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与“被告”王洪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48 次) 时间:2000-12-25 15:49:49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

  就要成为历史的2000年给人们留下了大量值得回忆的东西,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这个领域里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包含了大量的梦想,虽然其中的一些梦想已经破碎……

  2000年里,除了人们关注的纳斯达克股市外,恐怕没有人会忽视那些曾经引起关注的IT官司。在这些案件之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恒升案”了。这起发端于一九九八年的世纪之案,一直到今年的十二月底才水落石出,进行了二审宣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原则,本案的二审判决将成为生效的最终判决。

  在本案二审宣判之前,被告王洪的代理律师陈志华律师曾经表示:本案王洪肯定能赢!然而,判决却无情地打碎了人们的希望,王洪被判败诉,虽然赔偿数额减少到了九万元。

  一、法不容情,消费者被判败诉

  王洪从一九九七年买到那台恒升笔记本后,他的人生之路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先是联系维修事宜,在维修受阻后又在网上发泄自己的愤怒,最后被恒升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王洪与恒升之间的这场纠纷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双方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消费者王洪是占据绝对主动的。他可以把恒升公司推上被告席,理直气壮地要求恒升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然而,王洪并没有这样做,他选择了在网络上发泄愤怒这一方式!从而把自己的主动权拱手让给了恒升方面。

  双方纠纷的第二个阶段是“名誉侵权纠纷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双方的对阵形式发生了变化。本来应当作被告的恒升坐在了原告席上,而王洪却不得不成为被告。由于本案是“名誉侵权案”,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注意焦点也就集中在了“名誉是否被侵害”方面,而不是“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方面。这是王洪在本案中败诉的关键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界定名誉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内容失实”或“侮辱性言词”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这方面,王洪一开始就输了——仅凭“垃圾”一词,王洪就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二、消费者为什么会败诉

  本案的终审判决公开之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大量网友对此判决表示了不满,为消费者王洪鸣不平,这是可以理解的。很多人都想不通,消费者为什么会败诉?

  我们认为,王洪的败诉首先是由他自己造成的。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王洪完全可以把恒升告上法庭。遗憾的是他并没有选择法律途径,而是采用了“以侵权对侵权”的下策,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的是,王洪的败诉并不能等同于“消费者的败诉”。大家应该注意到,本案并非“消费纠纷”或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一场“名誉权纠纷”。王洪之所以当被告,并不是因为他买了一台恒升笔记本,而是因为他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不适当的言论。所以,我们认为王洪的败诉与其消费者身份是无关的。

  还有,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本案实际上是两个纠纷,或者称为两个案件。虽然王洪没有抓住机会把恒升告上法庭,双方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场“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王洪是绝对的赢家!也许这种说法是对的,恒升“赢了官司,输了世界。”

  双方各胜一局!

  三、由王洪败诉想到的

  王洪由一个消费者转化为了一个“侵权者”,由“原告”转化为了“被告”,最终要以赔偿对方九万元来了断官司,这确实令人同情。然而在同情之余我们必须看到,如果不吸取王洪的教训,肯定会出现更多的“李洪”、“赵洪”。

  在买到有缺陷的产品后,消费者应该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维权过程中不要有任何过激行为,否则,你极有可能从原告的位置上被“调换”到被告席上。

  让我们依法维权吧!

“原告”王洪与“被告”王洪 - 阿多康 - 2000-12-25 16:53:09

文章写得很好,很专业,使人长见识。 屈腾龙说起过您。早希望能认识您,可惜最近好忙!只好在此铿锵一面。啊呵。啊呵。

Re:“原告”王洪与“被告”王洪 - 于国富 - 2000-12-25 21:33:34

你好。感谢你的鼓励 有时间可以多联系 我的电话:13910844128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