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61 次) 时间:2000-12-26 22:01:24 来源:申海 (公子小白) 原创-IT
12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唐吉诃德》的译者刘先生状告搜狐链接侵权案作出判决,搜狐因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而被判决向刘先生致歉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巧合,还是有意安排?
我倒愿意相信后者。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的,往往是在出现了新的案件而产生法律的盲区时,才会促使法律的出台与完善。在向新世纪行进的2000年,互联界官司打得如火如荼,既有门户之间相煎,如Chinabyte诉天极、赛迪资讯顾问诉Enet,也有个人诉网站,如彼阳诉新浪、“唐吉诃德”译者刘先生状告搜狐网,大大小小十余起官司正在马拉松般地进行。涉及的内容无处乎侵犯版权与著作权、域名相近、超级链接等。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许多官司只有两条路可选:要么和解,要么久拖不判。打官司并不见得是坏事,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恰恰是互联网众多给官司逼出来的。它也为以后的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搜狐被诉一案中,原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翻译刘先生,在上网时偶然发现搜狐网站未经他允许,将他1995年翻译出版的《唐吉诃德》一书的三种版式在网上全文登出,供人阅读下载。刘先生认为搜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使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他要求搜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实际上侵权的是三个小网站,搜狐公司并没有刊载《唐吉诃德》一书,但是在搜索引擎中链接了三个刊载有《唐吉诃德》一书的小网站。法院审理认为搜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搜狐在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但搜狐并未积极采取措施,所以搜狐得为自己的过错向刘京胜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
让我们来看看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在搜狐一案中,起初搜狐并不知道三个小网站存在侵权行为,在引擎中链接它们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可是,错就错在刘先生向其发出警告后没有及时消除侵权网站链接,积极地排除妨碍。这样,搜狐就从主观无故意转化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参与行为,如按新的司法解释,它与三个小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必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搜索引擎的存在在网络生活中的意义不言而喻。许多知名的搜索引擎众多网民都耳熟能详,如新浪、常青藤等。大名鼎鼎的雅虎就是靠搜索引擎起家的。随着新网站,尤其是个人主页的迅猛发展,以及“网页快照”等新技术的产生,搜索引擎所收录的内容日益庞大。在搜索引擎所链接的网站中,个人网站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众所周知,个人主页的内容大多存在着非法刊载他人作品、非法传播他人软件、非法提供MP3下载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行为,也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今天,搜狐第一次因搜索引擎的链接而吃了官司并赔了钱,以后,张先生、王先生、李先生也在其搜索引擎链接中发现了侵权内容,也向搜狐发出警告,搜狐又该是怎样一幅手忙脚乱地取消侵权链接的狼狈情景呢?而假如没有搜索引擎,那位刘先生恐怕一辈子也不会知道自己的译作竟然被多家小网站非法刊载了吧?网络毕竟是太大了。
这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此后,以搜索引擎为内容的“搜狐”们是不是在接到新站登录时就会胆颤心惊呢?“搜狐”们在对新网站进行检查时,除了对涉黄、涉政内容进行检验外,也许又多了一项内容,检验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走马观花的浏览式检查又怎么能看出网站是有授权的刊载还是非法刊载呢?总不能让网站把授权书等合法证明都寄到公司来验证吧?那样,邮政局倒是高兴了,瞧,信息时代还是离不开我们吧?即便如此,“搜狐”又如何保证所收录的网站以后不会出现侵权行为呢?“搜狐”又有多少人马来每天负责检查数十万计的网站是否出现侵权了呢?若此,今年冬天的网站大裁员大可不必,倒是要大批量增加人马才行!
搜狐一案的审结通过网络与媒体的广为传播,必定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难怪有人说,想挣钱吗,到搜索引擎里去找侵权吧。这些纷纷推出搜索引擎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们,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好心好意方便网民的事儿反倒成了“赔钱”的霉事儿。赔的钱固然不多,但“侵权”的帽子戴上,恐怕比“数字英雄”的帽子要难看一点儿。
“搜狐”们的搜索引擎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