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网站如何应对境外域名诉讼(首发自由软件)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5 次) 时间:2000-12-09 00:25:28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国内网站如何应对境外域名诉讼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从一个案例说起:网上纷纷报道了国内著名网站域名被境外更大的网站起诉,有的甚至被剥夺了原有的域名。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国内网站面临境外的域名诉讼尚无胜诉的先例。败诉的具体细节原因,我在此无法深究,前段时间我的一位当事人也通过电子邮件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的律师函。从我与当事人的接触中,我隐约感到境内网站在面临境外域名纠纷的应对过程中存在一些困惑或者顾虑。这些顾虑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顾虑之一:如境外公司(主要是美国的公司,以下就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提起诉讼,我们将要到美国去应诉。境内的很多网站,有的是很小的网站甚至个人注册的备而不用的域名,这些网站的主人是没有精力、没有金钱、没有能力到没有去应诉,因此,在接到美国公司的律师函后,第一想到的想法是调解,希望美国公司给一点小钞票,然后出让该域名了事。
顾虑之二:如果不和美国公司调解、出让域名,也不去应诉,这样美国公司一定会胜诉,由于管理.COM的机构ICANN也在美国,因此对方可在美国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取得该域名。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我不但无法得到一笔小钞票,而且会失去自己的域名,甚至要承担一笔败诉的诉讼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顾虑之三:依据现行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域名拥有者所注册的国际顶级域名是否侵犯了美国公司的商标权,也就是说,如果即便是境内域名所有人到美国去打这场官司,是否存在胜诉的可能性。
这些顾虑困扰了境内网站,因此其在面临境外律师函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往往表现出应对不力的尴尬。为此,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通过WIPO解决域名争议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境内当事人被诉的情况,我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建议:
一、 基本规则应初步了解。
目前ICANN关于处理域名争议的主要规则有:《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在对域名注册时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预处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是域名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律依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即Uniform Domain-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也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是作为被ICANN指定作为域名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之一的WIPO制订的关于处理纠纷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当境内当事人收到境外的律师函时,应当研究上述规则,并且针对性提出答复。衡量自己的域名是否侵犯了境外公司的商标权,主要参考如下三个标准,即实体上的三标准,这些知识点已为大多数网站掌握:(i)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所谓“误导性的相似”是指争议双方的域名和服务内容都相似;(ii)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如被诉的域名仅注册,但不缺乏内容的情况等;(iii)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如被诉人不能对其域名作出合理解释等。只要境内当事人注册的域名不符其中一个条件,被诉人就可据此抗辩。
二、 答辩必不可少。
如双方协商不成,被诉人收到了一份WIPO寄出的投诉书,根据WIPO规则,被诉人应当收到该投诉书的20天内递交一份答辩书(现在有些媒体上提到为10天,应有误),送交答辩书的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如果通过电子邮件送交答辩书,应当保留发送电子邮件的纪录。为慎重起见,可要求WIPO在收到电子邮件后作出“已收到”的确认。WIPO会提供传送文件的专门路径,并保证该路径的畅通,当事人如果发现邮件无法发出等情况,应向WIPO及时提出。区别于我国合同法的“到达生效”原则,在WIPO的争议处理规则中,送达采取的是“投邮主义”,即当事人送交答辩书的日期认定为答辩书送达的日期。
如果被诉人不答辩,根据规则,裁决者将根据投诉人投诉的内容对纠纷进行裁决。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境内当事人败诉的原因。这一点和其它性质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样,被诉人不来应诉,一般是直接按照投诉人(或称“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可以说,被诉人放弃答辩,采取不应诉的措施,等于放弃了胜诉的机会。
三、 有权选择裁决者。
被诉人在向WIPO提交答辩书时,有权选择裁决者(类似仲裁庭)的人数,可选择独任审判还是采取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如选择合议庭,被诉人还可在WIPO提供的裁决者名单中选择一名裁决者,这名裁决者和对方选择裁决者,以及WIPO指定的第三名裁决者组成“合议庭”。如被诉人放弃选择,则WIPO 会为被诉人指定一名。
四、 一般不开庭审理。
根据规则,合议庭有义务保证各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让每个当事人都有公平的机会来表达各自的观点。除非特殊情况,合议庭一般不开庭审理案件,而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准备充足的材料,包括证据、每一证据的证明事项、质证意见、代理词等,这些提交合议庭的材料,应当具备好的视觉效果(实践中,这非常重要)。同时注意,每一份提交的材料,应当保留相应的送达证明。由于裁决是“一裁终局”,因此材料准备、证据的充分提供就显得相当重要。
五、 裁决程序过程中还可以和解。
这一原则是国际性原则,只要裁决书没有下来,争议双方都是可以和解的。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合议庭会立即终止裁决程序。
六、 最后的杀手锏,另向法院起诉。
如被诉人受到被取消或者转移域名的不利结果,根据规则,域名注册组织将在收到WIPO的裁决书后将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域名注册组织在这段等待时间内收到被诉人提交的其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域名注册组织将不执行该裁决。也就是说,WIPO裁决只是附条件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裁决生效后的10天之内,法院的诉讼程序可以暂时中止(不是“终止”)裁决的效力。在法院做出最后的判决后,域名注册组织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至于管辖法院,由于境内机构对外国公司提起诉讼,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讲,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还是可以考虑受理该案件。毕竟,国内还没有公司以此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方案不见得一点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