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 预言家 - 郭奇陇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1 次) 时间:2000-12-10 15:25:16 来源:郭奇陇 (箫公子) 原创-IT

鉴于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变故,以及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的现状,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发展电子商务,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这里所指的“电子商务”,是利用网络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其他如网上银行、在线证券交易另有规定)
二、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商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消费者不能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真实情况,为此,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在网上公开自己的商品来源,商品存放地点,现有商品状况……等全部商品图片和数据;
三、已经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请在60日内报当地(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才能正式运行(验收内容:1、资金 2、货源 3、存放地点 4、配送体系……)
四、电子商务的配送必须由经过审批合格的专门机构来运作,目前已经批准的合法机构是“中国邮政”,其他速递公司必须在60日内上报审批之后才能运作;
五、任何ISP不得向未经批准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子商务机构以及网上商店提供网络服务,并在60天内将原有电子商务服务器,虚拟主机、网络专线等清理完毕,不服从规定的ISP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境外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向中国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发现商品则视同走私贩私处理;
七、“中国邮政”是完善具备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质流条件的国营企业,是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定机构,未取得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而又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与“中国邮政”合作,以共同发展电子商务。

此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执行 (现在还不知道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