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一道亟待破解的世纪难题 - 其它文稿 - 宫建春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1 次) 时间:2000-12-16 16:42:03 来源:宫建春 (宫建春) 原创-IT

职务犯罪——-
  一道亟待破解的世纪难题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不仅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也给人们的思想意识带来了许多影响和冲击。随着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职务犯罪现象也不断地滋生和蔓延,以至成为世纪顽疾。近年来,虽然各级都曾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破解这道世纪难道?
  一、把好选人用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治本之策。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关键是把好选人用人关。
  选人用人方面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民主的原则。无论是一般的职务,还是高级的职务,其产生皆应该坚持民主的原则,即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选举,进一步扩大群众在选 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避免“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今后,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做到使所有的领导职务或大多数的领导职务都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即使是个别确需任免的,也应实行票决制,即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这是杜绝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二是公开的原则,即对各种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任用,都应进行公开,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选拔结果。在公开的形式上也应注意有效性。如可在新闻媒体—–报纸、电台、互联网等载体上公布、公示。不仅如此,还应注意信息的反馈和整合。三是竞争的原则。可以利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优胜劣汰,选拔人才。变“伯乐相马”为“场上选马”。四是回避的原则。即为了给新任职的同志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应在职务任用上,实行异地任职的原则,特别是对一些关键岗位和一定级别的职务,更应进行异地任职,从而使其走出亲情友情的束缚。五是试用的原则。勿论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都应该实行岗位试用制度。可根据每个岗位的特点,规定试用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一年。六是责任追究原则。即谁推荐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当然在责任追究时,也要区分情况,理清责任。一个干部在任职后的很短时间内与在较长时间内出现问题,其责任是应该有所区别的。遵循以上原则,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选人用人上的公平和公正,而且也可把那些别有用心之徒拒之门外。
  另外,要任前培训制度化。任前培训至少应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必不可少的业务培训。二是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的目的,主要是增强各级公务人员道德意识、法制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培训应有的放矢,注意针对性。
  二、建立制约型领导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保证。
制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杀手锏,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保障。在目前情况下,至少应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一是建立新型的财务制度。所有职务犯罪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与财务有关,因此建立新型的财务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其一,会费和接待费统一结算制。通过统一结算来控制会议经费和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财务漏洞。其二,政府采购制。对机关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工程维修、车辆保险等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这既可以减少开支,又可有效地预防犯罪。目前,不少地方已在一定范围内开始实施,但在采购的范围、项目及方式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完善。其三,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这是遏制小金库泛滥等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其四,基建项目资金“直通车”管理制。即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最终用款单位。使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使用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其五,会计统派和会计中心结算制。凡是由财政开支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财务自主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一律取消部门、单位会计岗位,注销银行帐户,由各级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对那些不宜取消会计岗位的单位和部门,可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和聘用制度。其六,废除“一支笔”签字制,建立财务会签制。“一支笔”是目前财务管理中的最大漏洞,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应尽早改“一支笔”为“三支笔”或“四支笔”,实行财务会签制。
二是改革和建立新的办公用具使用制度。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交通和通讯工具方面的腐败问题,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对交通工具的使用,应改专车为公车。对8小时以外的用车也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此外,可结合机构改革,成立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管理和使用中心。这不仅可以节省财力,而且还可杜塞漏洞 ,遏制腐败。此外,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监控及对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还可在车辆上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利用科技遏制腐败。对通讯工具的配备和使用也应加以控制。同时要加紧开发类似“网络神探”之类的软件,实施对通讯工具的有效监督。
  三是建立和实施新型高效行政管理制度。其一,所有的公共权力部门皆应在工作中贯彻和实行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外,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包括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都应该全部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其二是削弱或分解权力,不使权力过于集中,从而使其减少职务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的产生。应该尽早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
  四是实行职务任期轮换制。特别是对一些关键岗位和权力部门,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宜连任,即使是需要连任的,也要规定最终的任职期限。
三、全方位的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中共中央在《建议》中指出:要“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做好监督工作,应该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上级监督。做为上级机关首先应该树立责任意识。即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除了要负责全局工作外,还要负责干部的成长和监督,并把此看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要关心和爱护干部政治生命。要经常地或定期地与下属或下级进行沟通,及时地了解下属的思想动态。同时还应该尽可能地多参加一些下级的民主生活会和恳谈会,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下级的工作、思想和作风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地给予提醒和诫勉。此外,还应不定期地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办法如私访或暗访等形式来对下属进行监督。其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即如果下级出现了问题,要追究提拔者或管理者的责任。一个地方屡屡出现大案要案,做为主要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领导者责任的追究,既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更要对其进行政治处罚。
二是同级监督。同级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级纪检和监察机关,另一个方面是班子内部同事之间的监督。作为同级的法律监督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有责任结合办案,发现和堵塞机制、制度上的漏洞,使干部减少犯罪的机会,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为了增强同级监督的责任意识,应对同级监督进行规范,如果同级干部出现了问题,应该在追究干部本身的问题同时,还应追究同级监督机关和同事的责任。当然这种追究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同级揭发、举报和查处的案件,不但不应该追究责任,还应该进行表彰,否则,则应该追究其一定的工作和监督责任。当然究竟应该怎样追究,应制定出统一的准则。
三是群众监督。除了要加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责任意识外,还应该为群众监督创造和提供一定的条件和奖励,以此来减少群众监督的风险和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当然,在实施奖励中,应主要以物质奖励为主,可按标的额的百分之几一次性地发给。在奖金的兑付上应该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举报群众的积极性。
四是舆论监督。可以尝试赋于省以上主要报刊的新闻工作者以一定的权利,让其能及时地负责任地对各个领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一些暂不宜刊载的报道,可采取新闻“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送交省以上的各级纪检部门。同时,还要鼓励群众积极地向省以上主要的新闻单位反映各种信息和线索,帮助新闻单位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五是科技监督。科技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的客观、公 正和公平,它不仅或较少受感情等非理性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且还可成倍的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应在提高科技意识的同时,加紧研究和开发相关的技术和系统。
六是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近年来,一些职务犯罪的行为大多发生在一些权力部门或关键岗位,发生在一些特殊时期。对此,其一是应加大对监督力度。除了对一些日常环节进行限制和监督外,在其他一些环节上也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对干部出国考察和出省参观可安排纪检干部陪同,对干部婚丧嫁娶及岗位变动等个人重大或重要生活事项提前进行警醒等。此外,对公务人员特别是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的收入及财产情况还应定期地向社会公示,以便群众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各大银行间的联网也为期不远,这使得公职人员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公示变为可能。其二是提前介入。即对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和行业及一些特殊时期,检查机构提前介入,通过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等各项检察职能,大力开展职能预防,增强职务犯罪预防的针对性和超前性。可组织人员深入到那些案件高发的单位和行业,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地开展行业预防和同步预防。同时,对可能出现犯罪的,直接、间接掌管钱、物和人事权等关键部位的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整治,及时落实预防措施,实行定向、定位预防,堵塞犯罪漏洞。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还应实施跟踪监督,逐步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四、标本兼治是彻底铲除腐败的有效途径。
第一是审计约束。应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对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此来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二是进行反审。即对前次审计结果进行评估,以此来杜绝一些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三是在审计的时间上,一般应每年审计一次。当然对一些重点对象可随时审计。四是审计重组。即改层层设置审计组织的做法为在一定的层次上集中设置审计中心,集中力量做好审计工作。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审计不实,不管是何种原因,都要追究责任,以此来杜绝审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发挥审计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第二是法律制裁。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对群众举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政法部门应及时尽早地介入、查处和打击。应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办事,不应再有什么下不为例等事情的发生。对一些知法犯法和身居要职的公职人员的违法犯乱纪行为,应从重从严从快,坚决地予以痛击。各级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大查办力度,并形成声势和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为了有效制止和打击职务犯罪,建议国家从政法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国家队,负责处理全国各地的一些大案要案。在人员的选拔中,既要重视其业务素质,更要重视其政治素质。在选拔中可采取推荐和考试、考核等方式,并经过为其半年或更长时间的培训,在实习的基础上,再加以任用。工作时间可为三至五年,每年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充实调整。 这样,一可减少在办案过程的一些中间环节的干扰,提高办案效率,二可保证办案的客观公正,三可形成高压态势。
三是跟踪追究。在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中,有不少人虽然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们在任职时所形成的权势,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制裁而消失和终结,有的仍利用其在职时的余威,而在经济上获得超过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这种收入因为不是依靠诚实劳动而获得的合法收入,因此应通过税收或由检察部门直接没收等形式对其超过社会成员的平均收入的部分进行干预和调节。此外,还应严格限制其日后的就业范围,不仅其终生不能再从事原来职业,而且与此相关的职业和岗位也要限制其进入 。这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危害,而且还可从客观上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并对其他有可能实施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产生一定震慑。
四是开展一次“阳光行动”,对干部队伍进行一次彻底的净化。可在自查的基础上,发动群众进行检举和揭发。对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适当地从轻发落,对拒不交待承认的,并由群众检举揭发出来的,要依法从重严惩。这不仅可以纯洁队伍,提高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还可促进机构改革的推进。目前,机构改革的最大阻碍是人员的去留,而通过“阳光行动”,可较为容易或以较低廉的成本分流和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富余人员,可谓是一举多得。

  作者:王锦远 (高级讲师) 宫建春 (讲师)
  邮编:264000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委党校

职务犯罪-------一道亟待破解的世纪难题 - 徐远明 - 2000-12-16 17:27:50

我说什么难题呢,原来是这么简单的问题。 给每个官员建一个主页,将其家属朋友的工作罗列在上面,将其本人的政绩摆放在上面,将大家对他的评判贴在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