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深圳风险投资暂行规定 - IT与资本 - 文若鹰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1 次) 时间:2000-11-18 13:04:10 来源:文若鹰 (wengmb) 原创-IT

“又到金秋蟹黄时”
――聚焦深圳风险投资暂行规定
伴随着高交会的凯歌,又有一项让广大高科技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业内人士“翘首以盼”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出台了――《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这会给目前的国内风险投资业带来样的机遇和挑战呢?从中我们又能找到、嗅到未来发展变化的哪些信号和气息?
十月,金秋。又到了稻香蟹肥的时候。伴随着网络大潮的汹涌,风险投资一时成为热门的话题。曾几何时,把风险投资当做“洋葱头”的有;把融资说成“骗钱”的有;把风险投资当作神话的也有。当我们走近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当我们把创业神话的面纱揭开时,我们突然发现缺乏市场规范和创业环境的风险投资确实在“投资风险”。而且一时间,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鱼目混珠,良莠不齐。那么,这次深圳市规划的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无疑是“一剂良药”,保护了投资者和市场的根本性原则。当然,从这一纲领性的文件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实际的操作问题和发展的动向。

一, 创投管理公司扮演什么“角色”?
在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在深圳市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即创业投资公司为非金融性的投资公司,是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是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
从上述文字我们不经要反思“创投管理公司到底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因为在国外所谓的风险投资商实际上就是一个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某几个风险投资基金委托管理的公司。通常投资于某项目时,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1:99的比例配比投资,保证双方的利益一致性。而我们国内目前并没有真正能够称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而创投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国外投资基金的主要功能。但两种的区别在于,国外的投资基金是不能直接投资的,它只能通过管理公司运作基金的资本。而我们的创业投资公司已经被定义为“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而所有的创投公司也都会有一定的研发力量。这样,“由于被合法地降了一级”,创投管理公司的定位变得十分模糊。它即没有钱,也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更谈不上什么管理权。在这种定位下的投资管理公司的地位还不如创投公司的一个“研发部门”。难到靠卖一些信息和飘渺的咨询服务就能让创投管理公司活下去?
说到底,还是一个投资主体的问题。管理公司进行项目调研没有问题,但创投公司如何来确信调研的真实和合理?就算真实可信,但到底是否投资的决策权还是在对项目缺少第一感觉的创投公司本身。这时,创投管理公司非常被动,需要融资的企业总不希望和一个没有决策权的管理公司谈判,而创投公司又自然而然地觉得我是你的“上级”公司,你玩的是我的钱。两个本来“唇齿相依”的战略伙伴很可能因为主体和决策上的问题而无法合作。管理公司路在何方?我们可以估计到,如果发展到这样的情况,管理公司必然会寻求增资扩股的途径,从此也成为我们所说的创投公司。从这层面上说,管理公司的生存意义不大。

二, 外资是否能够“合法”进入?
对于国外风险投资是否能够进入中国,一直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其实,目前国内已经存在的一些风险投资项目都是“合理”避开法律壁垒的,要么从新海外注册,要么二次投资。但在本次文件中明确提出: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准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并且,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批;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新成立的深圳市科技风险投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创业投资事业的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订、政府部门的协调、创业投资行为的规范及其他相关工作。
有了政府部门明确的态度和开放的协作,国外风险投资的主体将可能合法合理地注册在国内。加上国内创业板脚步的日益临近,深圳很有可能再次成为资本汇聚的“热点”。 但据一些证券商透露,首批二百余家已上报的拟上市公司名单中并无外资或外资参与的企业。由于深圳有太多风险投资基金入股当地企业,深圳已向有关部门提交请示文件,希望中央为外资企业究竟可否上市作出明确决定。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曾表示,二板并未在法规上对外商上市设置障碍。由于仍有优先照顾国内企业的心态,首批上市公司将无外商的份儿,合资性质的企业或许有机会闯关,但仍十分渺茫。
所以,法律壁垒正在消失,但政策的壁垒还是存在的。从某些严谨的法律研究角度,深圳市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某些关于外资的进入的提法和<外商企业投资法>还是有些差异。但应该说,这一切都是很正常的。毕竟风险投资在中国还是个新鲜“东西”。从趋势上说,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为风险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严谨的规范和限制,我国也会逐渐出台针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如何禁止创业投资从事金融业务?
在这份框架性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创业投资机构严禁从事金融业务。但一点也没有涉及到如何禁止创业投资从事金融业务,特别是证券业务。但从目前国内风险投资投资主体来看,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已经继政府部门之后,成为主力军。甚至某些创投公司的原班人马都是从各大证券公司分离出来的,这些人最熟悉的也许就是证券自营业务。据了解,实际的情况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创投资金“脱源”于证券公司、银行贷款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目前某些创投公司也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证券操作或一级市场认购新股。
这种“违规”行为如何禁止?也许光靠一条“严禁”令是远远不够的。相应的惩罚措施的逐步出台,也是禁止创业投资“跨入”禁区的措施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有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组织能够真正地用“具体有效”的办法给“齐天大圣加上个紧箍咒”,防止他一时猴性难改,闯了大祸。
还有一种方法也是规范风险投资市场的行为的“良方”,――成立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这在深圳创投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具体的描述:“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按公会章程的规定加入公会。公会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其成员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定,形成自律机制,协助深圳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等部门开展创业投资机构年检等活动,并负责创业投资专业人员的认定;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和合作,推动国际民间交流活动,培训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
因为,在实际的风险投资运作中,往往会逐渐形成几家风险投资机构组合投资的情况。有了同业公会虽然不能在法律和规定中限制某些创投公司“勇闯雷区”。比如美国的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一旦被发现有违规操作或从事其他业务,在同业公会中就有可能被取消会员资格。从此,违规的公司就很难再和其他投资机构一起合作投资。所以,如果能够逐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合作团体,这对于形成不可跨越的“雷池”是至关重要的。
谁能成为“吃螃蟹”的英雄?
金秋,蟹已经不是什么稀罕的东西。各类看上去不错的“蟹”――高科技项目,也正“满地横行”。但我们的风险投资们,谁敢“毫无顾忌”地分而食之?更准确地说,不是敢不敢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已经形成了一套“吃蟹”的方法和诀窍。也许市场会更加“关照”这样的风险投资机构:逐渐从实践中形成自己投资偏好和投资领域、运作规范严谨、有明确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的管理团队、有相关研究分析能力、并且最重要的是能够为所投资企业带来人力资源,战略咨询等增值服务。
也许笑到最后的,才是最美的,风险投资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