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霸权会“烧”软件! ——IT企业法律顾问之(二) - IT企业法律顾问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9 次) 时间:2000-12-20 19:23:11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首席律师

  2000年就要过去了,回首这一年,中国的IT业走过了不平凡的路程。在这一年里,中国的IT产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纳斯达克,国有高科技股的日子战战兢兢;国内,网络企业遭受了国外网络巨人的域名空袭。

  oicq,gameicq,safeguard,tide等等。人们意识到了一种新的霸权的来临,那就是知识霸权!由于觉醒,CNN遇到了来自民族IT产业的强烈抵抗,CNNEWS这一域名没被夺走。

  然而,空袭并没有过去,还向更宽发展,下一个遭受的目标很可能就是国内的软件产业!我们更应早做准备。

  与域名相比,软件具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因素,更容易受到“知识霸权”的袭击。比如,每一个软件都有一个软件名称(象wps2000,foxmail,netants等等),软件的使用界面、功能构思甚至外观设计,都易被国外同行们看中而争夺  

  刚刚过去的“e-trade express事件”就是一个例证。美国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e*trade给国内软件作者岑绍辉发来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声称,e*trade公司是e*trade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能使用e*trade或者任何与此相似的字母组合,否则就要承担巨额的侵权罚金。然而,笔者查询过美国商标专利局的数据库,发现e*trade公司并没有注册E-trade或者E-trade express商标。也就是说,e*trade公司对于“e-trade express”这一字母组合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当然也就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该组合来命名自己的软件产品。

  最近又有朋友告诉我,中国又一家软件企业遭遇了类似的麻烦。武汉一家软件公司生产一种网页制作软件,名称叫cutepage,这个软件在国外的几家大型下载网站都名列榜首。正当该公司准备开发后续升级版本的时候,美国Infospace公司突然发函,声称对该软件名称有异议。

  该公司的函件称,该公司是cutehtml、cuteftp、cutezip的作者,因此当然地对所有包括“cute”这个单词的软件名称都享有所有权。中国软件使用cutepage的名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是他们公司的软件。因此,中国这家软件公司必须停止使用cutepage这一软件名称,否则将受到美国法律的处罚。

  笔者以cute为关键词,在美国商标专利局的数据库中进行了查询,发现infospace公司确实注册了“cutehtml”、“cuteftp”、“cutezip”等商标,但却并没有注册“cute”商标。相反,“cute”商标属于一家从事硬件生产的美国公司。也就是说,不论是infospace公司还是这家中国公司,都不是“cute”这一单词商标的权利人。根据商标法理论,双方对“cute****”的使用都将遵循“先占原则”,没有哪一方侵犯另外一方的权利。

  以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有些国外公司对国内公司持敌对态度,有机会便会强取豪夺;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国内软件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造成此情况的重要原因。

  以往,一谈到知识产权,软件企业的老总们总是先想起“反盗版”。而实际上,反盗版仅仅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软件名称、软件界面、设计构思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保护国内软件企业免受空袭,采取措施预防非常重要。在软件名称方面,笔者提议:

  1、重视软件名称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

  软件名称权对于一个软件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对于一些知名软件就更加明显。试想,如果wps这一名称被老外夺去,金山公司将受到多大的经济损失?!

  当前较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是将软件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样其他软件企业就无法再将该名称夺走,否则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然,这里所说的注册商标,既包括在国内注册又包括在国外注册。尤其是一些取英文名称的软件,就更要如此。

  2、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事后保护三者结合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范畴,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又各不相同。同时,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各国对于注册商标和保护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在给软件命名时就要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尽量减少发生争议的潜在危险。

  虽然在命名时作了细致的分析,但还是难免会发生某些争议或者纠纷。在发生这类纠纷时,要尽快与有关专家进行沟通,研究解决办法,有理、有力、有节地保护自己的软件名称权。

  在纠纷处理后,不论成功或失败,都要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软件命名工作提供参考。

  3、国家要提高对软件名称权的保护力度

  在保护软件名称权方面,国家应当起到应有的作用。在立法方面,加强软件领域的立法工作,作到有法可依。在司法方面,积极积累审判经验,作出司法解释,为国内软件业保驾护航。在普法方面,国家要加强宣传,使国内软件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衷心地希望,当下一次空袭来临的时候,我们的软件企业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