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5 次) 时间:2000-12-25 09:11:04 来源:黄果 (黄果) 原创-IT
业内人士与社会公众一直认为CNNIC对于国内域名的审核保护了企业与注册人的利益,而且很好地防范了恶意抢注域名。但记者从各个渠道听到的消息竟然是“CNNIC将放弃对域名注册的事前审查”,究竟为什么CNNIC要放弃这样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审查制度,而今后的审查及纠纷处理又将由谁来解决,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专家:CNNIC进行域名审查
可能“引火烧身”
CNNIC对域名的管理本是一片好心,但专家们认为CNNIC对域名进行事前审查与预留有欠考虑,而且很可能惹祸上身。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薛虹博士认为域名注册组织究竟应被看作民事活动的主体还是行政授权机构,对其责任风险影响很大。如果把域名注册组织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域名注册是其提供的服务,那么任何因素(非可抗力除外)给域名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域名注册组织都应当负责。但如此一来,承担域名注册任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则不堪重负。如果把域名注册组织看作行政授权机构,其责任风险相对小一些。域名注册就类似于一种行政许可,域名注册组织与注册人之间就是行政授权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因行政授权机构的工作失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适用于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处理,但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域名注册组织处于行政授权机构的地位,而且还需要财政专项拨款建立赔偿基金。因此像我国的CNNIC这样的域名注册组织来说,向这方面发展会遇到不小的制度性障碍。
因此,薛虹提倡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在世界上采用像CNNIC对本国域名进行严格审查制度的只有加拿大,但这只能算是例外。国际目前通行的域名注册管理方法为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这是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与能力相适应的,而且将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实行先申请不审查原则的域名注册组织,作为中立的纯粹技术性管理机构,一般不承担因域名注册引发的侵权责任。可是CNNIC既然对域名申请实行了审查,是不是就应当对没有审查出来而造成侵权的域名注册承担责任呢?薛虹指出:“将来CNNIC要么像商标局或专利局那样建立公告、异议、复审、撤销等程度,使审查更加规范和有效,要么就干脆不做任何实质审查,纯粹按照先来后到及域名唯一性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前一种趋势是以牺牲域名注册速度为代价,而且CNNIC也要做大的改组,而成本将由域名注册人承担,社会成本过高,因此可取之处甚少。从CNNIC承担的职责、自身的资源、网络发展的要求及域名注册的惯例来看,后一种更为可行。”
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前,CNNIC曾就此向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咨询,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认为:这个管理办法是由负责域名注册及管理的互联网络权威机构制订的,因而首先遇到的就是该“办法”的立足点问题,即该“办法”到底为谁的利益而制订?应该强调保护商标权等现有权利,还是应该强调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在给CNNIC的答复中强调:“经过反复讨论,我们认为,CNNIC并不是立法机关,也没有获得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而且更重要的是,CNNIC应逐步向一个纯粹的私营机构过渡,并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对网络域名及其注册实施一种纯粹的行业化管理,因而也不应给社会公众留下其属于‘法律’制定者的印象。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主张‘办法’本身应尽可能回避对‘保护’、‘权利’、‘侵权’等等属于法律概念的使用,而且不应在强调哪一方利益的问题上有任何明显的倾向性。”
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唐广良研究员将其总结为:“第一,域名注册组织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第二,除了不得在其自身的活动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外,它也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三,它也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第四,制订某种政策,为涉及域名的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 是域名注册组织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
在由《科学时报》组织的“中文域名研讨会”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中国推选的ICANN理事候选人高卢麟指出,在所有的域名中,发生纠纷的仅占1%,而正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争议的又仅占发生纠纷的1%,那么因为这万分之一的问题而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是不合理的。
CNNIC不管并不等于没人管
CNNIC不进行域名注册前的审核,那么是否应该将域名纠纷全部都交给法院来解决呢?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冬涛认为:“现有法律永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这是互联网域名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有些法律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的特点,比如:在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有个四通电脑公司,还有个四通搬家公司,它们在网上都可以注册‘四通.com’、‘四通.中国’,这样纠纷也就产生了。”此外,法律是有地域性的,而互联网没有时空限制,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因此用现有法律来解决域名纠纷有一定的困难。从法院的角度来讲是很重视域名问题的,“法院始终是域名纠纷最重要的、最终的解决机构。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域名争议,光靠法院肯定处理不过来。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减少司法纠纷,减轻法院压力。”李冬涛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希望有这么一个机制来做前期的处理,当然它也不是最终的裁决,如果不服,还可上诉到法院。当事人始终都会有一个司法救济的选择。”
(上接第D21版)
CNNIC在中文域名管理中尝试采用中立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这个仲裁机构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CIETAC成立于1954年,当时成立的目的是为发展独立自主的新中国经济贸易,顺利解决对外贸易中的经济纠纷,而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也由此建立。CIETAC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组织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对于越来越多的域名争议,CIETAC法律部部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仲裁员李勇认为:“这是正常的,这种现象和我国的经济领域中的纠纷可以类比。我们以前在经济领域里的纠纷是很少的。CIETAC在20年前,每年只处理几件国际经济纠纷。自从改革开放后就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我们每年都要解决六、七百件涉外经贸纠纷。纠纷的出现虽不是件让人高兴的事,但从侧面上看,这也反映了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李勇介绍道:与解决其他民事纠纷方式一样,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有四种: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况大量发生在民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以有价或无价方式转让域名。在非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是常见的方式,也应当是受到鼓励的方式。调解方式虽然日益成为一般民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域名争议解决领域不太常见。仲裁具有体现当事人意志、一裁终局、有跨国执行效力等诸多优点,但是仲裁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而且仲裁比较适合复杂的案件情况。诉讼是当事人最终的诉求手段,但是法院的管辖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常带来困扰,尤其是解决跨地区跨国界的纠纷问题。
1999年10月24日,由ICANN发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在一年的运行中这种新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逐渐被各国域名注册人所认同。李勇评价道:“这种新的处理机制通常是由仲裁机构承担的,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其目的是快速、高效与低成本地解决大量出现的域名恶意抢注现象。通过仲裁机构在网上进行审理,通常15天左右就可以结案。参照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指定或正在指定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CIETAC目前正在申请ICANN授权的解决域名纠纷的仲裁委员会资格,李勇认为CIETAC的优势在于:“CIETAC连续6年处理仲裁争议数量排名世界第一。此外,还有许多高素质的仲裁员,CIETAC的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有492名仲裁员,其中154位仲裁员来自香港、澳门地区和其他国家。”明年3月, 我国新的域名管理办法出台后,CIETAC还将成为国内英文域名的仲裁机构,“如果我们能够顺利地解决.CN的域名争议,一定会有助于获得解决.COM及.NET等国际域名的授权仲裁机构的地位。”
CNNIC:坦然面对
CNNIC对此似乎早有准备,CNNIC办公室主任吴养怡在11月份向记者介绍《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时就提到这是个试行的管理办法,但在指导思想上与正在制定的新的域名管理办法是一致的。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是1997年颁布的,其中“ 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为CNNIC管理域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许多难题,包括所要保护域名的界定与注册机构没有相应的资源与人员等。比如最近CNNIC就遇到阿里巴巴网站与阿里巴巴软件公司都要注册同一个国内域名的问题,而CNNIC缺乏将这个域名给谁的法律判断标准。
CNNIC工作人员刘志江介绍,在中文域名注册方面CNNIC对域名的管理主要有四种方式:一、 防范措施:要求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包括域名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点、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并且同意接受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约束;二、预留措施:为避免恶意抢注行为,CNNIC在正式开放注册之前,在“.公司”和“.网络”下对我国驰名商标、著名企业名称、行业名称、地理名称等几万个名词进行了保护性的预留;三、 审查措施:CNNIC要求注册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域名审查职责;四、争议措施: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伴随国内域名事前审查制度而出现的域名注册手续繁琐与限制众多是阻碍国内域名发展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内英文域名的注册总量只占国内域名注册量的15%。刘志江介绍:CNNIC注册国内英文域名时要进行两方面的审查,一是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注册人必须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如此一来,管理倒是严格了,出的问题也少了,但域名注册的周期也变成了十多天,后来几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还是要五天左右才能办理一个国内域名注册,为域名注册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现在CNNIC实际上拥有三重身份: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组织(域名注册管理者)和提供域名运营的技术服务商。而在新的域名管理办法出台之后,CNNIC将主要负责保证域名运营技术服务的任务,将其他功能交给相应的机构与公司。
ISP:谨慎乐观
让我们来听听几个国内域名的注册大户是怎样看待取消域名事前审核的。
中国万网高级副总裁朱长勇认为取消事前审查是客观环境的要求,随着域名市场的发展,CNNIC的域名检查量增长迅速,已经无法用人工审核来保证注册人的利益了。在国内有许多外国著名品牌的国内域名都被他人抢注就是一个证明。域名注册量的急速增长使得域名注册的事前审核变得几乎不可能。但如果采用完备的域名仲裁系统与仲裁执行机制则减免了事前审核的难度,解决了域名的快速增长与域名管理之间的矛盾的。
谈到域名事前审核给ISP开展业务带来的困难,各个ISP的第一反应均是——手续繁琐。
东方网景负责人员告诉记者:“以前注册国内域名要注册人将文件准备齐后,交由注册服务商转至CNNIC审查,审查非常严格,任何的出入都有被退回的可能,造成了注册时间长,周期不定等多种情况。”此外,注册手续的复杂也容易使得域名注册过程中出现差错。
域名手续的繁琐使各ISP减少了许多国内域名的注册业务,还使许多客户因此而转向注册国际顶级域名。目前万网、新网的国内域名与国际域名的注册量都在1:5左右,但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管理机制的中文.cn的域名却与中文.com的域名在数量上持平,这至少从侧面反映了目前的域名管理方式的某些不足。中文域名注册所采用的新方式让各ISP们“感觉很舒服”,中文域名的审查权限交给了注册服务商,但也只要对所注册的域名进行一般性审查,而对注册人与注册公司不进行审查。这一点就与注册国际顶级域名的手续相差无几了。
中国频道CEO助理盛剑表示现行的域名注册事前审核制度给ISP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遇到两个企业注册同一个域名的情况,我们只能根据两家企业提交的时间顺序以及相关的域名注册条例(例如个人不能注册、知名品牌给予保护等)来判别域名到底属于谁。”新网市场总监李晖显然同意这样的说法:“我们要对国内域名注册进行初步的审核,但遇到有模棱两可的情况,我们也很难办,因为我们也没有最终的决策权。”
作为一家总部不在北京的域名注册商,中国频道以前在开展注册国内域名业务的时候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虽然中国频道是中国最早获得ICANN认证,成为和AOL、NSI等美国大公司平起平坐的国际域名一级注册商,但其国内域名的注册数量与其国际域名注册数量相比却是“小巫见大巫”。中国频道认为这与自己公司总部在厦门,与在京的CNNIC联系不便有关系,但“从地域上来说,即使是那些总部设在北京的服务商也未必能更快地为用户注册到国内域名,因为如果客户不是北京本地的,其确认过程仍然是比较麻烦的。”
对于取消了域名事先审核的国内域名市场,各ISP都很看好,但是抱着谨慎乐观的态度。
朱长勇认为在短期内,国内域名市场要做到和国际域名市场同样的水平比较困难,其中有实时注册的技术问题和注册机构商业化的程度等。即使两方的管理方法一样,但国内域名目前在价格上处于劣势。因此,客户的使用习惯将是国内域名市场能够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李晖认为:国内域名的优势在于许多易听易记的域名还没有被注册过,而这些域名都存在着潜在的投资价值。
从长期市场来看,国际域名与国内域名的注册总量会趋向于一致。
总之,各ISP们都赞同这项改革措施,并且认为这将是国内域名注册走向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第一步。
域名注册组织成为被告的四种原因
S域名注册管理者成为权利人无法确定域名抢注者时的替罪羊
S权利人为确保能够得胜诉赔偿而追加域名注册管理者作为
共同被告
S技术故障原因
S由于域名注册管理者的过错。
域名注册组织反成被告
随着域名注册市场的繁荣,各国域名注册组织在域名纠纷中成为被告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英国的一个域名纠纷案件中,两家都叫“皮特曼”(Pitman)的公司就因为英国域名注册组织的计算机系统故障而大动干戈。1996年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了域名pitman.co.uk,但是没有创建网站。同年3月,皮特曼培训公司也向英国域名注册组织Nominet申请注册同样的域名,由于英国域名注册系统的一次偶然事故,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的域名被注销,皮特曼培训公司拿到了这个域名,并在同年6月利用该域名创建了网站。1996年1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得知皮特曼培训公司的网站,并立即与皮特曼培训公司和Nominet联系,主张其重新获得对域名的使用权。皮特曼培训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一次系统故障就让英国域名注册组织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上述这个例子只有技术问题,而域名注册组织没有料到它们还将经常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及法律责任。著名的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拥有的服务商标“Skunk Works ”,注册于“工程性、技术性咨询,与设计、建造、设备、测试商用和军用飞机及相关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的类别。但自从1994年有人注册了域名“skunkworks.com”开始,围绕“Skunk Works”注册的域名就纷纷涌现出来。洛克希德公司利用NSI的争议程序不断提出请示、争议,甚至抗议,最后向NSI发信,要求NSI提供所有包含“Skunk Works “及其变形的域名的清单,NSI表示无法提供这类清单,于是洛克希德一张状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与他人共同侵权等一系列诉因将NSI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