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1 次) 时间:2000-12-15 11:14:05 来源:伟哥 (明我) 转载
信息产业部近日以信部电(2000)1048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信息产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管理。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以为各境外代理中文域名预注册公司将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没想到多数公司对此不以为然,真的是这些公司为了利益而不要身家性命了吗?其实不然,仔细看看《通告》,你将会发现该文缺乏基本的操作性,几乎没有实施的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通知》的出台对现有的中文域名的争夺局势其实没有大的影响。不信,请仔细看看《通告》的相关条款。
《通知》总则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已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笔者认为,如果有些公司因此而遭受不利益,他们肯定会说,为什么在相关方推出中文域名之前不颁布该《通知》,等到大家已经吵得不可开交了,才宣布这个规定。信产部作为规章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的参与者,这样的规章如何面对《立法法》?的确如此,信产部的特殊身份,导致了信产部的文件缺乏“底气”,相关利益集团已经习惯了和信产部的政策讨价还价。在这种的情况下,往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如此一来,谁才是最终的受害者呢?
《通知》第一条说:“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注册服务”。笔者认为,“中文域名”这个概念是《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下面条款的基础,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知》只是给出了模棱两可的概念,容易导致如下歧义:
(1)中文域名到底理解为“凡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都是中文域名”,还是解释为“中文域名”只是(only one of )“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的一种?如按照前一解释,台湾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华语国家若推出中文域名还得向中国信产部申请许可,接受CNNIC的管理,这显然不现实。若取第二种理解,其实相关方完全可以不予理睬《通知》。试想一下,NSI会说,我推出的是我理解的中文域名(指“中文.COM、中文.NET、中文.GOV”),你CNNIC推出的中文域名(指“.中国、.网络、.公司、中文.cn”)才适用《通知》的规定,接受《通知》的管理。“井水不犯河水”,大家走着瞧!
(2)中文域名具体是哪些内容,是否包括“中文.COM、中文.NET、中文.GOV”,还是仅指“.中国、.网络、.中文”等后缀的域名。针对目前两个相互竞争的中文域名系统,信产部应当对此作个明确的列举式说明,遗憾的是《通知》回避了这个敏感的课题。
(3)中文域名是否包括中文繁体?《通知》亦没有明确规定。
显然,信产部在中文域名的定义上采取了“捣浆糊”的做法,也许这样做为其自身留下了可进可退的余地。因此,NSI等公司对此反映不是很激烈是有道理的。
《通知》第三条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在中国境内从事”?按照一般法的理解,所谓“在中国境内”,只要实施某种行为本身的发生地在中国,或者行为虽然发生国外但结果产生在我国境内,均认为在中国境内。
如何理解互联网环境下的“在中国境内”,信产部的说法应当是最官方的,但是《通知》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解释。若按照一般法的理解,NSI公司在境外在线提供的中文预注册服务,以及其境内的代理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均视为在“中国境内”。这样一来,笔者真为信产部捏了一把汗,你虽然是一级政府单位,但你能管辖境外的利益集团吗?注册登记在境内的公司对你这个文件不得不点头称臣,但注册在境外公司从事了针对我国提供了中文域名预注册行动,信产部这种形式的红头文件,到底能起多大作用?要知道,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改革,需要开放。
笔者认为,一旦发生纠纷,《通知》的不利益者将把该条款作为规避该项规章的理由。(不过,这一条是否是信产部对境外NSI等公司 的“放水”?) 《通知》第四条说:“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缺乏基本的操作性,因为根据《通知》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据悉,CNNIC只允许5家网站提供该项服务。从这一条是否可进一步理解为,只有CNNIC推出的中文域名系统才是《通知》规范的对象,因为,其它没有得到CNNIC许可的网站推出的是与CNNIC不同的域名注册服务。反过来讲,即便这些公司与CNNIC签订协议,还是没办法提供“中文.COM、中文.NET、中文.GOV”这项服务呀,因为CNNICG 暂行还无法提供这项服务。
《通知》第六条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特此通告”。笔者认为:不知现在是否有提供“中文.com、中文.net、中文.gov”预注册服务的公司向信产部提出申请,若真有公司去申请了,不知信产部到底是批准还是不批准。仔细想一下,这里其实存在一个悖论。
如果信产部对提供“中文.com、中文.net、中文.gov”预注册服务的公司颁发许可证,那等于承认NSI的中文域名系统,这样一来,《通知》中所号称的“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的目标还不是让美国人代劳了。如信产部不批准任何一家“中文.com、中文.net、中文.gov”预注册服务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预注册服务,那这些公司还会来申请干吗?这不是“白相”人吗?
综上所述,导致《通知》缺乏操作性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中文域名到底是CNNIC推出的系统还是NSI以及其它公司推出的系统,还是这些系统并存。在这个前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通知》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操作下去,建议有关部门慎重考虑。
从立法角度看“土政策”(Simon Lee) - 明我 - 2000-12-15 13:15:50
在今天科技一日万里的时代,任何立法/立规皆必须符合现实与科学,否则便会背上恶法的黑名。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而不应做历史发展的拌脚石。域名应如何发展?如何规范?自有它本身大规律:靠技术说话。奢谈主权与民族情节是一种愚昧和无知,或别有用心。 该通告属部颁的“土政策”。因为它没有说明制定此通知的法律依据,即依据什么法律的授权,或依照什么法律来制定发布此通知。但往往就是“土政策”杀伤力才大,因为中国的法制还是很落后的,或者还未进入商业与工业社会时代。因此业者要讲究战略方针与战术。 我坚信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土政策”在今天一日千里的信息社会,很快会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