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案件年终大结局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85 次) 时间:2000-12-21 18:53:47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首席律师

  就要成为历史的2000年给人们留下了大量值得回忆的东西,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这个领域里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包含了大量的梦想,虽然其中的一些梦想已经破碎……
  2000年里,除了人们关注的纳斯达克股市外,恐怕没有人会忽视那些曾经引起关注的IT官司。
  一、恒升笔记本,赢了官司,输了什么
  恒升笔记本案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一个官司。这场官司从一九九八年开始一直打到了今年年底,已经成了“世纪之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原则,本案的二审判决将成为生效的最终判决。(除非其中一方再提出申诉)
  在本案二审宣判之前,被告王洪的代理律师陈志华律师曾经表示:本案王洪肯定能赢!然而,判决却无情地打碎了人们的希望,王洪被判败诉,虽然赔偿数额减少到了九万元。
  其实本案的判决并非偶然出现,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主要是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
  1、被诉人的言论违背事实或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
  2、相对人因该言论而受到损害。
  从理论上来说,本案中王洪的言论确实使用了一些不合适的言词,而且恒升方面也确实从这件事中受到了损害,严重影响了业务的发展。也就是说,法院判决让王洪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我为恒升感到遗憾。也许那位黑掉恒升主页的网友说得对,恒升“赢了官司,却输掉了世界!”
  据我了解,王洪在网上发牢骚确实也是被恒升笔记本的某个经销商给逼的,因此王洪网上的言论虽然是不合法的,但却又是合理的。(这大概也算是中国特色吧)这种合理性最终成为人们同情王洪的第一理由。
  在发生问题之后,恒升公司并没有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起诉到了法院,这使恒升从一开始就走错了路。最终恒升赢了官司,但却可能输掉了整个市场,而对于商家来说,市场就是他的世界啊!

  二、杭州恒力诉联想案
  恒力诉联想案与恒升案之间非常相似。首先,两个案子都与产品质量有关;其次,都引起了媒体的关注。然而,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恒升笔记本案是厂家作原告,把消费者告上了法庭;而联想案却是用户厂家推上了被告席。其次,案由不同,恒升案虽然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其案件却是由名誉侵权引起;而恒力诉联想案则是纯粹的产品质量纠纷。
  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败诉,必须向原告承担退货责任。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用户战胜了生产厂家!
  同样是产品质量问题,为何一个是消费者落败而另外一个则是用户获胜呢?
  我们认为:王洪采取了错误的方法,错过了取胜的机会,而恒力则不然
  作为消费者,王洪买到有问题的电脑后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向厂家讨个说法,然而他却采用了错误的方法,在网上大发牢骚。恒升却因此而占到了先机,以名誉权(而不是产品质量纠纷!)为案由将王洪告上了法庭。可以说,是王洪自己把自己的官司逼到了失败的墙角。
  而在联想案中,原告恒州恒力公司却采用了正确的方法,及时将纠纷诉诸法律,从而在诉讼中获胜。
    
  三、搜狐链接案
  北京国际广播电台的刘先生将著名的网络门户搜狐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的一个链接指向了侵权的页面。
  这个案子曾经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论:页面链接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页面链接也会构成侵权的话,那以后的门户网站恐怕就更加难作了,他们的搜索引擎上有数以万计的链接,谁能够把那么多的链接一一审查核实,并且保证其没有问题?恐怕这没有人能作到。
  另一方面,如果任由门户网站链接到非法网页,那么必将侵害他人甚至社会利益,最终也会产生消极的结果。
  面对这种两难的困境,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做出了创造性的判决:搜狐并不因该链接的出现负责,但是要对该链接的持续存在承担过错责任。
  按照法院的说法,要求“网络服务商对其链接传输的所有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筛选判断是不现实的”,因此,网络服务商不会因其页面上的链接的非法性负责。但是,一旦权利人对此提出异议,服务商就必须立即将侵权链接删除,否则就要开始承担侵权责任。而搜狐在10月份就已经知道此链接网页的侵权性,但一直将其保持到11月30日,这段时间应当属于“明知故犯”,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是否侵权,要以是否知道该链接的违法性为标准。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判法是基本符合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

  2000年在轰轰烈烈的新经济革命中逐渐成为过去,我们把希望寄与将要到来的2001年,希望我们的民族IT业在未来的年头里: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