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哪些网页不享有版权 - IT评论 - 盛飞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30 次) 时间:2000-12-10 14:04:24 来源:盛飞 (shengfei) 转载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作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已超过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除署名权外也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公民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单位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计算机软件为首次发表后25年。

  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进行少量复制,并不支付报酬,但必须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其他权利。

  除此之外,制作网页采用的材料必须经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合法受让者、合法独占使用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