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版权所有”——IT法律顾问之(一) - IT企业法律顾问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66 次) 时间:2000-12-16 12:17:24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网络在中国的发展非常迅猛,大量向网民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起来。这些网站每日更新的信息量非常巨大,给我们这些网虫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随着各网站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网站都在其内容页上标明了版权标记。有的是“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有的是“本文版权归作者和网站共有”……
这些版权标记表明了中国网络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很强,但是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这些标记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网站,你真的“版权所有”吗?
版权,又称著作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通过许可媒体使用作品而向公众传播,同时实现自己的著作权利益。现在的问题是,作者许可媒体使用该作品后,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就转移给了发表该作品的媒体呢?
当然不是,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来看,著作权具有一定人身权的性质,不能因某种交易行为而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在发表完作品后,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那么,媒体支付稿酬后,买到的是什么呢?
很简单,媒体的稿酬是一种使用费。这些使用费买到的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对于平面媒体,这一权利叫做出版权;对于网络媒体,这种权利可以称为“向公众传播权”。但不管其具体名称是什么,这种使用权绝对不能和作品的著作权相混淆。
谈到这里,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对于网友的来稿,网站是不享有版权的。网站在其网页上面声明其“版权所有”,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对于这一事实,网站以及作者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这种违法声明肯定会给网络经营者带来不断的麻烦,不如从现在就重视此问题,慎用“版权所有”为好。

慎用“版权所有”——IT法律顾问之(一)网站需读 - 温柔大盗 - 2000-12-17 01:30:45

呵呵 借花献佛

Re:慎用“版权所有”——IT法律顾问之(一)网站需读 - 寒风吹雪 - 2000-12-17 18:53:19

可是网站都在这样做,怎么办。要不,法不责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