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行规定》的几点疑问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2 次) 时间:2000-11-15 09:54:11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首发于chinabyte)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终于和人们见面了。从此,互联网上的新闻发布和转载终于有了自己的“规矩”。

  网络新闻有着高效、量大、更新及时、使用方便等突出特点,给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人们也注意到网络新闻发布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操作不规范、作风不严谨、可靠性不高、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给网络新闻的传播立下了“规矩”,这对杜绝互联网上的假新闻、侵权新闻、人情新闻等将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然而,作为专业法律人士,笔者在学习和研究《暂行规定》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困惑和疑问。

【何为“新闻”】

  《暂行规定》将是国内网站在经营新闻业务活动时所要尊从的行业性法规,对国内新闻服务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但是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对“新闻”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于新闻,狭义的理解是“时事新闻”,也就是对当前发生的事件进行事实上的客观报道。广义的“新闻”则既包括时事新闻又包括时评文章,这些文章往往是针对某一事件而作出的评论性言词。

  据笔者观察,国内大多数综合性网站都设立了“新闻中心”或“新闻专栏”。在“新闻XX”栏目中大多包含两部分的内容——时事新闻和评论文章。(如天极网的新闻中心、eNet的新闻、搜狐的IT新闻……)

  也就是说,国内综合性网站对“新闻”一词的理解是一种广义的理解,它的外延并不局限于“时事新闻”。

  《暂行规定》中对“新闻”一词,到底是只理解为狭义的“时事新闻”,还是也包括各种评论文章,我们从该法规中无法找到答案。

  然而,如何理解“新闻”一词将对这一规定的执行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问题急需有关方面作出权威解释。

【作者的著作权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同时,作者向媒体投稿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许可使用”行为,它是作者对作品的使用权的一种表现。

  同时,有关法规还规定,被认可使用的媒体可以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无权再许可其他媒体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只有作者有“许可使用”权,除作者外,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这个权利。

  而在《暂行规定》中,我们看到它的第七条有这样的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

  这个条款意味着:网络新闻主管机关取代了作者,行使了本该属于新闻文章作者的“认可使用权”,使网站可以不经作者认可便有权刊登其文章,这是否算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另外,《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被转载的文章只“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而不用标明作者的姓名,这是否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对国外新闻网站的链接及间接链接问题】

  经常上网的朋友肯定不会对搜索引擎感到陌生。只要在搜索内容框中输入一个关键词,与这个关键词有关的大量网站、网页、新闻、类目就会在你的显示器上出现。这当中肯定也会有不少国外的新闻网站。

  《暂行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所有的境外新闻站点的链接都要报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话,搜索引擎中的成千上万个国外新闻站点是否都要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批?这在技术上是否可行?

  除了搜索引擎的链接问题外,我们还可能遇到“间接链接”的问题。有时,我们链接的只是一家国外专业网站,这家网站根本没有新闻内容,但却提供了一些境外新闻站点的链接,这时我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链接境外新闻网站”?是否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以上是笔者在学习《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希望能和广大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对《暂行规定》的几点疑问 - jenett - 2000-11-15 15:03:31

我有几点问题,不是很清楚,请教您: 1。关于著作权的问题: 据我了解,法律规定“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法》第五条,当然也就不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如果《暂行规定》中明确新闻为“实事新闻”,这种著作权的问题应该不存在了对吗? 2。关于新闻机构主管部门是否代替了作者本人行使著作权的问题: 由法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主管部门行使的并不是什么原作者的“许可使用权”,只是允许网站从事新闻业务的权利罢了。 3。对于“链接”那一条款的理解,我认为同以上第二点,其实是一种允许链接的权利,而不是允许对什么样的网站进行链接的权利,当然,这只是我的一种解读,事实是否如此,我不清楚,也请你指教。

Re:这是对于国富律师的文章读后的几点问题 - jenett - 2000-11-15 15:17:17

同上。 不过好像donews里面没有什么同道中人啊,于律师,您寂寞吗?

Re:对《暂行规定》的几点疑问 - 易水寒 - 2000-11-15 15:23:49

事实上,这个《暂行规定》实际上已经否定了网站的媒体地位,网站即将摘掉3.5媒体的帽子,只不过和人们希望的相反,从此根本就不是媒体了。 呜呼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网站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优势 - jenett - 2000-11-15 15:50:00

极其同意易兄的看法,网站相对传统媒体的优势之一本在于信息的迅捷,只是不知道《规定》出台后,只允许网站转载报纸上的新闻,这会不会导致网站新闻实效性减弱。

《暂行规定》将促使商业网站的专业化发展 - cyberphone - 2000-11-16 00:14:01

《规定》并未否定网站的媒体地位,它否定的是无传统媒体背景网站的新闻采编权,而强化了传统媒体网站的地位,暂且称之为“新闻专卖制度”。这无疑有它的好处,除了常说的可增强新闻的真实性外,将促使商业网站的专业化发展。千网一片新闻,商务做不起来,靠拼凑的新闻吸引眼球,不是长远之计。 我们应密切关注的是它对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影响,尤其对个人网站的影响。加上BBS的规定,个人网站的命运将如何?个人邮件列表的命运又如何?曾经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网站,是不是真的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还是整个中国商业网站和个人网站结构、方向大调整的时刻已经来临?《规定》是挑战,还是机遇,就看对谁而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