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告示”合法性值得商榷 律师支招:先弄明白《著作权法》 - 鸡角旮旯 - 拿摩翁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2 次) 时间:2000-11-22 22:07:08 来源:拿摩翁 (jerry_wang) 转载

“网站告示”合法性值得商榷 律师支招:先弄明白《著作权法》

白而强
  发个告示就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行吗?明明是自己买下的东
西,却还要请求卖主允许自己使用,傻不傻?

  近日看到两家声名显赫的网络公司所发的网上征文或征集“吉祥
物/网站标识”、“网站宣传口号”启事,发现他们对版权问题所作
的规定都有些“不可理喻”——

  雅虎中国网站和某报联合举办的“网上生活实录有奖征文活动”
在“征稿启事”中规定:“参赛者将参赛稿件投往雅虎中国网站时便
视为已同意所投文章的版权归雅虎所有,雅虎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
式使用、复制、展示和发布,并且雅虎有权对文章进行改编、翻译、
注释和编辑及重复使用,并可免费授权某报使用该文章。”而因上市
而名噪一时的某某网在其面向国内外广泛征集“改版”、“吉祥物/
网站标识”及“网站宣传口号”设计方案的征集启事中又规定:“一
旦某件作品或设计方案获奖并已经领取了奖金,本公司有权在某某网
无偿使用该作品或设计。”对后者的“宽容”,我很不理解:明明是
网络公司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以颁发巨额奖金为条件,委托作者创
作该公司网站的“吉祥物/网站标识”和“网站宣传口号”,缘何仅
仅约定“本公司有权在某某网无偿使用”的条件?

  大家知道,“无偿使用”的约定并不等于享有著作权。何况还是
仅仅在某某网范围内的使用?

  可以设想:该公司支付巨奖(报酬)后所获得的委托作品(吉祥
物、标识、宣传口号等),若想在自己公司的信封、信笺或者其他纪
念物上使用,大约不在所约定的“在某某网无偿使用”范围内;若想
在对外的各种形式的广告或其他大型活动中使用(例如发放宣传材料、
纪念品等),恐怕也不在所约定的“在某某网无偿使用”范围内。

  而对“雅虎中国网站”的“网上生活实录有奖征文活动启事”所
规定的“视为已同意所投文章的版权归雅虎所有……”云云,则我们
又不禁为其“霸气”所迷惑不解——

  征文,即使是有奖征文,所面对的是描述自己“网上生活实录”
的广大作者。他们的作品所抒发(陈述)的是自己对某一方面事物的
感受(经历),不是代表征文单位述说什么特定内容。这些作品与征
文单位不必有直接关系,更不必代表征文单位,显然不属于“委托作
品”之列。难道你发个启事,硬性规定一个权利归属,人家发来了稿
件就算同意了你的条件?人家的作品就能属于你?

  按《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这份启
事中所约定的事项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其将会面临什么结
果,大家可想而知。

  小小的征文启事反映了我们一些网站对著作权法理解的偏颇或不
足——法律规定了你的权利,你就有权尽量加以利用;法律不予保护
的权利,你想要也不行。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倒想为这些公司老总们提供一次“免费服
务”——

  如果“某某网”的启事改写成“本次活动获奖作品均视为委托创
作之作品。获奖者领取奖金后,其著作权之所有权利均归某某网公司
所有”。

  如果“雅虎中国网站”的启事改写成“雅虎中国网站及某报对本
次活动获奖作品有优先使用权。作者领取奖金、奖品,被视为同意授
权雅虎对该作品取得包括以合适的方式使用、复制、展示和发布并且
对文章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及重复使用等诸项权利。著作权
人的其他权益将会得到全面的承认及保护”。

  也许这样的修改将更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1月22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