“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是一致的),但在后面的解释中却把侵权行为地仅仅解释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而有意无意地漏掉了本应有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使原告不得不到被告注册登记地或者实际运营地去起诉。这无疑给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难度。
当然,这个解释中也提到了,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时候,可以把管辖法院确定为“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然而,如果认真加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张“空头支票”。——如果我们真的“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说,我们根本找不到确定的被告,那么根本不会有什么诉讼存在。要知道,诉讼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同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却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这对网络界的著作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快解决此问题。
以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经营行为,这个想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时一定要严谨,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真的,我们不希望在网络上“依法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