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媒体特点初探(一)------令狐磊2篇文章引发的思考(载Chinabyte 2000.11.15) - 第四媒体特点浅见 - sz1961sy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78 次) 时间:2000-11-15 10:12:39 来源:sz1961sy (sz1961sy) 原创-IT

第四媒体特点初探(一)
11-15 00:00
——令狐磊2篇文章引发的思考

【作者】沈阳(sz1961sy)

一. 事件的来源

  1.一封来自报社的邮件

  今年11月2日羊城晚报IT周刊记者梁磊用邮件发来采访,言广州《羊城晚报》“IT周刊”,现正准备做一个关于网络骂战的专题,希望能得到我对此的看法。要我回答以下问题:

  (1)你有曾经历过网络骂战?最早是什么时候?那是什么骂战? (2)你个人是否热衷于这些网络骂战?你决定是否参与的立场是什么? (3)你认为这些骂战对网络有利还是有害?(4)记忆所及,历史上你觉得那一场网络骂战最有意义?最浩大的呢? (5)你认为当今网上谁是“骂中高手”?哪个论坛是“骂战”的盛行地? (6)你是怎么看“网络骂战”这个独特的网络现象的?

  2.Chinabyte网站2篇“令狐磊”大作引起的讨论 2000/11/11,12(星期六、日)两天,在www.chinabyte.com 周未版头版头条,大家发现署名“令狐磊”的两篇文章:《网络今期流行:网骂》 、《网络骂战名人谈》 本来周未版(假期) Chinabyte网站的文章比较轻松,然而从第一篇开始,被文章当事人指名谈到的几位都纷纷从不同岗位、难得地来Chinabyte发贴子,包括:信海光、书生意气(王东临)、田恩、sz1961sy(沈阳)及作者令狐磊(梁磊)等,这是Chinabyte网站的周未版推出2周来少有现象,各参加讨论者都是当前在中文IT论坛中活跃且属“网虫”级人物,而挑起这埸争论的令狐磊(梁磊)却是纸媒体(第一媒体)、知名度很高《羊城晚报》“IT周刊”记者,梁记者的第一篇其实早已在《羊城晚报》“IT周刊”登过,但这次他希望:“……请不要提本人单位,其他,我都可以向你表示歉意! 而且本报没有刊登这段关于你的文章.这段文章迄今为止还只在Chinabyet和本人主页发表.报纸将不会刊发,并没有对你造成伤害.请注意…. ”既然如此,我们再看看:

  3.《羊城晚报》网站上的首发稿我们再看一下《金羊网(www.ycwb.com )》上《网骂:文人与痞子同在 网络文化之怪现状网骂篇(上) 》,比较《网络今期流行:网骂》一文,《金羊网》上的是Chinabyte网“简单版”而已,基本写法与提及问题没更改。而且,这是发言量全国名列前茅、销量100万左右的《羊城晚报》IT周刊来说,其影响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二. 与《羊城晚报》无关吗? 介绍完梁磊记者制造的上述两文在《羊城晚报》IT周刊、《金羊网》及Chinabyte网上登载的事实,依据大作作者一再声明与本单位无关的要求,我们再用几件事实作说明:
1. 用“羊城晚报IT周刊采访”名义(mail已附上);
2. 《羊城晚报》已登载过;
3. 《羊城晚报》及《金羊网》的内容也与事实出入很大;

  仅用以上三点,梁磊记者一再声明与《羊城晚报》无关已很难说得过,假如有法律界人士论证我的以上结论不成立,本人愿意以一位非法律界及非传媒从业者身份,向《羊城晚报》及梁磊记者公开道歉。

  三. 当事人“说话”

  回归主题,这次引起争议的文章从梁磊记者工作单位《羊城晚报》的第一媒体向第四媒体《金羊网》及Chinabyte.com扩散影响,文中有些资料欠妥。特别是文中当事人之一、信海光在Chinabyte上文章讨论指出那样:令狐磊的《网络今期流行:网骂》一文“三分之二是抄的,剩下三分之一全是主观臆测。”而笔者则已在文章讨论区指出:

  1.前后两文,由《羊城晚报》记者身份杜撰的BBS“历史”很欠法律思考,特别对“信海光”事件、还有“C出来的网络教育家”这是挑战www.eol.com.cn的教师水准,我认为网站与作者都要背负法律责任(因为这是讲真实网下事件);

  2.猛小蛇的文帖发在BBS可用,chinabyte让作者拿来头版登便有问题:开玩笑在BBS中、qq中是允许的,但放在此处散播,对本人无所谓,对第三方的误解请chinabyte与作者沉思!

  3.我希望作者正视文章可能带来的后果、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特别是作其他用途:因为以本人的法律常识、此2文是可进入民事诉忪的的!

  四. 网络作者要多想想自己的责任

  很遗憾的是,作者用三元思维在与几位当事人捉迷藏:
1. 令狐磊这样认为:《我为何要出名》(2000-11-11 14:50) (Copy)
是呀,我为何要出名呢? 大家又为何要出名呢? 名与利 世间谁看破了?
2.接着,令狐磊《作者的几点看法》(2000-11-12 11:12) (Copy):

  首先表明,我曾经亿晚报记者的身份采访过你,这只是名人谈这部分内容. 其他你所谓 的BBS历史问题,我并非用我的本人身份来做,你要留意,我是用我的网名来做的,可能编辑在编辑中没有注意标明细节署名问题,这是应该借鉴你的意见的. 然后发在Chinabyte的文章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请注意. BBS的文章不能流传?那么传统媒体的文章又为何能在BBS流传?BBS还是禁区?文章是共享的,为何还要限制? 是否要发在Chinabyte头版,这与本人无关.在此不多说. 我还要再次表明得失,这篇除了采访部分,其它都是游戏文章,各位大侠如此关怀,真是受宠若惊!
  可能一些词句得罪了,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

  3.再有是看似认真的《道歉》(Copy):
向信海光同志致歉!令狐磊在此认错!
————————————–
Sz1961sy先生: 请不要提本人单位,其他,我都可以向你表示歉意!
而且本报没有刊登这段关于你的文章.这段文章迄今为止还只在Chinabyet和本人主页发表.报纸将不会刊发,并没有对你造成伤害.请注意.
对不起! 我们E-mail联系,好么?
————————————

  我想,站在事实的角度,“令狐磊”作者心中一早比任何人都清楚它(他/她)在做什么。这一点不用我多做解释。

  五. 梁记者你与当事人互动了吗?

  作为被事件牵涉进去的当事人之一,当我把令狐磊(梁磊记者)一文可能带来的问题向首次被我们见到的出处之一chinabyte 有关编辑反映之后,Chinabyte的编辑反应是主动又积极的,希望减少对各位当事人的伤害、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

  然而,作者令狐磊(梁磊记者)似乎置身事外,态度之清高令各位当事人难以接受。我在此仅代表几位网友问你一个问题:你与当事人互动了吗?

  六. 法律责任:当你下笔时便要考虑!
  “反对造谣!争取网络文化净化!”

  这是我从48小时前开始连续拜读令狐磊(梁磊记者)二篇大作之后便征求在线近1000位网友的意见而形成的概念。我很赞同这种观点:在第四媒体任何人只要讲事实,都应该有发言权。然而,我更支持公共理性 (Public Reason, 指秩序良好之宪政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与现代学术发展的观点。讲通俗点是,法律责任:当你下笔时便要考虑!

  既然是十问,本篇作为第一问,并不想作什么论述,我想留下对本事件的个人看法:
《作为新闻工作者要了解第四媒体特点才好下笔》

  1.新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程度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2.我不是媒体的从业者、但信海光是新闻专业硕士,我想他的观点不是随口而出(?);而我是读营销学研究生、从商业角度会考虑更多(法律专业是在“深大”读的)。

  3.我希望作者正视问题的连锁反应:这是byte文化的第四媒体。

   Sz1961sy 2000/11/13 PM14:48 写于深圳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ChinaByte网站的观点。)

(http://www.chinabyte.com/digest/digest_detail.shtm?digest_type=xwy&digeid=32924)

沈阳,算了吧! - 李国庆 - 2000-11-15 12:38:39

令狐磊还是个孩子 他已经道歉了。 不要让.com上的一些商业因素或者一时的气愤, 而伤害了一个孩子的情感。 如果我们有时间, 可以去做比这更重要的事。 帮他说话, 实在是因为他还是个没有毕业的孩子。

Re:沈阳,算了吧! - guest - 2000-11-15 16:40:54

兽医变营销硕士了?呵呵 那么大岁数了,干点正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