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不免责,邮箱不能封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8 次) 时间:2000-12-02 22:27:45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电脑网络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于国富

近日,上海热线向公众宣布,它将封除所有被空闲一个月以上的电子邮件信箱,这一最新举动遭到了来自其80万注册用户的强烈反对。对于大家的声讨,上海热线争辩,它并未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该公司坚持,用户每月应至少登录一次自己注册的信箱,否则将遭查封。
上海热线的说法似乎很合乎情理——服务是我免费提供的,所以我就可以任意操作,而不会构成侵权;况且我已经更改了《用户注册协议》,删除那些邮箱当然也就合理合法合规了!
然而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我们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免费邮箱的用户是不是消费者
要想弄清楚上海热线的作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免费邮箱的用户是不是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5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由此可见,所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都是消费者。
而我们大家都知道,免费电子信箱是大型综合性网站提供的一种服务,接受这种服务的用户往往都是为了自己与亲友联系的生活需要,从这一点上来看,免费邮箱的用户当然也属于消费者。
既然大家都是消费者,当然也就应该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几项权益——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二、免费就能免责?
有很多人认为,因为网站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是免费的,因此也就不对用户的任何损失负责任——必竟你没交钱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免费不能等于免责。
网站与其用户之间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收费的权利,但对于其应向客户承担的义务却无权放弃,因此,免除了费用,却没免除责任。所以大家享受免费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要求服务商履行义务,如: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安全,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等等。
以前,在讨论电子邮件是否应当收费时,有些网站就提出,只有你用收费邮箱才可以保证你的安全性,否则,概不负责,这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目前,大部分法学家都已经同意“免费不免责的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原最高法院法官现任中法网总裁谢卫东就曾经在人民日报强国论坛明确提出此观点。

三、新增条款的效力
细心的网友可能已经发现了,在上海热线的《用户注册协议》中,最近新增了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用户在连续30天时间内没有使用自己的“上海热线”免费电子邮件,上海在线信息网络集成有限公司可以视为用户自行放弃该电子邮件帐号的使用权,上海在线信息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保留从系统中删除该帐号的权力。”
这个条款也是上海热线坚持实行“突然死亡”原则的重要依据,他们认为,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源于双方之间的“用户注册协议”,那么,既然该协议已经更改了,用户当然要接受新协议的约束,一个月之内不使用其邮箱,就必须面对被“封杀”的结局。
上海热线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所谓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对协议的修改都是无效的。因此,新的协议将只对新用户有效,而对于原用户而言,仍然应当适用原协议。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在理发店理发,开始时双方商定价钱为十元,但是在理发的过程中,理发师告诉你,价格变了,你应该付五十元,你会怎么想?——“不是说好了五元的吗?!”

四、谁来保护网友的权益
经过上面的分析,事实已经非常明确。上海在线的修改后的“注册协议”对原用户并不发生效力,依据该协议而停止对用户的邮箱服务,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服务商索赔。
那么,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因此,被停止邮箱服务的用户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免费邮件尚属新生事物,人们对有关法律关系还存在很多模糊认识,消费者在保护合法权益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
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网络从业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网友们维权意识的觉醒,我们接受的互联网服务将逐渐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免费不免责,邮箱不能封 - 王缉志 - 2000-12-02 23:27:35

我想不通它要封邮箱的理由。是嫌用户占了你的存贮空间吗?从技术上讲,如果你发现某用户长期不用邮箱,你可以使它的所占的空间缩小,甚至到虚拟存在,直至它恢复启用时。其它就更想不出别的理由了。只能说是它自己的服务意识太差。仅此一点,就已经使人对它产生反感了。

Re:免费不免责,邮箱不能封 - 九点 - 2000-12-03 00:13:00

说的好,免费不免责,是你放弃了收费的权利,但是不能放弃尽义务的责任。 如果说用户协议修改,那么最多是在公布新协议之后的用户按新协议执行,对老用户需要经过重新补充同意后才能实施,这是最起码应该做到的,单方面修改协议从法律上讲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上 - Arden - 2000-12-03 02:01:50

你在注册邮箱时曾经仔细读过它的条款吗? 你知道它何时做过更改吗? 你知道所有解释权归它吗? 邮箱都是按用户数给ASP付费的. 所以减小无效的用户数是每个ICP做邮箱时会考虑的问题.

不掏腰包就是免费??? - cyberphone - 2000-12-03 22:10:44

不是说“眼球经济”,注意力就是网络货币?到了想收现金的时候,咋就忘了?

不掏腰包就是免费??? - cyberphone - 2000-12-03 22:10:56

不是说“眼球经济”,注意力就是网络货币?到了想收现金的时候,咋就忘了?

好象hotmail是这么干的 - zompire - 2000-12-04 10:14:23

生气归生气.拿它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