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L icq vs CM myicq 域名(资料) - 杂念 - 林兴陆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03 次) 时间:2000-11-03 15:58:29 来源:林兴陆 (lin) 原创-IT

法律事务部就域名事件的说明
一九九九年润迅与一家公司签署协议代理ICP业务,为此注册了myicq.com和myicq.net两个域名。
二○○○年五月润迅收到AOL的律师信,要求无偿转让上述两个域名,因为该域名为润迅合法注册,因此润迅拒绝了该要求。其后润迅应合作方要求终止合作,不再开展此项业务,双方签订终止代理协议,润迅也终止了有关业务。
二○○○年九月十三日,润迅收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WIPO)的信函,通知润迅,投诉方的律师提出中止关于域名侵权的仲裁程序,WIPO并进一步确认。根据WIPO的规则,如果投诉方在一个月内不再提出恢复仲裁,此仲裁程序将自动终止。
润迅在收到该通知后,法律部门立即向WIPO仲裁调解中心负责此案的人员发出e-mail,要求对方说明如何应诉及提供相关材料。但时至今日润迅方面並沒有收到任何回复。
我们认为,鉴于十月十二日仲裁的最后期限已过,根据WIPO的规则,该仲裁对润迅已经不构成任何影响。而且润迅已经终止了有关网站的业务,对润迅本身的业务也不构成影响。
我们认为,润迅的两个域名是经过合法注册,润迅在注册的时候,是计划开展该方面的业务,并非恶意抢注。根据WIPO的规定,在仲裁终止之后,润迅对这两个域名依然拥有权益。如对方再度提出仲裁请求,本公司将按照WIPO的规则应诉,以法律手段捍卫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润迅的情况与“金字塔”并不相同。

AOL icq vs CM myicq 域名(资料) - 8号 - 2001-04-07 13:54:52

此事后事如何?