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春天(首发天极评论之家) - 网眼聚焦 - 申海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8 次) 时间:2000-12-25 13:21:05 来源:申海 (公子小白) 原创-IT

——网络著作权纠纷从此有法可依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就网络著作权纠纷作出司法解释 ,这是第一个针对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而制定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一个司法解释,但在现阶段,它却是对《著作权法》的延伸与补充,也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界定与保护的有力法则。
现有的《著作权》法是于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而那时,中国还没有出现网络,也就不可能把网络著作权纠纷列入《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但是随着互连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尤其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发生,极大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立法,依法治网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再不出台相应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网上侵犯著作权就会成为家常便饭,《著作权法》在网络上就会出现调整的真空。

仔细研读这一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其对作者(著作权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一般为网站)的重要意义。对作者来讲,是一个保护著作权益的春天来到了,对网站来讲,不能合法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意味着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啻为一个冬天的降临。
一、作者(被侵权人):打官司方便多了

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如果你的一篇作品被人在网上未经授权而非法使用了,你想起诉他,而侵权方和你不在一个城市,如起诉方在上海,被起诉方在北京,根据民法中的原告就被告的规定,你必需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这样一来,对于一些损害较轻的侵权,被侵权者因提起诉讼会增加负担与诉累而放弃自己的权益,听之任之。对于一些小网站的侵权,你很可能不知道他的详细情况与住所地,根本无从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而现在不一样了。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如果你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被人在网络上使用、传播了,你又不知道侵权者的详细资料,即不知侵权方是谁,也不知道其住所地,你完全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法院对侵权方进行起诉,或者是在任何一个你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法院来进行。如此,你不必从遥远的上海奔赴北京,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但前提是你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的住所地。

二、网站(侵权方):小心接到起诉状

在当今的网络世界,copy&paste是较为普遍的行为。一些大的网站,往往是作者刚发表某一文章,他们就“搬”到了自己网站上,不通知作者,不署作者姓名,更不付作者稿酬。更有甚者,在作者追讨稿费时,编辑告诉作者,网络上没有著作权,我们不付稿费。还有的编辑说,我们利用自己很高的知名度,为你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本身就是对你的支持。言外之意,不付费也很对得起你了。对于这种现象,许多作者颇为无奈。

那么,网络上到底不没有著作权,采用或转载作者作品应不应付稿费,一直是一个焦点。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再次明确地告诉人们,网络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使用作者作品应该付费。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即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等作品的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均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因此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因而,如果网站采用了你的稿件而不付稿费,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外,未经作者许可转载作品,或者是转载后不付稿费,同样属于侵权,也应受到制裁。

三、网络服务商:我怎么也成了被告?

当前,许多网站都提供免费个人主页空间。个人主页推动了网络的发展,但个人主页也是侵权行为较严重的区域。非法提供软件下载、MP3下载,非法传播他人文学、摄影、美术作品已是公开的秘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此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主观上为明知,客观上“助纣为虐”。

司法解释出台后,著作权人发现个人主页存在侵权行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即可向为个人主页提供服务的网站发出警告。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警告后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或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将会和直接侵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著作权人在出示被侵权的证据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者在该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作者(著作权人)对于网络侵权的诉讼从此有法可依,维权简单易行,必将极大地促进作者维权的积极性。从这一点上来讲,确实是一个春天到了;对网站来讲,意味着非法使用、传播他人作品会和在报纸、杂志等载体侵权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对于习惯了拿为己有、任我所用的网站来讲,这个冬天确实有点儿冷。

附:著作权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