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48 次) 时间:2000-12-06 17:19:12 来源:郭立威 (大郭) 原创-IT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运用先进的电子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总称。它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买卖双方的商务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以一定的交易规则实现交流,并通过电子银行支付、第三方认证、物流配送等中介加以保障,实现在虚拟世界中的商品、服务的真实交易。
电子商务是高新技术时代互联网应用发展的真正归宿。互联网的发展经历了从初期的电子邮箱、信息检索到各大门户网站争夺眼球的注意力经济时代,都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是:这些互联网服务的利润来源是什么?保持竞争的核心生命力在哪里?而ICP们靠风险投资融来的那些资金也在烧钱的比赛中很快用尽,NASTAQ的几支中国网络股几乎成了垃圾股的代名词,这是互联网第二阶段终结的最后标志。与此同时,B2C、B2B、ASP浪潮的崛起,宣告了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
据世贸组织资料显示,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为26亿美元,到1998年就达到了430亿美元,猛增了15倍以上,到2000年年末预计将达到了3000亿美元。而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到2003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15000亿美元。惊人的增长率使得各国政府都投入巨大的财力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将传统经济的运作搬到了网络上来实现,改变了传统经济形式的物质资源密集特点,实现了资源、信息配置的网络化,其结果带来了经济模式的重大变革。网络经济实质就是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形式。
电子商务依托于经济实体得以实现。这个经济实体的范围很广,包括了自然人、公司法人、社团法人、政府组织、国际性组织等等,而其中最主要的实体就是电子商务公司。
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过程离不开合同契约的支持。传统企业的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出口代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而电子商务公司由于其网络经济的特性,又具有了传统企业不具有的一些新合同类型,笔者从事电子商务公司法律事务时常会接触这些新类型,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 IT合同(包括网络硬件软件设备购买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等)
这是电子商务公司最常见也是公司成本开支最大的一类合同。基于网络技术的高科技
含量,网络服务器、路由器等大型硬件设备系统是电子商务公司存在的基石与物质基础,这一类设备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大型的跨国公司如太阳微(SUN)、思科(CISCO)、IBM公司手中,由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类合同往往格式规范、条款详尽,且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改,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与这类购销合同配套的还有软件、人员服务合同等。
电子商务的实现离不开互联网的接入与运用。这需要与ISP签订网络接入、技术服务、主机的托管等一系列技术性很强的合同协议。同时,在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交易平台、技术平台和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仅靠公司本身的IT人员无法满足需求,这需要与相应的专业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一般的,IT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设备、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现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1、产品或项目是否会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为防止出现侵犯他人软硬件产权的问题,IT产品买方可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诺对其产品有充分合法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并加入“卖方愿意承担由于其侵权而导致的买方被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等造成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2、产品、服务费用的税费承担:产品报价是否含税?相关税款及其他杂费由哪一方来承担?进出口货物由谁负责报关?以外币计付货款、支付顾问服务费用时的汇率换算如何规定?固定汇率还是付款当日的人民银行外汇牌价?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下来。3、产品验收:对于产品、项目的工作进度、验收标准等要在合同中细致规定,这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同时对验收不合格的后果及处理,双方应明确退货、承担违约金、替换产品等可选方式,尽量细致,有据可依。
二、 CP合同(包括网站新闻信息提供协议,网站合作协议、互换广告协议、网站链接协议等)
这是电子商务公司数量最大、也最易诱发著作权纠纷的一类合同。21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电子商务公司一方面需要提供大量的信息供交易双方参考,为交易双方的撮合成交提供最快最准确的信息,一方面需要对这些信息分析归纳并建立强大的数据库供交易双方参考。信息的提供、分析、采编成为网站编辑主要的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该法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按该法规定,电子商务网站必须首先是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并且只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购买新闻来源。
《规定》的出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减少网络著作权纠纷;另一方面,它又对电子商务网站的新闻信息来源作了很大的限制,造成了网站信息来源的匮乏,有可能使客户在判断市场、把握商机上失去许多交易机会。
在提供信息的同时,为了扩大网站访问量,创建网站品牌,培养稳定的客户群,网站间合作协议、互换广告协议、网站链接协议也是常用的推广手段。在这类合同协议中,由于传统著作权法律的滞后,许多问题例如链接著作权问题、文章上载问题都比较集中的出现在这些合同当中。
三、(BD合同)商务开发合同
1、 电子商务公司不同于以往的门户网站,它的主要目的在于盈利,将传统经济模式搬到网络上来实现。无论是B2C还是B2B、ASP电子商务,都需要物流、配送、金融支付、第三方认证的支持。所以,电子商务公司与这些机构的各类合同是电子商务公司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类。由于这类合同往往决定了电子商务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品牌生存,选择合适的战略性合作伙伴如合作银行等,对于电子商务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双方权利义务和利润责任的分担是这类合同的核心,在合作协议中应当在参考行业规则、商业惯例原则基础上分项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合作目标的规定应当尽量细致、明确。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成功的范例是首都商城。首都商城网站在建立初期,就同该网上交易的全部商户共同签订一个类似于行业规则性质的《共同协议》,将信息流、物流、支付网关等几方面结合起来,这样减少了交易环节的损耗,规范了交易程序,由此真正产生了网络经济的巨大经济效益。
四、(MT合同)市场策划合同
互联网时代注意力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公司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网民和各类企业的关注和了解,市场的推广和宣传成为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所以电子商务公司在建立初期为培养客户群,扩大影响,在广告、媒体方面的投入是相当大的,在公司经营期间也需要不断的广告投入和市场推广活动。同时,对网站的市场反馈效果需要市场调查公司、管理咨询公司提供各种市场调研报告作为电子商务公司决策的依据,为此需要与上述公司签订各类委托协议或发布协议。此外,基于公司风险融资、包装上市的需要,同各类券商、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也称IPO合同,是电子商务公司关注的一方面。这类合同具有服务时间短、金额大、一般使用格式合同的特点。
这类合同可能发生的问题有:1、项目实施所能达到的效果能否量化?项目实施后所能达到的项目效果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好有一个量化指标来约束对方,对方完成的工作报告应当以委托方的最终确认为准。2、工作完成进度是否明确?顾问公司的工作完成进度应有一个计划表,并与电子商务公司的费用支付挂钩分阶段支付,同时应当有相应的每阶段配套违约责任的规定。3、代理事务授权不清,责任归属不明。市场策划合同往往会涉及委托第三方代理事务,如果合同中有代理事务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间,以及超越代理范围被代理人对代理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对代理人的资信和经营范围应当了解清楚。4、IPO合同的操作风险大。IPO合同具有政策导向性强的特点。由于网络公司多具有海外资金背景,我国目前对外资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尚有政策上的限制,而产业政策也随着WTO的临近不断调整,律师许多时候往往依据证监会、信息产业部等国家部委的某些模糊的具体工作方式来做为IPO合同的依据。诸如海外上市模式、海外筹资限制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可操作,这往往会触动相关政策雷区。
五、点击合同
如果说前述四类合同都是电子商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而点击合同则是完全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一种虚拟合同形式。以网上销售合同为例,客户在电子商务公司网站上浏览相关页面,如对某一项商品感兴趣,在阅读售货声明等格式条款后,点击“付款”或“确认”按钮,则一项销售合同宣告成立。但对于这个点击动作是合同要约还是承诺,还是仅仅只是一项邀约邀请?这个要约或承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判断点击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按照点击销售的标的物的不同做不同界定,如果销售的是商品实物,则客户点击“付款”或“确认”按钮应当视为一项要约,以电子商务公司向客户发出购销确认书并通过支付网关成功划款为合同正式生效的标志,即承诺。对于网上销售软件、电子图书或者某项服务,则客户点击“付款”或“确认”按钮应当视为一项有效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我国《合同法》在14条、16条、26条对数据电文的要约承诺生效时间做了约定,但还不是很完善。
总之,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时代新经济的主力军,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与网上网下的各类真实的、虚拟的经济主体发生关系,共同架构了网络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极大的促进了新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完善,研究电子商务公司各类合同的理论问题,也因此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