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贸易的关税问题 - 电子商务 - 任天涯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82 次) 时间:2000-12-22 18:55:56 来源:任天涯 (sailor.w) 原创-IT

浅论网络贸易的关税问题
天涯任我行原创

摘要 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网络贸易对传统的关税政策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目前实行的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然而它维护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大于机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反对“零关税”政策。同时也要完善发展网络贸易的各种条件并且争取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在新一轮贸易规则制定中争得一席之地。
关键词 网络贸易 关税 因特网 信息技术 WTO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在信息共享和交流方面极大地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统的贸易方式正面临巨大的挑战,一种新的贸易方式——网络贸易正走进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密切关注和期待。它在缩短贸易流程、节省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增加贸易机会以及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具有传统贸易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必然趋势,正如世界贸易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所言,“它势在必行,无人能阻拦。”[1]
然而,对于什么是网络贸易,迄今为止尚无明确的定义,大多数学者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对交易方式的界定上,如国内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贸易通常是指以因特网为主要交易媒体的商品交换活动”;[2]也有的学者将这种新的贸易形态称为“电子贸易”。[3]应该说,这些说法并没有准确地澄清网络贸易的实质与内涵。笔者以为,网络贸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的网络贸易和不完全的网络贸易两种类型。所谓完全的网络贸易,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商品和服务的完整交易过程。如计算机软件、音像视听产品、信息咨询等可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所有的交易活动。而不完全的网络贸易则是指除了依靠网络进行信息传输之外,还要依靠一些外部要素(如国际货物运输系统等)才能完成一个完整的供货与结算过程。大多数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有形商品和那些无法数字化的服务,只要是借助于网络进行交易,都可以视为不完全的网络贸易。网络在这里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取代电话、电报、书信而成为一种新的信息传递方式或结算方式,具体的商品交接还需依赖传统的货物运输系统才能完成。对于这一类网络贸易,传统的关税政策是适用的。但完全的网络贸易却不同,它要涉及到“比特税”[4]的征收问题。以“比特”形式存在的数字化商品,其交易过程无需经过海关的检验,一项交易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还需不需要征税?是否要另外设立新税种?税率定为多高才合适?这些都是贸易双方所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行的网络贸易关税政策
网络贸易的关税水平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贸易发展较快的国家希望采用“零关税”为网络贸易鸣锣开道,而其它国家则主张对其征收适当的关税,以体现关税征收中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1997年7月1日,美国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指出,在因特网上进行商业交易应遵循民间主导发展的原则,政府要少干预,少限制,尽可能鼓励民间企业自行建立交易规则。该《纲要》还强调指出,因特网上应宣告为免税区,凡是经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和网上服务等,无论是跨国交易还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办理不再另行课税。[5]1998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表题为《浮现中的数字经济》的报告,呼吁尽快建立网络贸易国际范围内的法律框架,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管制给网络贸易带来负面影响;1999年12月,美国商务部长在一次谈话中也着重指出,“美国政府的目标将是对数字领域里的全部商务活动完全实行免税”。[6]
除了在国内倡导网络贸易的“零关税”政策外,美国还在全球范围内极力推销自己的观点。1998年2月20日,美国贸易代表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网络贸易税收,实现网络贸易“零关税”的提案,以此寻求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达成“保持不对电子传输征税的现行做法”。[7] 5月19日,世贸组织在日内瓦召开部长级会议,克林顿亲临会议现场并发表讲话,要求世贸组织132个国家能够一致同意网络贸易“零关税”的倡议。克林顿在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能允许歧视性关税壁垒阻碍几十年中最有希望的新的经济机会的发展”。其初衷是要为通过因特网完成的交易达成一项永久性的免税条约,欧盟最初表示原则上有保留地支持这一建议,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委内瑞拉等在会议前夕就达成一致意见,坚决反对网络贸易永久性免关税的建议。最后经过协商,WTO的132个成员国于5月20日达成一项至少在一年内网络贸易免征关税的协议,即各国政府至少在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完成交易全过程的软件销售及其他数字化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免征关税,但不包括那些虽然在因特网上完成订购,仍需以传统方式通过国境线才能完成的货物交易。也就是说,“零关税”政策只适用于完全的网络贸易,对不完全的网络贸易,仍须按照传统的关税政策行事。现在WTO规定的最低免税期限(1999年5月20日)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至今尚无新的政策出台,可见关于网络贸易的关税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产生的影响及其原因
网络贸易的“零关税”政策是对传统国际贸易关税政策的巨大变革与挑战,它的出台,具有深刻而复杂的原因与理论渊源。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政策,它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而作为一种有待商榷的“游戏规则”,它对各国利益的调整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零关税”政策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顺利进行。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首次缔造了全球最大的网上自由贸易区,无疑将大大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国际贸易自由化始终是西方一些学者和国家苦苦追求的目标。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以及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也一直在寻求达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以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但自从20世纪上半叶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和战争的影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高关税政策,并设置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对本国的进出口实行贸易保护。为了消除其不良影响,1948年1月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先后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将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由40%降低到目前的3%左右,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民族产业仍需保护,因此至少在近期内传统贸易的关税税率不可能降低到贸易自由所要求的水平。而网络贸易的出现,使主张贸易自由化的国家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因此,美国等国家便试图在网络贸易这一新兴领域中开辟一片国际贸易完全自由的新天地。
此外,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的出台也有其客观必然性。网络贸易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突破了时空限制,消除了疆域界限,因此网上交易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难以确定买方、卖方以及交易的具体地点。尽管仍然可以对通过因特网订购而最终经过海、陆、空运输完成交易的商品贸易征收关税,但却很难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全过程的数字化商品征税,即“比特税”的征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有专家认为,目前之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对“比特”的交易进行征税,其原因就在于建立一个这样的税制非常困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为网络贸易免税适合这种新贸易方式的独特性质。
其次,“零关税”政策给发达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它们对技术的垄断程度。从全球经济来看,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将促进信息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加快国际技术贸易的进程。然而,贸易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因而在交易中将获取更大的利益。这也是它们极力倡导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的主要原因。美国是信息技术产品最大的出口国,在过去的10年间,它的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及信息服务的出口额已超过4万亿美元。仅在1996年,美国的软件销售额就达到1000亿美元,其中47%销往国外,为其创造了60万个就业岗位。[8]这些软件和视听产品均可通过因特网完成全部的交易过程,网络贸易免税不仅使美国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突破各国的关税壁垒,使美国此类产品更加容易地进入他国市场,有助于保持其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其技术垄断地位。
再次,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为了迎接知识社会的到来,发展中国家正加紧自身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相关产品和设备的需求量较大,“零关税”政策会使这种需求的实现变得相对容易。另外,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技术产业在最近几年中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产品出口量也在不断地增加,“零关税”政策有助于推动其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为本国赚取外汇。据报道,印度的计算机软件在近十几年中获得了较快的发展。1985年,印度软件出口额仅为3亿卢比,而1996年就增加到252亿卢比(约合7.34亿美元),增长了84倍。预计到2000年可以达到1000亿卢比(约合29.1亿美元)以上。[9]可见,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有积极的一面。
另一方面,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信息技术等高新科技产业一般来说都是低耗高效附加值很高的产业,需要大量的原始投入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边际效益递增的趋势,一旦投产,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由于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速度较快,其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上走向成熟,在国际商品交换中具有绝对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优势。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技术产业目前尚处于“起飞”阶段,与此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完善。根据“木桶原理”,[10]任何一个方面的滞后都会影响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就现实情况而言,对网络贸易征收适当的关税以保护本国的信息技术产业是非常必要的。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零关税”政策的实行将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网络贸易中居于不利地位,完全的免税很可能会导致这些国家的信息产业遭受灭顶之灾。
三、我们对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由上述分析可知,网络贸易的“零关税”政策对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战略利益,而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而且挑战很可能要大于机遇。作为一个信息技术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制定我们的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确立网络贸易的关税水平,如何使我国在全球网络贸易中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已经成为每一位有识之士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为,“打牢基础,迎接挑战”,是我们对“零关税”政策所持的基本立场。与此同时,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新规则的制定,以改变我国在网络贸易这一新兴领域中的被动地位。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反对网络贸易的“零关税”政策。税收中性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的前提下,税收的课征不至于扭曲人们的经济行为,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从这一原则出发,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政策是不合理的。以影碟的交易为例,大家知道,传统的影碟是由厂家将影视数据刻成光碟之后再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但这种交易在经过海关时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关税。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以后,厂家就会想办法直接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买方要想消费,首先要将其刻录成影碟,反而增加了不便。唯一的好处就是为盗版者减少了麻烦(盗版之前必须先将数据复制到硬盘上才能进行刻录)。实际上,网络贸易和传统的国际贸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都是一方同另一方的商品交换,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如果同样的交易,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就被征收关税,而采用网络交易的方式则不征收关税,人们都会设法选择后一种方式进行交易,这显然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同时这种做法也违背了WTO有关条款中的非歧视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公平待遇、一视同仁,若对网络贸易完全免税,会给采用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主体造成关税征收上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其实,早在1996年11月初,美国财政部就发表了一份题为《全球网络贸易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白皮书。书中针对网络贸易提出了三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税收中性原则。[11]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美国政府也强调了对网络贸易的课税必须保持中性原则,网络贸易不应享有较之其它贸易形式更优惠或不利的待遇。笔者以为,美国实行的税收中性原则,不能仅适用于本国的所得税与增殖税,也应适用于关税。但它目前主张的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却违背了上述原则。
2、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发展网络贸易的各种必需条件。“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想对“零关税”政策“说不”,首先要具备发展网络贸易的强大优势。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实力还很欠缺。与发达国家密如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较,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滞后。总的来看,我们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基础非常薄弱,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设立网点,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盲区”和“荒漠”。“信息贫困”被视为21世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落后,将很可能使我国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失之交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要改变这种局面,使我国在全球网络贸易中站稳脚跟,首先要完善发展网络贸易的各种条件,其中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根本的前提和首要的条件。此外,由于网络贸易涉及外经贸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许多部门和行业,所以应围绕保密技术、安全技术、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设,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以及其它国际商务信息网的互联,为国际网络贸易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3、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在网络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拥有一席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是一场关于贸易规则的斗争。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就成为潜在的最大赢家。很明显,制定规则的一方会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贸易规则。美国之所以在世贸组织中极力推销网络贸易“零关税”政策,就是因为实行这样的政策对其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有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长期被排除在世界贸易和关税规则的参加国之外。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以前制定的规则,可以说很少反映我国的利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世贸组织在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很可能就要对网络贸易的关税问题作出进一步讨论,制定新的关税标准。如果我国能够在此之前“入世”,在世贸组织规则的制定中就可以拥有发言权,再加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我国一定能在规则的制定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况且并不是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赞成网络贸易的“零关税”方案,我国更可以利用这种关系发挥影响力。

注释
[1] 1999年4月1日《经济日报》。
[2] 宋玉华、黄海英:《世贸组织为网络贸易免税的背景、效应与前景》,《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2期。
[3] 姚立新:《新世纪商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第67页。
[4] “比特”的概念最初出现在尼葛洛庞帝所著《数字化生存》一书中,英文原名为“Bit”,是作为与“原子”相对立的概念出现的,现在常被引作“电子数据信息”的代名词。
[5] 《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转引自刘彩主编:《全球电子商务》,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第225-226页。
[6] 《国际金融报》1999年12月07日第4版。
[7]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 Role of the WTO,WTO,March 1998,P50。
[8] 张舟、冉丁:《WTO通过Internet免税方案的前后》,《计算机世界》1998年6月15日G7版。
[9] 1998年9月9日《国际商报》第7版。
[10] “木桶原理”指的是木桶盛水的总体水平取决于组成木桶的最短木板的长度。这种说法常用来形象地比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瓶颈现象”。
[11]〔美〕《全球网络贸易选择性的税收政策》,转引自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3期。

DISCUSSION ON TARIFF OF NETWORK TRADE

Abstract: As a new kind of trade manner, network trade has challenged traditional tariff policy. The article considers that the actual zero-tariff policy will advance the course of freedom of trade, which stands up for the economy interest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However, it brings more challenges than opportuniti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we should insist on the principle of neuter taxation to argue against the zero-tariff policy.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perfect all conditions of network trade and strive to jo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so as to earn rights in drawing up new trade regulations.
Keywords: network trade, tariff,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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