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71 次) 时间:2000-05-24 17:19:48 来源:张义祯 (a_zhen) 原创-IT
电脑世界就是由硬件和软件 ,然而硬件与软件的发展规律不甚相同,它们的命运亦不同。硬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遵守着工业时代的发展规律,而软件却并非如此,软件所遵守的规律已大大突破了工业时代的游戏规则。事实上可以这么理解,硬件是“原子”组成的,而“软件”而是由“比特”构成的,硬件与软件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原子”与“比特”之间的区别。
软件更专业的名称为“程序”,即用计算机语言编写出来的实现一定功能的程序,生产软件的成本集中在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上,而非普遍物质性材料。软件产品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软件产品的初始生产成本较高,即开展一个软件产品最初投入的成本相当高,但是完成开发后,软件产品的复制成本却很低,可以说几乎是0,因此软件可以进行无边际成本的拷贝。所有投入市场的软件产品其实都是经复制、拷贝出来的产品。二是软件具有互连和销定效应,在经济学上有个理论可以分析这一现象,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提出的“路径依赖”理论就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着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会促进人们在选择的初始路径之后 ,在既定方向的发展中自我强化,而这种强化却不利于制度的再次创新。这种理论可以较好地分析“软件”产品的锁定效应,人们最初选择了某种软件产品,并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学习、实践,并对其相当熟悉,此时即使让他面对一个可能更好的软件,他也不会轻易地马上接受,而是继续选择自己熟悉的软件,这即是所谓的“锁定”效应。软件存在锁定效应是十分明显的,特别是存在巨大的转移成本、学习成本的情况下,要知道人们学会一种软件是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经过长期使用、练习的实践,人们往往会习惯于原先的选择,而不会冒“不懂”的风险突然选择新的软件。
软件的这两个特点看起来简单,但事实上却对整个软件业的发展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首先是软件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由于软件一次开发成本高,而拷贝、复制成本近乎为0,于是市场上便大量出现软件盗版等行为,“盗版”软件生产成本低,而且软件产品的特点使得“盗版”易如反掌,技术上的保护手段无法限制“盗版”行为大量的出现,而“盗版”软件产品由于价格极低,存在着相当大市场空间,这些使得制作、销售“盗版”软件成为流行的、高利润的地下产业,使“盗版”成为“无本万利”的生财捷径,因此追求巨额经济利益的某些人就可能会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大肄生产“盗版”软件。然而,盗版软件产品的大量存在,确实明显地、严重地侵害了开发者的知识产权,不利于保护知识创新,不利于软件开发行业的整体发展。如果任凭“盗版”软件横行市场,那么恐怕以后再也不会有人去开发新软件,因为开发出来的正版软件价格高,市场空间小,开发的成本高,利润反而不如搞盗版的人高,这种情形会严重影响人们开发新软件的积极性。因此,保护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促进软件开发、创新,是一项我们全民族不可忽视的事情。其次是对软件的保护不能过头,否则就可能对软件创新造成障碍。保护软件新知识产权在人们的眼里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一旦一个软件产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口号下,大规模成功地占领市场后,由于“锁定”等效应的存在,使人们习惯性地束缚在该软件产品中,那么与该软件类似的产品在市场中就没有多大的生存空间,于是可能造成这样的一种不利情况,即类似的新产品性价比其更好,但人们已经不愿放弃原先的选择而去使用一个生疏的新软件,那么这种情况无疑又会大大限制了软件产品的竞争,从而阻止了软件产品的创新,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理性发展,那么此时该软件产品事实上由知识产权法保护下的“弱者”变成为市场的“垄断者”,这又与知识产权法保护、鼓励创新的初衷相违背。美国“微软”反垄断案就是因此引起的,因此,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还值得深入思考、全面探讨。
软件所具备的特点既给了它无限的生命力,又为它自身带来了许多麻烦和问题,或许事物就是在这样矛盾中发展的,只是希望人类靠自己的智慧能更好地处理“数字时代”中出现的、更多类似这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