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8 次) 时间:2000-12-14 12:34:07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于国富
网络经济正在迅猛地发展之中,但是“新经济”和其他的新生事物一样,有很多尚待完善的方面。近日来,网络上的官司不断,反应出了我国网络事业中的一个薄弱点——网络著作权的代理机制急需建立和完善。
从“众作家告世纪互联侵权案”开始,网络上的此类纠纷不断,并且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刚刚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彼阳诉新浪侵权案”更是引起了业内人士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探讨。深圳著名网友“sz1961sy”(本名沈阳)首先发起成立了“反盗稿沙龙”,准备发动一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人民战争”,向侵权网站宣战!
与此同时,网络公司们好象也有苦衷——“不是我们不想付钱,实在是不知道往哪里付”。
诚然,网络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库。一个稍有规模的网站每天需要更新的内容可能达到成百上千条,这么多的内容,要查清其作者并支付稿酬无疑象大海捞针一样困难。有没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机制,使网站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网络作品,并且不会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呢?
我们可以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作法,建立“网络著作权代理机制”,在ICP和作者之间搭建一个桥梁,解决目前困扰网络各界的网络著作权问题。
一、建立网络著作权代理机制的必然性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ICP要提供的网络信息数量也将会成倍地增长。海量的信息处理将会耗费ICP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查找作者和发放稿酬这些琐碎而重复的劳动无疑是一个累赘,不如将其交由专业化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来完成。
从作者一方面来考虑,由于没有代理机制,作者既要承担写作的繁重任务,又要作自己的经纪人,在某此情况下还要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劳心费神。这无疑也是对其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浪费。
从国家整体利益来看,由于缺乏代理机制,网络上的著作权纠纷不断,阻碍了民族IT业的发展进程。这对建立信息化的新中国是非常不利的。
二、建立网络著作权代理机制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向一家传统媒体或一个网站投稿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也可以由代理人予以代理。著作权里面包括了几项具体权能——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其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完全可以由专业机构来代理,实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同时,由于专业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专业代理经验和完备的作者信息数据库,在查找作者方面会更加得心应手。可以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不被各网站“疏忽”而受到侵犯。
三、如何建立有效的“网络著作权代理机制”
1、政府出面,把传统媒体的网络著作权代理机制引入网络经济
目前,在传统媒体方面,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在国内文化界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其代理范围目前还不包括“网络作品”,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尽快采取措施,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第四媒体上的网络作品。
2、某些商业网站可以从事此方面的经营活动
网络著作权代理机构可以向客户收取适当的佣金,如果经营方式得当,注册用户达到一定规模的话,这无疑也是一个难得的赢利点。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模式,肯定会有一些网站从事此方面的经营,可谓利国、利民又利已。
3、一些有影响的“网络社区”可以转变为著作权代理机构
目前,网络上有一些专门为网络作者们成立的“网络社区”,如新浪的IT业界论坛、IT写作社区(donews.com),以及依托于千龙网IT茶坊的“反盗稿沙龙”。它们与网络作者们联系非常密切,占了重要的“人和”。如果这些社区发展成为网络著作权代理机构,将极大地方便网络作者与ICP之间的交流。
任何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过程之中的,而网络尚处在其婴儿期,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去研究和探索,这些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